《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5年9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廣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88號
- 發布日期:1995-10-10
- 生效日期:1996-01-01
基本信息
![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img/8/b7f/nBnauQGNyMjNxEDZ2YjM1QmZzI2NwYTO2YTNhFGZxUDNjRGZlZDZhVDZhFzLtVGdp9yYpB3LltWahJ2Lt92YuUHZpFmYuMmczdWbp9yL6MHc0RHa.jpg)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建設、規劃、國土、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一)設定棚屋、經商攤點、維修和洗車場點等設施;
(二)傾倒和堆放垃圾、余泥、雜物或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三)設定路障、廣告牌、招牌等;
(四)挖溝、採礦、取土、挖沙、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曬物等;
(五)填塞、損壞排水溝,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築壩蓄水,設定閘門;
(六)在公路橋樑及公路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液體的管道;
(七)擅自移動、毀壞或塗改公路設施、標誌、標線;
(八)其他侵占、破壞、污染路產的行為。
(一)與公路接線、設定道口;
(二)埋設管線、設定電桿、變壓器和類似設施;
(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種橋樑、牌樓、涵洞、渡槽、隧道、管線等設施;
(四)履帶車、鐵輪車及其他有損公路路面的車輛上路行駛;
(五)機動車輛在公路上試剎車的;
(六)設定各類站、卡、亭等。
以上各項規定如涉及交通安全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一)采沙石、挖掘、修築堤壩、縮窄或擴寬河床、燒荒、刷坡、爆破、取土、砍伐以及其他類似行為;
(二)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運物資,停泊客貨船隻、竹木排筏,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以及其他類似行為;
(三)其他妨礙公路橋樑、渡口碼頭、隧道安全暢通的行為。
超過核定載質量標準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外,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對路產損壞情況向責任人追索路產損失賠償。
對已成為城市道路的國道、省道,當地人民政府應對公路改線作出規劃,並按公路技術標準負責改線工程的投資。改線工程竣工經公路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一年內辦理新舊路產移交手續。
(一)在不準建築區以內的,繼續作為公路規劃建設用地管理;在不準建築區以外的,可依法用以換取公路管理部門新建公路設施所需要徵用的土地;改變用途的,由公路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報廢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核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手續。變更或報廢手續辦理完畢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二)利用外資、貸款、集資方式對原公路擴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橋後收取過路、過橋費的,原路產需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後作價納入投資;工程竣工後,仍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實施統一的路政管理;
(三)戰備渡口、碼頭、公路,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公路路政執勤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誌,並持有效證件。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車輛應設定統一標誌。
(一)1980年5月7日前,在公路邊溝外緣國道15米,省道、縣道100米範圍內,影響公路擴建、改建或交通安全的,應予拆遷;拆遷時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二)1980年5月8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條第一項所述範圍內的,必須無償拆除;與公路管理部門簽定協定的,按原協定執行;
(三)1988年1月1日《公路條例》實施前,在本條第一項所述範圍外、《公路條例》規定範圍內的,對公路擴建、改建或交通安全無嚴重影響的,可暫維持原狀,但不得重建、擴建或加層,並應與所在地縣以上公路管理部門補簽協定;因公路改造、擴寬需拆遷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四)《公路條例》實施後,在《公路條例》規定範圍內新建的,一律無償拆除。
(一)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負責清理,恢復原狀,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已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公路路產損失,並處以公路路產損失50%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行駛,補辦手續;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除責令賠償外,並處以賠償金額100%的罰款;
(三)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因措施不當所造成的車輛、行人的損失,並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作業,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每損壞一棵樹,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作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不準建築區內的新建構築物和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因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失誤,造成管理相對人經濟損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負責賠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濫施處罰、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