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
  • 性質:意見(試行)
  • 行政區域:福建省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概論,全文內容,

概論

閩政〔2014〕24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2號)和省委九屆十次全會精神,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現就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全文內容

充分認識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重要意義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是運用市場機制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促進污染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的有效手段。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利於騰出更多的總量指標,保障我省優質、重大發展建設項目順利落地,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有利於體現資源有價和“誰污染、誰治理”、“誰減排、誰受益”原則,促進老企業減排騰出指標獲利,新企業控制排污以節約投資;有利於健全與生態文明相適應的評價考核體系,提升環境監管水平,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改革創新的精神,認真抓好此項工作。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政府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總體框架及管理辦法,搭建交易平台;排污單位是排污權交易的主體,可根據需求自覺減排、自主交易獲利。
(二)新老區別,分類推進。新建項目所需排污權需通過交易或協商出讓等方式有償獲取,現有企業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實行差別化政策。試點先行、分類推進。
(三)公開交易,有償使用。建立公開透明的排污權交易規則,形成規範有序的排污權交易市場;逐步建立體現環境資源價值的有償使用制度,無償取得的初始排污權不得交易。
(四)科學監測,全程監管。健全監測體系,完善技術規範,嚴格排污權監測和核定;強化定量、申請、交易、登記、儲備等全過程監管。
明確實施範圍
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為國家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現階段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4年先行在造紙、水泥、皮革、合成革與人造革、建築陶瓷、火電、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個行業試點推行,並將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設施形成的減排量納入儲備交易範疇;力爭2016年在所有工業排污企業全面推行。試點期間,其他行業新(改、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確無法調劑解決的,可向試點行業購買。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試點行業範圍,研究制定更有針對性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燃煤爐窯通過集中供熱、清潔能源替代、脫硫脫硝治理實現減排、交易獲利。
規範交易程式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主體包括排污單位和政府儲備管理機構等。委託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提供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平台,並實施交易管理。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可在其分支機構交易平台上交易。
交易程式包括四個主要環節:一是定量,由交易雙方按管理許可權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環保部門及時對擬交易排污權指標進行核定,並明確排污權申購量和來源條件。二是申請,由交易主體向交易機構申請進行交易,交易機構及時對交易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三是交易,交易主體按申購量和來源條件,在交易機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交易達成後,交易機構及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並轉相關環保部門備案。四是登記,交易生效後,排污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排污權變更登記手續。
依法合理核定權屬
(一)合理核定現有工業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指標。由環保部門根據現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覆、總量控制要求及企業實際產能規模等情況進行核定和分配。
(二)合理核定現有排污單位的可交易排污權指標。由環保部門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所認可的減排措施,以及減排措施完成時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確認。確認的可交易排污權應在減排措施完成次年起5年內出售,其中“十二五”以來至《意見》實施之日前的減排措施形成的減排量應在《意見》實施之日起5年內出售,逾期作廢。
初始排污權和可交易排污權指標的核定實行分級管理,由環保部門或由環保部門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評估後審核確認。
(三)依法核定新(改、擴)建項目排污權指標。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新(改、擴)建項目所需新增排污權指標由環境影響評價測算。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來源,應符合國家總量調劑的相關要求。建設項目新增排污權指標的核定依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四)依法確認新老排污單位排污權權屬。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將其作為排污權登記確認的有效憑證。排污權核定後,其有效期統一為5年,現有企業自核定初始排污權當年起計算,新(改、擴)建項目自試生產排污當年起計算。排污單位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新(改、擴)建項目應在試生產前,提供有效的交易憑證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環保部門應結合排污權核定,同步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換髮)工作。《意見》實施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更新的,應重新核定排污權,變更排污許可證。
健全交易機制
(一)區別對待新老企業排污權指標的有償獲取。新(改、擴)建項目新增的排污權指標,需通過市場購買、政府出讓等方式有償獲取。鼓勵現有排污單位加大環保投入,加強污染治理,形成的富餘排污權可無償用於本單位(集團)新(改、擴)建項目建設,或出售獲利。出售的排污權的有效期限統一為5年,有限期限不足的,應先行延續。現有排污單位出售、出租排污權指標的,需繳納出讓部分的初始有償使用費後方可進行交易。現有排污單位全面徵收初始有償使用費的時間和標準,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和規定執行。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環境保護的其他法定義務。
