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村鎮銀行組建和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3年8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99號印發《關於加快村鎮銀行組建和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明確組建要求,最佳化組建程式,提升發展水平,堅持“支農、支小”,實施扶持政策,加強監督管理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村鎮銀行組建和發展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99號
  • 印發時間:2013年8月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村鎮銀行組建和發展的指導意見
閩政辦〔2013〕9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加大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推進村鎮銀行健康發展,增強農村金融市場活力,實現2015年末我省每個縣設立1家村鎮銀行和年底前組建22家村鎮銀行的目標,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組建要求
(一)村鎮銀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的條件。根據主發起行資本實力和當地民間資本參股意願,適當提高併合理設定註冊資本總量。
(二)推動符合條件的產業資本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在主發起行持股比例不低於15%的最低股比要求內,可調整主發起行和其他股東持股比例,適當增加民間資本持股總量,單一非金融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10%。
二、最佳化組建程式
(一)擬組建村鎮銀行的所在縣(市、區)政府應成立工作小組,協調解決村鎮銀行組建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尚未明確主發起行的縣(市、區)做好加強宣傳推介工作,積極尋找主發起行,加快對接進度;已明確主發起行的縣(市、區)加強溝通銜接,主動配合做好制度設計、時間安排、機構選址、股東遴選等工作,完善組建方案;工商、消防、公安等部門為村鎮銀行開闢“綠色通道”,各部門審批時間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二)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主動組織相關分支機構指導新設村鎮銀行做好大小額支付、徵信、支票影像交換等系統接入準備工作,並提早進行系統接入的預審,縮短審批時限,加快批轉速度。
(三)當地銀行監管部門按照《福建銀監局推進村鎮銀行組建工作實施方案》,指導做好村鎮銀行籌建和開業申報前期準備工作,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推進村鎮銀行儘快開業。
三、提升發展水平
(一)主發起行在風險管理、同業存款、結算服務、人員培訓、內部審計、科技支撐、制度建設等方面對村鎮銀行給予指導和支持;尊重村鎮銀行的獨立法人地位,支持、引導中小股東參與決策和管理,並按市場原則處理與村鎮銀行的業務往來關係,不得將村鎮銀行視同於分支機構進行管理。
(二)村鎮銀行董事長人選可由主發起行推薦,行長等高管人員鼓勵向社會公開招聘;新成立的村鎮銀行依託主發起行,通過派送人員跟班培訓、集中對業務骨幹進行培訓等方式,加強人才培養;制定符合市場化要求、與小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定位相適應的薪酬制度。
(三)村鎮銀行應融入當地經濟社會,拓展特色經營,最佳化特色服務,打造特色品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村鎮銀行創新特色服務、規範經營管理、擴大服務範圍、提升發展質量。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村鎮銀行特色經營業務給予增加專項信貸規模、再貼現等扶持措施。銀行監管部門支持開業一年且達到準入條件的村鎮銀行在註冊地轄區設立特色支行;尚不具備增設支行條件的村鎮銀行,可推動以營業網點為主要節點,建立農村便民服務點。
四、堅持“支農、支小”
(一)各村鎮銀行應堅持“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立足縣域、“三農”和社區,按照“小額、流動、分散”的經營原則,以農戶和小微企業為信貸支持重點,確保涉農、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村鎮銀行開業滿兩年後,涉農、小微企業貸款合計餘額和增量占比不得低於80%,100萬元以下貸款客戶數比例不得低於70%。
(二)村鎮銀行應結合當地農村經濟發展實際和區域產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模式和擔保方式,鼓勵採取“龍頭企業+農戶”、“龍頭企業+生產基地+農戶”、“合作社+農戶”等上下游產業鏈貸款方式支持農戶開展生產。根據農業生產季節性特點,創新“整貸零還”、“延期支付”等還款方式。鼓勵村鎮銀行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
五、實施扶持政策
(一)對新設立的村鎮銀行給予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1%-3%的開辦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村鎮銀行每設立一家支行可給予10萬元補助,補助資金由所在縣(市、區)財政承擔。
(二)對新設立的村鎮銀行給予辦公用房補助,新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購置之月起3年內,該房產實際入庫的房產稅即征即返;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場指導價的40%一次性給予18個月的租金補助。辦公用房補助原則上最高累計不超過500萬元,所需資金從村鎮銀行開業後對地方稅收貢獻額中分年安排。
(三)至2015年12月31日,對村鎮銀行的營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對村鎮銀行辦理的無息、貼息貸款契約免徵印花稅;至2014年10月31日,對村鎮銀行與農戶和小微企業簽訂的貸款契約免徵印花稅。對村鎮銀行逾期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四)對上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定向費用補貼。對村鎮銀行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季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3∶7比例分擔。
(五)對經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認定的村鎮銀行高層次管理和技術領軍人才,可按其當年在本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住房和生活補助;對其5年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一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其子女就學享受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六)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積極爭取放開對村鎮銀行信貸規模“總量控制、按月下達”的限制,探索按照“4∶3∶2∶1”的比例逐季下達;在信貸規模上給予村鎮銀行必要的傾斜;增強規模安排的靈活性,在規模過剩與規模不足村鎮銀行之間互相調劑。對信貸規模不足且經營穩健、效益較好的村鎮銀行按照不少於上一年度涉農貸款增量的20%給予支農再貸款。推動村鎮銀行開辦借記卡、網上銀行等業務。
六、加強監督管理
(一)成立福建省村鎮銀行發展專業委員會,掛靠省銀行業協會,負責加強與村鎮銀行和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繫,及時收集並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村鎮銀行組建和發展中需要支持的政策和解決的問題。
(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督促村鎮銀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指導其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動各村鎮銀行與其主發起行簽訂流動性支付書面承諾,完善突發性支付風險自救辦法,落實主發起行流動性風險救助責任。
(三)銀行監管部門督促村鎮銀行從法人治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信貸管理、合規經營等方面建立起科學完善的制度體系。對監管要求和指標執行不到位的,視具體情況依法採取限制資產擴張速度和現金分紅比例、暫停設立分支機構、暫緩開辦新業務或停辦部分業務、建議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措施。
(四)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加強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的監測、識別、預警和聯合處置機制,及時排除風險隱患,維護當地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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