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防澇工作的意見

2012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2〕19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防澇工作的意見》。

該《意見》分抓好城市防澇規劃編制,合理確定排澇標準;加大城市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力度;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行政管理3部分1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防澇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2〕197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1月21日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防澇工作的意見
閩政辦〔2012〕19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駐閩各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大城市防澇設施建設管理力度,提升我省城市防禦內澇災害能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省城市防澇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抓好城市防澇規劃編制,合理確定排澇標準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城鄉規劃、建設、水利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編制城市防澇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一實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要加強對各市、縣城市防澇規劃編制工作的督促、指導。
(二)城市防澇規劃要按照防禦外洪和治理內澇並重的原則,統籌考慮雨洪、綠地、農田、林地、水系等資源,運用“攔、分、蓄、滯、排”等綜合手段,整體規劃系統的城市排澇體系,與城市豎向、城市排水等相關專項規劃協調銜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城市排澇標準,設區的市舊城區要達到10年一遇以上,新城區要達到20年一遇以上;縣(市)舊城區要達到5~10年一遇,新城區要達到10年一遇以上;條件較好或重要區域可適當提高標準。
(四)各設區市和近年遭受嚴重洪澇災害的市、縣在2013年6月底前要完成城市防澇規劃的編制(修編)和審批,其他市、縣要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城市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力度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建設、市政公用(市容管理)、水利等部門,根據城市防澇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抓緊建設各類排澇設施,儘快建成投用。城市防澇工程建設納入城市建設戰役。
(六)要完善防洪堤建設,並採取高水高排等有效措施分流山地過境洪水,防止城區外洪水入侵造成內澇。
(七)城市建設要嚴格按照規劃預留和建設滯洪區。
通過人工挖地造湖、建設“下凹式”綠地等措施增加滯洪區面積,恢復因建設等原因損毀的蓄澇設施,增強城市雨水調蓄能力。完善沿江、沿河的城市公園綠地的防洪設施建設。自然形成的排水溝渠儘可能避免覆蓋,已經覆蓋的要逐步重新恢復。
(八)最佳化雨水排水系統建設。
加大雨水口設定密度,採用泄水效果較好的平進式雨水口和孔隙率較大的球墨鑄鐵雨水篦子等產品,淘汰側進式雨水口和預製混凝土雨水篦子。道路、停車場、廣場應儘可能採用透水性鋪裝材料,保持地表的良好透水性,減少徑流量。城市道路綠化隔離帶的地面應不高於道路側石。
(九)嚴格按照規範開展防澇設施維護工作。
各地應及時清疏保養城市防澇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發揮應有功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修訂城市防澇設施養護維修標準,加強對設施養護工作的檢查督促。
(十)城市防澇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資金列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級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排澇、救災資金和物資,確保城市防澇規劃實施到位、設施維護管理到位。各級政府應當對各項防排澇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嚴格的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行政管理
(十一)落實部門職責。
要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合力聯動的工作機制。各市、縣要組織制定內澇災害應急預案和排澇設施突發事件應急搶修工作預案,將城市防澇設施逐點、逐條、逐段落實到相關責任單位。建設、市政公用(市容管理)部門要加強城市排澇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維護,減少城市內澇的發生;水利部門要抓緊督促整改水庫、山塘、排澇站的安全隱患,做好城市周邊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的監測巡查,落實群測群防體系,配合查處非法採礦,消除安全隱患;氣象部門要加強城市內澇氣象條件預報預警技術研究,及時發布城市強降水預警信息;民政部門要加強避災點建設和管理,準備充足的救援物資;教育部門要督促學校落實防災預案,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提高師生防災意識,加強校區排澇能力建設;公安部門應適時做好水淹危險路段交通管控工作;經貿部門要負責協調電力部門統籌安排排澇抗災用電指標,協調指導受災工業企業做好防澇應急工作,負責災區恢復工業生產和市場供應工作。
(十二)加強巡查整改。
各責任部門應定期組織人員對城市防澇設施進行巡查,尤其在汛期應加密巡查,及時排查雨水篦堵塞、排水管道淤積、河道不暢等澇災隱患,做到發現一處、建檔一處,調查了解致澇原因,逐一提出整改措施,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時限,並建立逐級督辦、定期通報、結案銷號制度,滾動整改,確保整改到位。對於城市易澇點和排水不暢的路段,應適時加強監控,有條件的安裝監控系統,儘早發現災情,在大雨期間應有專人值守,採取加速排水排澇措施,減少水澇災害。
(十三)各市、縣人民政府應制定專項管理辦法,加強對城市防澇設施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城市防澇設施,不得擅自填堵具有防澇功能的河渠溝塘,不得在城市防澇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排澇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環衛垃圾、施工渣土堵塞河道和排水管道。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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