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限制養犬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限制養犬暫行規定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11-30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規定內容,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限制養犬暫行規定的通知 |
實施日期:2009-11-30 |
頒布單位: |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預防和控制犬類疾病傳播,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有序控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養犬管理實行行政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工商、農業、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犬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犬類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犬類的飼養、銷售、診療等許可證的審批、核發、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重點限養區內違法養犬的查處及對狂犬、野犬、流浪犬、遺棄犬和暫扣犬的收容、捕殺等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烈性犬、大型犬飼養的初審工作;處理犬類管理中的糾紛治安事件。
農業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犬類狂犬病疫情監測、檢疫及《犬類免疫證》的登記發放工作;負責對重點限養區經批准的犬只進行免疫接種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供應、接種,狂犬病人免疫抗體檢測及狂犬病診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管理。
在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轄區內一般限養區的犬類免疫和養犬管理工作;捕殺狂犬、野犬。
第七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應當開展宣傳教育,自覺遵守本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對非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犬類主管部門舉報。
第八條 城市中心建成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重點限養區);重點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一般限養區)。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一般限養區範圍內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可以按照重點限養區管理。
第九條 重點限養區內嚴格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和免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重點限養區內禁止飼養和出入烈性犬、大型犬。重點限養區禁止飼養的犬類品種包括:
1.藏獒。2.比特鬥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巴西非拉狗。5.日本土佐犬。6.中亞牧羊犬。7.川東犬。8.蘇俄牧羊犬。9.牛頭梗。10.英國馬士提夫。11.義大利卡斯羅。12.大丹犬。13.俄羅斯高加索。14.義大利扭玻利頓。15.斯塔福。16.阿富汗獵犬。17.波音達犬。18.威瑪獵犬。19.尋血獵犬。20.巴仙吉犬。21.鬥牛犬。22.秋田犬。23.紐芬蘭犬。24.貝林登梗。25.凱麗藍梗。26.雪達犬。27.靈緹犬。28.德國牧羊犬。29.羅威納犬。30.德國篤賓犬。31.比利時牧羊犬。32.拳師犬。33.中華田園犬。34.上述犬之間繁衍的犬。
第十一條 重點限養區內準許飼養的犬類品種如下:
1.北京犬。2.西施犬。3.瑪爾濟斯犬。4.巴哥犬。5.吉娃娃。6.博美犬。7.拉薩犬。8.日本仲。9.蝴蝶犬。10.約克夏梗犬。11.絲毛梗犬。12.喜樂蒂。13.雪納瑞(迷你型.標準)。14.貴賓犬。15.捲毛比熊犬。16.中國冠毛犬。17.查理士王小獵犬。18.日本璜犬。19.西藏璜犬。20.義大利灰獵犬。21.英國獵兔犬(比格犬)。22.迷你杜賓犬(小鹿犬)。23.可卡犬。24.巴吉度獵犬。25.獵腸犬。26.西高地白梗。27.日本狐狸犬(尖嘴犬)。28.萬能梗。29.獵狐梗。30.威爾斯柯基犬。31.蘇格蘭梗。32.布魯塞爾獵犬。33.史賓格犬。34.上述33種犬之間繁衍的犬(身高在45厘米以內,身長在60厘米以內)。
第十二條 重點限養區內飼養土種狗,須按照本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飼養土種狗必須圈養或栓養,不得出戶;如出戶由有關部門予以捕殺。
第十三條 有本市常住或暫住戶口、獨戶居室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重點限養區需要飼養小型觀賞犬和土種狗的,須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審核意見,報市犬類主管部門批准。
在一般限養區需要養犬的,憑村(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
(二)有遠離居民區的飼養場地,有專人負責馴養管理,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飼養、管理設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員需要飼養小型觀賞犬的,應向犬類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犬類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從境外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在重點限養區內,每戶只準養犬一隻。在一般限養區內,每戶飼養犬只不得超過兩隻。
第十七條 在重點限養區內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內辦理初始審批登記和免疫;自第二年度起每年應當辦理年度註冊登記和免疫。
第十八條 重點限養區內,個人辦理養犬初始審批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攜犬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證明。
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九條 重點限養區內,單位辦理養犬初始審批登記、免疫手續時,須憑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並經所屬派出所覆核同意後,報市犬類主管部門批准。報批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代碼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二)飼養犬只的地點和犬籠、犬舍等管理設施以及犬只用途、種類、數量的書面證明;
(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飼養護衛工作犬的,還應當提交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第二十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養犬初始審批登記和免疫:
(一)犬類主管部門對養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進行審查;
(二)審查合格的,農業部門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核發《犬類免疫證》;
(三)犬類主管部門對養犬人及其所養犬只進行登記,向養犬人發放《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二十一條 《養犬許可證》每年登記註冊一次,養犬人在登記註冊時應當出示《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和養犬牌。對符合條件的犬只,犬類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應當予以登記註冊和免疫。
第二十二條 已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每年度應當攜犬到農業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本年度犬類免疫證,並憑注射證明、本年度犬類免疫證辦理年度養犬註冊。
第二十三條 所養犬死亡、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所養犬死亡、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犬類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所養犬買賣、贈與他人或者隨單位、個人遷移的,應當自受讓、受贈或者遷移之日起15日內到犬類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辦理養犬註冊登記時,應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導盲犬、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醫療、科研單位經批准飼養實驗用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重點限養區內禁止飼養的犬只,養犬人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自行處置。逾期不自行處置的,由執法部門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 準許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準養犬應系掛由犬類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犬牌;
