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嚴格限制養犬的規定》在1995.01.19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嚴格限制養犬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19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嚴格限制養犬的規定》在1995.01.19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福州市嚴格限制養犬的規定》在1995.01.19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
對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飼養的犬只,屬於禁養犬的,養犬人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犬只遷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檢所;屬於超過限養數量的非禁養犬的,養犬人可以自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養犬登記。第十二條 依法登記的涉犬...
第十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的個人,可以養犬,每戶限養一隻。禁止飼養列入禁養犬名錄的犬只。禁養犬名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確定或者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對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飼養的犬...
限狗令相關內容 編輯 播報 禁在廣場草坪等處遛狗 銅川市公安局於今年7月和9月兩次發布通告,對全市養犬進行集中整治,非獨院獨戶居住的城鎮居民禁止養犬,凡不符合規定的養犬,必須在9月30日前自行處理;從10月1日起,凡未經審批的非法...
南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南寧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限養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攜犬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獸用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只免疫證...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並取得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重點管理區,養犬人取得免疫證明後二十日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規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一般...
第二條 全市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市依照“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管限結合”的原則對養犬實行許可及檢疫年審制度。第四條 各機關、團休、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幹部、職工、居民、...
第十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遺棄犬只。第十一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外出應當由養犬人攜帶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般限養區可參照重點限養區進行管理。第四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實行免疫、註冊登記、許可證管理制度。第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部門主管限制養犬工作。公安、畜牧獸醫、衛生、工商行政...
31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太原市限制養犬的規定〉的...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軍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動物園、科研機構、表演團隊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買賣以及其他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十三條(數量限養)養犬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重點管理區內,每戶限養一隻,殘疾人飼養服務犬的除外。嚴格限制單位養犬,確因內部安全管理需要的除外。飼養的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後三個...
三、每戶只能飼養一隻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飼養導盲犬、助殘犬不受限制。四、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攜帶《犬類免疫證》和犬牌,並遵守下列規定:(一)佩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看管;(二)即時消除犬只排出的糞便和嘔吐物...
第四條 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部門是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第五條 公安、畜牧獸醫、衛生、工商、城市監察等部門按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是1995年12月15日齊齊哈爾市頒布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0801 【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檔案來源】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 (1995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6年6月1...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以及外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總量控制的方針。第四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和區、縣、鄉、...
禁止在限養區犬只交易市場內交易非觀賞犬。第二十三條 進場交易的犬只,應具備準養、檢疫、免疫證明未滿三月齡的犬只,經農牧部門駐市場檢疫員檢疫合格後,方可進場交易。檢疫不合格的犬只,按規定處理,費用由犬主承擔。第二十四條 ...
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共二十四條內容,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該市實際情況而制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凡杭州市市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該...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從事養犬經營活動以及對養犬進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軍用、警用犬等特種犬以及動物園、科研用犬的管理,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
經公安部門批准飼養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繳費。第十四條前條所列費用由公安部門統一收取,主要用於城市的限制養犬管理和其他管理。第十五條經批准養犬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除攜犬進行檢疫、免疫接種、診療和...
第十條 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列入禁養名錄的大型犬。禁養犬名錄由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公安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 養犬人...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管理機制。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隻;不得飼養危險犬只。重點管理區內禁止繁殖、銷售危險犬只。危險犬只的標準、品種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軍用、警用、應急搜救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和個人生活需要飼養扶助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市養犬管理按照嚴格...
第五十一條 單位申請養犬的,參照本條例有關個人養犬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飼養的超出限養數量的犬只,由養犬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自行處理。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解讀 嚴格管理區...
第一條 特區範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二條 特區養犬管理工作遵循嚴格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第三條 市公安部門是特區限制養犬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特區範圍內限制養犬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衛生、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