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在榕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在榕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是於2009年由於福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在榕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榕政辦〔2009〕172號
  • 地點:福州市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榕政辦〔2009〕17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在榕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9年第十四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具體內容

在榕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09〕1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總體要求,將我市轄區內在校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重點保障大學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並繼續做好日常醫療工作,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建立健全醫療保險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予以重點補助;大學生醫療保險執行《福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榕政綜〔2007〕249號),由福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承辦。
二、 參保範圍
在榕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之日起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從參保之日起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大學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僑、港、澳、台大學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脫產、業餘、函授形式學習)以及進修、網路、廣播電視等學校的學生。
大學新生入學前原已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當年度保險期內可繼續享受原參保(參合)地的相應待遇;新生入學當年參加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按規定繳納當年9月至12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參保大學生在大學畢業、結業、肄業或按學籍管理規定被註銷學籍的,辦理離校手續當年度保險期內仍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參保大學生按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休學手續的,休學期間繼續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畢業後穩定就業的,應當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於城鎮靈活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鄉創業的,可繼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也可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未就業的,可以繼續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基金籌措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我市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即: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補助80元,參保個人繳納40元。
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學生個人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學生繳費給予補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參保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個人繳費財政補助對象的認定,按照省教育廳、財政廳《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教學[2007]32號)規定執行。
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安排。省級以上財政對市屬高校的大學生參保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民辦高校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除省級以上財政補助部分外,其餘由市財政承擔。
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按照年人均30元標準給予補助。現已享受財政補助的高校高於年人均30元的部分,繼續作為衛生專項經費撥付給高校。國家部屬高校學生日常醫療補助按照中央規定執行。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財政安排的大學生日常醫療補助資金,嚴格執行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四、醫保待遇與基金支付
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分擔比例,按照我市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
參保大學生在校期間因突發的、外來的、非本人意願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傷害或傷殘,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意外傷害補充保險有關規定。
家庭經濟困難的參保大學生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報銷後,個人負擔仍有困難的,可以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幫助解決。
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由高校包乾使用。
五、就醫和結算管理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項目以及醫療費用結算,統一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大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在學校規定的教育實習、課題研究、社會調查等期間居住在統籌區外的,應通過學校大學生醫療保障管理部門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併到居住地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大學生在國外或境外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勞動保障部門應把符合條件的高校醫療機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以方便大學生就醫。
六、組織實施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教育、財政、衛生、民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通力協作,共同做好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各高校應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和一名相關工作負責人協助做好本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發動、政策諮詢、統一組織大學生參保繳費等工作。同時統籌管理財政撥付的大學生日常醫療經費,繼續做好本校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
福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製作福州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卡,由所在高校發放。首次參保醫保卡製作費用由政府支付。
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將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督查。
七、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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