(二)小型觀賞犬在出戶時,必須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大型犬必須圈(栓)養,不得出戶;
(三)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小型計程車、人力三輪車除外);
(五)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六)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第二十七條 重點限養區內不得設定犬類養殖場。
一般限養區內經批准開辦的犬類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外;
(二)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三)場舍結構牢固,外牆高度在3米以上;
(四)具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助理獸醫師以上職稱的獸醫人員。
第二十八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以及開辦犬類診療所的,應當取得犬類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農業部門出具《犬類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只需有《犬類免疫證》。
第三十條 開辦犬類診療所,應遠離公共場所和居民聚居區,擁有一定的場地,具有獸醫師以上職稱並有從業資格許可證的獸醫人員和必要的診療設施。
第三十一條 犬只傷人或致人患病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將傷者送至衛生防疫部門診治,依法負擔醫療費用和賠償損失,並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由犬類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捕殺或沒收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對養犬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養犬的,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由犬類主管部門進行捕殺或者沒收犬只,對單位養犬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養犬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重點限養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由犬類主管部門暫扣犬只,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一)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
(二)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三)不按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
(四)不按期註冊驗審,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五)不按規定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的;
(六)養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
第三十四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診療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無主犬只、流浪犬只、被沒收犬只和犬屍,由市犬類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按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臨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犬類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犬類管理部門收繳的登記費、註冊驗審費及罰沒款,應當按規定上繳市財政。
第四十一條 軍隊、武警和公安部門公務用軍犬、警犬以及動物園飼養的犬只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犬類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臨安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29日發布的《臨安市限制養犬的暫行規定》(臨政發〔2002〕76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有序控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養犬管理實行行政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工商、農業、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犬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犬類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犬類的飼養、銷售、診療等許可證的審批、核發、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重點限養區內違法養犬的查處及對狂犬、野犬、流浪犬、遺棄犬和暫扣犬的收容、捕殺等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烈性犬、大型犬飼養的初審工作;處理犬類管理中的糾紛治安事件。
農業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犬類狂犬病疫情監測、檢疫及《犬類免疫證》的登記發放工作;負責對重點限養區經批准的犬只進行免疫接種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供應、接種,狂犬病人免疫抗體檢測及狂犬病診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管理。
在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轄區內一般限養區的犬類免疫和養犬管理工作;捕殺狂犬、野犬。
第七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應當開展宣傳教育,自覺遵守本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對非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犬類主管部門舉報。
第八條 城市中心建成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重點限養區);重點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一般限養區)。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一般限養區範圍內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可以按照重點限養區管理。
第九條 重點限養區內嚴格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和免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重點限養區內禁止飼養和出入烈性犬、大型犬。重點限養區禁止飼養的犬類品種包括:
1.藏獒。2.比特鬥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巴西非拉狗。5.日本土佐犬。6.中亞牧羊犬。7.川東犬。8.蘇俄牧羊犬。9.牛頭梗。10.英國馬士提夫。11.義大利卡斯羅。12.大丹犬。13.俄羅斯高加索。14.義大利扭玻利頓。15.斯塔福。16.阿富汗獵犬。17.波音達犬。18.威瑪獵犬。19.尋血獵犬。20.巴仙吉犬。21.鬥牛犬。22.秋田犬。23.紐芬蘭犬。24.貝林登梗。25.凱麗藍梗。26.雪達犬。27.靈緹犬。28.德國牧羊犬。29.羅威納犬。30.德國篤賓犬。31.比利時牧羊犬。32.拳師犬。33.中華田園犬。34.上述犬之間繁衍的犬。
第十一條 重點限養區內準許飼養的犬類品種如下:
1.北京犬。2.西施犬。3.瑪爾濟斯犬。4.巴哥犬。5.吉娃娃。6.博美犬。7.拉薩犬。8.日本仲。9.蝴蝶犬。10.約克夏梗犬。11.絲毛梗犬。12.喜樂蒂。13.雪納瑞(迷你型.標準)。14.貴賓犬。15.捲毛比熊犬。16.中國冠毛犬。17.查理士王小獵犬。18.日本璜犬。19.西藏璜犬。20.義大利灰獵犬。21.英國獵兔犬(比格犬)。22.迷你杜賓犬(小鹿犬)。23.可卡犬。24.巴吉度獵犬。25.獵腸犬。26.西高地白梗。27.日本狐狸犬(尖嘴犬)。28.萬能梗。29.獵狐梗。30.威爾斯柯基犬。31.蘇格蘭梗。32.布魯塞爾獵犬。33.史賓格犬。34.上述33種犬之間繁衍的犬(身高在45厘米以內,身長在60厘米以內)。
第十二條 重點限養區內飼養土種狗,須按照本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飼養土種狗必須圈養或栓養,不得出戶;如出戶由有關部門予以捕殺。
