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是福州市人民政府1987-05-29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7-5-29
  • 生效日期:1987-5-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5-29
【生效日期】1987-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為有效管理開發區土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由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開發區管委員)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三條 凡需要使用開發區內土地的單位和個,均須持有權機關批准的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核准用地面積和用地紅線,簽訂土地使用契約,辦理繳費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者。
第四條 土地使用年限,一次性簽約最長不得超過50年,具體年限,可根據經營項目、投資額和實際需要協商確定,在土地使用契約中訂明。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年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須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予以續約。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應按《福州市經濟開發區場地使用費收取辦法》的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第六條 在同一建築物內舉辦綜合經營的企業,按其企業經營範圍及設計資料,由開發區建設總公司按比例核算,分別算出應繳場地使用費數額。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臨時用地,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繳納場地使用費。臨時用地的期限最長為2年。
臨時用地期滿,使用單位應將搭設的臨時設施拆除,破壞地形的應恢復原狀。
第八條 土地使用者自領證之日起,9個月內提交工程建設總體設計圖紙和施工計畫;一年內破土動工,按期完成。無故拖延施工的,吊銷其土地使用證書,已繳納的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如有正當理由,可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延長施工期限。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範圍內的一切建築物,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規範、防火安全、環境保護的法規要求。違反規定,導致發生事故的,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第十條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範圍內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氣、供水、排水和通訊等設施,均應自行修建。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如需變更土地使用權,應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並辦理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書。擅自轉讓、變更土地使用權的,視其情節輕重,作罰款處理或吊銷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的用地面積和用途使用土地,如需擴大用地面積和變更用途的,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並按本規定第三條辦理。對擅自擴大用地面積和變更用途的,視其情節輕重,限期騰退或罰款、停工、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其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者預留發展用地,須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批准,並按規定的場地使用費標準繳納50%的預留費,開發區管委會予以預留。預留期不得超過兩年,逾期不予保留,預留費也不予退還。
在期限內使用的,須按本規定第三條和第五條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已繳的預留費可作部分退還(具體比例數額在契約中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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