(二)合理確定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標準。綜合考慮污染治理成本、行業承受能力、排污費徵收、區域環境承載空間等因素,合理確定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標準。對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污染物產生指標達到國家清潔生產標準一級水平的建設項目等,給予適當優惠。具體徵收標準由省物價局牽頭制定並適時調整。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可根據省收費標準,通過適當上浮的方式,制定轄區初始排污權指標有償使用費,並報省級價格、財政、環保部門備案。排污權交易、租賃價格以市場價格調節為主,但不得低於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三)完善排污權交易形式。排污單位可依程式自主交易處置排污權。對因生產波動或污染治理設施不穩定導致排污總量超出允許排放量的,允許短期租賃排污權,有效期不超過1年,且在排污權有效期內最多租賃1次。鼓勵包括排污權抵押等在內的綠色信貸模式,探索通過交易機構拓寬融資方式等形式盤活企業排污權的無形資產。
(四)健全促進環境質量改善的總量調控機制。排污權交易應符合區域環境質量和總量控制的要求,並嚴格按照排污權指標來源條件進行。國家和省實行總量控制的重點排污行業建設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原則上需從本行業內交易獲得。省內審批的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實行重點區域和行業總量倍量調劑。項目建設單位優先在本區域內購買排污權指標,在本區域確無法達成交易的,方可跨區域購買。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交易排污權的,需符合受讓區域環境功能達標和總量控制要求。未完成上年度總量減排任務的行政區域,暫停該區域所有排污單位相應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購買與租賃。
(五)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各市、縣(區)政府應建立專門的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安排財政資金,適當儲備排污權。排污單位自願放棄的排污權,或破產、關停、取締、遷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由當地政府無償收回。5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新(改、擴)建項目,以及停止建設放棄使用的已購排污權指標,屬政府出讓的應由當地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原價回購;通過市場交易獲得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在市場上出售,出售價格高於原價部分作為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收歸建設項目所在地同級國庫。在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投入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設施、工業污染深度治理工程獲得的富餘排污權,按相應的投資比例納入儲備。政府可以通過公開競價或協定出讓的方式出讓儲備的排污權,並向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傾斜。
加強監督管理
(一)完善監測體系。結合我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三年行動方案,加快完善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科學核定企業排污權、監控實際排污量。嚴查企業超標排污行為,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應當重新申領而未申領並繼續排污的、未按規定排放污染物等行為,依法依規加大處罰力度。構建污染源基礎資料庫信息平台、排放指標有償分配管理平台,確保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順利進行。
(二)加強資金管理。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中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由地方政府授權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委託交易機構代為執收,全額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地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由省、市、縣按一定比例分成,其中市級收入由市、縣兩級協商分成。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應專款專用於污染減排項目、排污權儲備和管理、交易平台建設維護等方面。
(三)強化全程監管。各級環保、財政、價格、監察、審計、金融辦等部門應及時掌握本轄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情況,加強全過程監管。對存在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政府部門和交易機構工作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妥善處置爭議。排污權核定、分配的信息,以及交易機構的排污權供求、交易信息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排污單位對核定的排污權指標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行政複議。排污權交易出現爭議的,相關單位可向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爭議涉及交易機構的,相關單位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按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強化組織保障
(一)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負責轄區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環保、價格、財政、發改、經信、國資、監察、審計、稅務、法制、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等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並保障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
(二)明確部門職責。各部門應依照職責和分工,協同推進試點工作。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政策框架,負責轄區內排污權核定、分配、監管和儲備管理。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負責排污權專項資金的收支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排污權價格和收費的監督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依照職責加強監督檢查。
(三)健全管理機構。成立省級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排污權的技術支持、日常事務等工作。各市、縣(區)政府也應成立相應工作機構負責排污權收儲、出讓及相關工作。
(四)完善配套政策。省直各有關部門應按《意見》,研究出台具體配套政策。由省環保廳牽頭制定排污權指標核定、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管理、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等相關政策,配合交易機構制定排污權交易規則;省法制辦會同省環保廳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省物價局牽頭制定排污權指標有償使用費和交易價格管理等辦法;省財政廳牽頭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和使用管理等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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