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是1995年12月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305  
  • 發布日期:1995-12-07
  • 發布文號:榕政[1995]第35號  

【生效日期】1995-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12月7日榕政〔1995〕第3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住宅新村的建設與管理,提高住宅新村的建設質量和綜合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經過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實際建設用地在0.5公頃以上的各類住宅新村。
第三條住宅新村應在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要求進行開發建設。其規劃、設計、施工審批和竣工綜合驗收應以住宅新村項目為單位組織。
第四條新建成的住宅新村應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具體按《福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第五條福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住宅新村建設與管理綜合協調,並負責組織初步設計審批;監督住宅新村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實施;牽頭組織住宅新村竣工綜合驗收等。
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住宅新村環衛設施建設方案的審定和竣工驗收,以及對建成住宅新村的市容和環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對住宅新村物業管理實行歸口行業管理;負責住宅新村樓宇二次裝修統一管理等工作。
福州市城市規劃局負責住宅新村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審批;核發單體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按批准的施工圖要求定點建設。
福州市園林局負責住宅新村園林綠化設計方案的審定,監督小區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質量;以及對建成住宅新村綠地和園林養護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設計管理
第六條住宅新村建設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住宅新村建設須認真按照詳細規劃、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四個階段進行設計審批。
第七條住宅新村設計方案應有二個以上有設計資質的單位提供至少三個設計方案進行競選。方案競選可由建設單位組織或委託建設監理公司組織(方案競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福州市城市規劃局負責主持住宅新村規劃設計方案審批,福州市建委負責組織住宅新村初步設計審批,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參加會審。
住宅新村規劃設計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局所確定的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技術經濟指標,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等要求來進行。
第九條住宅單體設計應執行國家《住宅建築設計規範》,拆遷安置房平面設計同時必須符合省、市《拆遷法》要求。
第十條住宅新村設計單位應將建築規劃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各類管網管線、園林綠化、防盜系統、環衛設施以及其他配套等一次設計到位。
住宅新村安全防範設施包括總體的圍牆設定、梯段的電子防盜門系統、進戶防盜門和外牆(含陽台)門窗的防盜設施。外牆窗的防盜設施應以建築物外牆面為界,不得超出。陽台不得設定防盜網。
第三章 建築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住宅新村施工應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避免地下管網與路面及其他建築物的交叉施工。
住宅新村內的各類建築與設施均必須按規劃審批的施工圖進行定點施工,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再實施。
第十二條住宅新村工程項目應提倡工程總承包施工,並通過招標擇優選擇施工隊伍。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現場的臨時搭蓋、材料堆放以及臨時道路、供電、供水、排水等應統籌布置;工地大門口的顯要位置應設有住宅新村施工總平面圖;竣工後必須及時清除施工現場,做到無遺留物、無臨時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應協助施工單位對工地的文明施工協調管理。
第十四條住宅新村施工應委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全部合格,創優率應達到15%以上。
第十五條建設用地規模大於2公頃以上的住宅新村,可以組織分期分批建設,但必須做到開發一片、建成一片。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建設工期控制在三年以內;建築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總建設工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四章 總體工程配套建設
第十六條住宅新村總體工程各項配套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預先按規劃指標和有關規定委託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施工圖設計,由市規劃局牽頭組織有關專業部門審定,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總體工程配套項目主要有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衛設施、安全防範設施、各類管線及其他配套設施等。
第十七條新建區住宅新村和舊城改造區住宅新村的綠地率嚴格按30%以上和20%以上分別控制(不包括屋頂綠化),並按住宅新村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的標準建設住宅新村公共綠地。
第十八條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委託無證單位或個人負責綠化設計和施工,綠化建設時間應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下一個綠化季節完成,並由福州市園林局監督指導。
住宅新村的園林綠化是居住環境的主要內容,必須嚴格按審批的綠化規划進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改為他用,不得擠占綠化規劃用地。
第十九條住宅新村市政工程設計與施工應符合有關規範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和監督按批准的圖紙和標準施工。
第二十條住宅新村環衛設施應與環境整治綜合考慮,做到既方便居民,又能利於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總體工程配套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經竣工綜合驗收後,由住宅新村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接管維修、維護管理,管理經費按物業管理有關規定收取。
第五章 竣工綜合驗收
第二十二條住宅新村建設實行竣工綜合驗收制度。住宅新村開發建設單位須向福州市建委申報竣工綜合驗收,並由市建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參加驗收。分期建設的住宅新村,竣工面積已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請分期驗收。
竣工綜合驗收的內容、程式和要求暫按《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住宅新村竣工綜合驗收不合格的,由市建委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未經竣工綜合驗收的住宅新村,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房屋和有關配套設施交付使用,在此期間內所發生的各種設施的維修、維護以及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擔負。
第二十五條對未通過竣工綜合驗收的住宅新村,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工程檔案押金不予退還,並暫停辦理開發建設單位新的開發項目。對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開發資質證書等處分。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住宅新村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或回遷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必須考慮物業管理,並向福州市房管局提交物業管理方案,方案中所明確的物業管理機構應在住宅新村竣工綜合驗收之前組成,並參與住宅新村竣工綜合驗收。
住宅新村竣工綜合驗收後,物業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並不得在住宅新村內違章搭蓋。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樹立“服務第一、住戶第一”的觀念,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報物價部門批准。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物業管理的同時,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數量的管理基金和設備、設施維護基金。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公司應建立精幹、高效的專業管理隊伍。物業管理內容包括住宅新村內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和各種管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及其他便民服務等。
市容、市政、園林、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對住宅新村物業管理中有關工作監督與指導。
第二十九條自本規定下發之日以後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新村應實行物業管理;對以前竣工的住宅新村先選擇試點,創造條件逐步向物業管理過渡。
第三十條住宅新村內的所有單位和住戶都應有維護和享受良好的居住環境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由各職能部門按國家、省、市現有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屬六縣二市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福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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