第十三條 有本市常住或暫住戶口、獨戶居室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重點限養區需要飼養小型觀賞犬和土種狗的,須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審核意見,報市犬類主管部門批准。
在一般限養區需要養犬的,憑村(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
(二)有遠離居民區的飼養場地,有專人負責馴養管理,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飼養、管理設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員需要飼養小型觀賞犬的,應向犬類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犬類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從境外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在重點限養區內,每戶只準養犬一隻。在一般限養區內,每戶飼養犬只不得超過兩隻。
第十七條 在重點限養區內養犬的,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內辦理初始審批登記和免疫;自第二年度起每年應當辦理年度註冊登記和免疫。
第十八條 重點限養區內,個人辦理養犬初始審批登記、免疫手續時,應當攜犬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證明。
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九條 重點限養區內,單位辦理養犬初始審批登記、免疫手續時,須憑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並經所屬派出所覆核同意後,報市犬類主管部門批准。報批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代碼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二)飼養犬只的地點和犬籠、犬舍等管理設施以及犬只用途、種類、數量的書面證明;
(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飼養護衛工作犬的,還應當提交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第二十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養犬初始審批登記和免疫:
(一)犬類主管部門對養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進行審查;
(二)審查合格的,農業部門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核發《犬類免疫證》;
(三)犬類主管部門對養犬人及其所養犬只進行登記,向養犬人發放《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二十一條 《養犬許可證》每年登記註冊一次,養犬人在登記註冊時應當出示《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和養犬牌。對符合條件的犬只,犬類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應當予以登記註冊和免疫。
第二十二條 已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每年度應當攜犬到農業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本年度犬類免疫證,並憑注射證明、本年度犬類免疫證辦理年度養犬註冊。
第二十三條 所養犬死亡、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所養犬死亡、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犬類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所養犬買賣、贈與他人或者隨單位、個人遷移的,應當自受讓、受贈或者遷移之日起15日內到犬類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辦理養犬註冊登記時,應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導盲犬、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
醫療、科研單位經批准飼養實驗用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重點限養區內禁止飼養的犬只,養犬人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自行處置。逾期不自行處置的,由執法部門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 準許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準養犬應系掛由犬類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犬牌;
(二)小型觀賞犬在出戶時,必須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大型犬必須圈(栓)養,不得出戶;
(三)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小型計程車、人力三輪車除外);
(五)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六)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第二十七條 重點限養區內不得設定犬類養殖場。
一般限養區內經批准開辦的犬類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外;
(二)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三)場舍結構牢固,外牆高度在3米以上;
(四)具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助理獸醫師以上職稱的獸醫人員。
第二十八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以及開辦犬類診療所的,應當取得犬類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農業部門出具《犬類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只需有《犬類免疫證》。
第三十條 開辦犬類診療所,應遠離公共場所和居民聚居區,擁有一定的場地,具有獸醫師以上職稱並有從業資格許可證的獸醫人員和必要的診療設施。
第三十一條 犬只傷人或致人患病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將傷者送至衛生防疫部門診治,依法負擔醫療費用和賠償損失,並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由犬類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捕殺或沒收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對養犬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養犬的,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由犬類主管部門進行捕殺或者沒收犬只,對單位養犬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養犬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重點限養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由犬類主管部門暫扣犬只,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一)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
(二)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三)不按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
(四)不按期註冊驗審,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五)不按規定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的;
(六)養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
第三十四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診療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無主犬只、流浪犬只、被沒收犬只和犬屍,由市犬類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按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臨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犬類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犬類管理部門收繳的登記費、註冊驗審費及罰沒款,應當按規定上繳市財政。
第四十一條 軍隊、武警和公安部門公務用軍犬、警犬以及動物園飼養的犬只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犬類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臨安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29日發布的《臨安市限制養犬的暫行規定》(臨政發〔2002〕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