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2008.03.19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3.19
  • 實施時間:2008.03.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供應對象,第三章 建設,第四章 申請、審核和配租,第五章 租金管理,第六章 租賃管理,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應體系,合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規範經濟租賃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閩政[2007]3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經濟租賃房,是指政府通過新建、購買、改造國有公房等方式歸集房源,專項作為租賃使用,並限定租賃對象、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的周轉過渡性住房。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全市經濟租賃房政策制定、房源計畫安排以及申請人資格審查等工作。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房中心”)作為經濟租賃房的租賃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全市經濟租賃房房源歸集、租賃、維護和管理等具體工作。市、區人事、財政、物價、規劃、國土、建設、民政、科技等相關部門以及市土地發展中心、住宅發展中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協助做好經濟租賃房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濟租賃房歸集房源所需資金,按照租賃經營管理單位自籌資金為主,財政補助(含年度專項資金、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淨收益)、社會捐贈為輔的原則進行籌集。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應以保證經濟租賃房良性運行為原則,建立科學的資金運作模式。

第二章 供應對象

第五條 經濟租賃房的承租對象為:
(一)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以下兩類人員:
1、在市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市、區直機關及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無住房的;
2、在市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且在本市繳納稅款的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碩士及碩士學位以上或中級及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無住房的。
(二)按政府有關規定,需要安排的特殊住房困難群體。

第三章 建設

第六條 經濟租賃房年度房源歸集計畫由市房管局牽頭擬定,報市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七條 經濟租賃房歸集房源屬於新建項目的,由市土地發展中心會同市規劃局、國土局等部門提出選址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經濟租賃房可在本市限價商品房項目中配建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選址要本著方便工作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量力而行、配套建設。
第八條 經濟租賃房的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畫中統籌安排,採用協定出讓的方式供地。
第九條 根據閩政[2007]32號檔案有關規定,經濟租賃房建設項目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享受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政策。
第十條 新建經濟租賃房的戶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原則上分為30平方米、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3種戶型面積標準。經濟租賃房建成後應做好簡易裝修並配備基本生活配套設施,使之具備入住使用的條件。
第十一條 經濟租賃房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進行規範建設,做好規劃設計、竣工驗收工作及各項配套設施建設。經濟租賃房的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四章 申請、審核和配租

第十二條 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出申請,其配偶及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一戶家庭只能申請租賃一套經濟租賃房。
第十三條 經濟租賃房的申請、審批和配租流程:
(一)屬於市、區直機關及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的,向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由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公示7天無異議後將申請表及其它材料(申請表、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以及公示結果)報送市房管局審查。
(二)屬於高新技術企業引進人才的,由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由市人事局負責審核、公示7天無異議後將申請表及其它材料(身份證、學歷或職稱證書複印件各一份以及公示結果)報送市房管局審查。
(三)按政府有關規定需要安排的,由涉及到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將申請所需材料報市房管局審批。
(四)簽約。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持審批材料至租賃經營管理單位登記輪候選房;選房後與租賃經營管理單位簽訂《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租賃契約》。
第十四條 經濟租賃房的配租標準為:單人戶配租30平方米戶型,二人戶配租45平方米戶型,三人以上(含三人)戶配租60平方米戶型。
第十五條 承租經濟租賃房採取輪候制度,其輪候順序由市房管局按照審批批次採取抽號的方式予以確定。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租賃房租金標準以物價部門核定的成本租金為基礎,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七條 成本租金的確定,由市物價局牽頭,市房管局、市財政局、市國房中心等部門配合擬定並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十八條 承租經濟租賃房應當簽訂《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期限原則上為兩年。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當日繳交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收取。逾期不繳交租賃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承租。除不予退還租賃保證金情形外,租賃保證金應在租賃契約期滿或解除契約時,在扣除應由承租人承擔但未繳納費用後的餘款一次性退還給承租人。
第二十條 租賃經營管理單位必須保證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其各項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在收回房屋時,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應做好檢查回收工作,確保回收的房屋及其設備功能正常。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妥善保護、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設備,若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承租人應負責修復並承擔相關費用;承租人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租賃經營管理單位可組織修繕,費用從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租賃經營管理單位依法向承租人追繳。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按月繳交經濟租賃房租金。拖欠租金的,由租賃經營管理單位依約定收取滯納金,滯納金以欠款總額為基數,每天按百分之五計取。
第二十三條 承租期間發生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並自行負責繳納。公共部分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和相關管理費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契約期滿時,租賃經營管理單位要督促承租人及時騰退住房。若需續租,應在契約期滿前三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批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契約。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不再租賃經濟租賃房或不再符合經濟租賃房條件的,應主動向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提出退房申請,結清相關費用後解除租賃契約。租金結算至退租當月月底。
第二十六條 租賃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承租人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對承租期間不再符合經濟租賃房條件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在1個月內結清費用,解除租賃契約,退出經濟租賃房。
第二十七條 對於逾期拒不退房的承租人,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在逾期1個月內收回其承租的經濟租賃房,並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上市交易經濟租賃房,也不得分割辦理產權。
第二十九條 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應於當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房管局報備當年上半年度和上一年度經濟租賃房安排入住、租金收入、維修情況、住房回收及回收原因等動態管理情況。
第三十條 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應就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等基本情況建立台帳和年審制度。在租賃期間,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應核實承租人是否存在將租賃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未經同意承租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用途、拆改房屋結構和裝修;不得將租賃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無正當理由空置房屋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拖欠租金超過三個月。凡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予以糾正,承租人拒不糾正的,租賃經營管理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契約收回住房,沒收租賃押金,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隱瞞事實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騙租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承租資格,由租賃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收回其承租的經濟租賃房並追究其違約及相關法律責任。該承租人兩年內不得提出經濟租賃房和其它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責任,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員,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房管局和市國房中心應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受理涉及經濟租賃房工作的來訪、來電、來函,並按規定及時予以核實、處理、反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行政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利用本單位已有商住地或通過舊房改造的方式,建設經濟租賃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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