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保護華僑房屋租賃權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保護華僑房屋租賃權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0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1月2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保護華僑房屋租賃權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的決定。
福建省保護華僑房屋租賃權益的若干規定(修正) (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
福建省保護華僑投資權益若干規定(修正)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保護華僑投...
《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8月1日 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2016年7月29...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租賃權益的保護,參照《福建省保護華僑房屋租賃權益的若干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拆遷城市華僑房屋,適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華僑捐贈公益事業的財...
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省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9年9月15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第三十九條關於“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招用”的規定修改為:“由縣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招用”。 四、《福建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公證工作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時間 1990年07月03日 實施時間 1990年07月03日 頒布單位...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保障...
九、《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密切聯繫民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3.09.28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時間 2003...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2006年 2016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
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的報告,決定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990年12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按規定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分別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有關單位貫徹實施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貫徹實施情況。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要積極參加和開好...
應與修正後的地方性法規同時公布。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1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地方性法規(類別)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鑒於有新的法律、法規取代,決定自即日起廢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福建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福建省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四...
2012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州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頒布時間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動員全省人民為實現《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規劃》而努力奮鬥的決議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1.07.21 實施時間 2011.07.21 (2011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