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人事廳的職責劃入省公務員局。
(二)承接國家外國專家局劃轉地方的“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職責。
(三)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將全省非師範類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職責劃給省教育廳。
(五)將組織專家考察、休假活動,做好專家日常服務工作,管理知名省內外高級專家資料庫職責,交給所屬事業單位。
(六)強化對公務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加強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加強人才資源開發、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智力引進工作,推進人才支撐體系建設;加強統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加快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主要職責
(一)負責
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人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省人事人才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規劃、指導和協調人事人才
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二)綜合管理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貫徹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擬訂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非
領導職數的管理;負責制定全省政府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承擔公務員(
福建)考試錄用測評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制定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職稱工作,組織實施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博士後
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
專業技術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選拔和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五)綜合管理人才流動和引進工作,負責擬訂全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六)綜合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工作,負責擬訂全省引進海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引進海外人才智力項目、出國(境)培訓項目及其專項經費,承擔全省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
(七)牽頭擬訂
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綜合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以及離休幹部的有關待遇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綜合管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負責擬訂全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承擔以國家和省政府名義表彰人員和集體的審核推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全省系統先進評選表彰活動。
(十一)負責擬訂全省軍隊
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承辦省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事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務員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
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
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起草全省人事人才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有經濟企業人才統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公經濟人才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承辦管轄範圍內的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全省政府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審批工作。綜合管理全省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指導
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依法處理人事爭議,承擔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承擔
省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綜合管理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部門組建系列(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庫)的審批工作;承擔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確認及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證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組織開展各類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工作;承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高技能人才工作;擬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擬訂企業和農村人才開發政策。
(四)專家工作處
負責擬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青年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新世紀
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和省級人選、享受
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高技能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承辦回國來閩定居專家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專家宣傳、表彰活動。組織實施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省博士後管理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職位管理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職位管理等制度,承擔政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負責省級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位和非領導職數的設定和管理;組織指導政府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工作;承擔代省政府向省人大提交省政府組成人員任免提案有關工作,承辦省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事宜。
(六)考試錄用處
綜合管理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工作,負責省直行政機關公務員錄用審批;承擔
國家公務員局委託的有關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公務員(福建)考試錄用測評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全省公務員考試題庫建設工作,指導全省公務員考試命題專家隊伍、面試考官隊伍和科研隊伍建設。
(七)考核獎懲培訓處
綜合管理政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擬訂考核政策,承擔省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備案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負責以國家、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人員和集體的審核推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全省系統先進評選表彰活動,按規定負責公務員獎勵的審核或審批工作;按規定擬訂完善政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政策,負責懲戒工作綜合指導和處分決定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建設政策;擬訂政府公務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政府系統幹部院校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幹校系統教師職稱的評定工作。
(八)流動調配處(省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
負責指導人才流動和引進工作,擬訂人才市場發展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人才市場;擬訂國(境)外機構在我省招聘專業技術人才的政策法規;擬訂人才引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省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在閩單位引進人才工作;牽頭擬訂閩台閩港閩澳人才交流
合作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出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擬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承辦省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在閩單位及我省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管理省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在閩單位工勤人員招收工作;按規定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按規定承辦省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在閩單位人員進榕有關事宜;參與援藏、援疆幹部選派、管理等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全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派遣和就業統計分析工作,培育和管理畢業生就業市場,組織開展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檢查評估,承擔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省人事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和協調。
(九)工資福利處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和工資調控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完善工齡計算政策,擬訂完善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退休政策和離休幹部的有關待遇規定;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的政策。
(十)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家屬的隨調隨遷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負責全國(全省)模範(先進)軍轉幹部、軍轉安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8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4名、省外國專家局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省外國專家局局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省外國專家局副局長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3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5名)。
直屬機構
福建省外國專家局為省公務員局直屬行政機構,規格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負責起草並組織實施全省引進海外智力的政策、法規,編制全省引進海外智力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全省引進海外人才智力項目和引進海外智力專項經費,負責全省引智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示範單位)的評審和管理;綜合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國家公費(公派)出國留學進修審核,承擔有關海外智力引進的行政許可工作;管理引進海外智力中介組織,牽頭負責國家級外國專家友誼獎的組織申報和推薦工作,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引進海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
其他事項
(一)省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和服務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公務員局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師範類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以及非師範類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公務員局負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試行)》和《福建省人事廳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制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局入口網站上查閱《指南》。
局辦公室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全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推進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局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涉及人事工作的主要信息:
1.機構設定、主要職能;
2.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3.人事規劃和計畫;
4.辦事指南;
5.人事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項目、依據、程式、期限及辦理情況;
6.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7.主要業務工作;
8.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決策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本機關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應當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見《福建省人事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在福建公務員局入口網站公布。
(二)公開形式
1.在本局入口網站上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2.通過省政府公報以及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3.在本局檔案室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有關信息公開的其他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方式
1.登入本局入口網站首頁“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本局檔案室查閱獲得人事政府信息;
3.可以從省政府公報以及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獲取人事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生產、生活、工作等需要,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本廳入口網站上填寫並遞交《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從本局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表》,向本局受理機構遞交書面申請表。
(一)書面申請受理機構
福建省公務員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華林路76號福建省公務員局辦公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憑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在本局入口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建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以從本局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或者向本局辦公室領取《申請表》,填寫後遞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機構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應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局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省監察廳駐省公務員局監察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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