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示證據制度

神示證據制度

神示證據制度也稱神明裁判或神證,並不是當時的正式命名,而是後人所做的概括。產生於奴隸社會時期,是證據制度發展史上最原始、最野蠻、最愚昧的一種證據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請神靈幫助裁判案情,並且用一定方式把神靈的旨意表現出來,根據神意的啟示來判斷訴訟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神示證據制度曾普遍存在於亞歐各國的奴隸社會。例如,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古代兩河流域的《中亞述法典》、《蘇美爾法典》等都有記載,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對神宣誓、水審、鐵審、火審、決鬥、卜筮是神示證據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達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神示證據制度
  • 類型:制度
  • 時代:奴隸社會時期
  • 基本條件:日耳曼民族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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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概況

產生背景

  1. 日耳曼民族的興起(提供基本條件)
  2. 日耳曼宗教與基督教的結合(奠定思想基礎)

制度內容

  1. 對神宣誓(有利於接受考驗的一方
  2. 水審(不利於接受考驗的一方)
  3. 火審(一般用於案情比較重大的案件中)
  4. 決鬥
  5. 乳酪麵包審
  6. 十字形證明

發展歷程

人類證據制度的發展經歷了神證、人證和物證三個階段。而出現於人類奴隸社會的神示證據制度,即神證,作為原始訴訟形態裁判依據的第一道分水嶺,並跨越數個世紀以致並殘存至封建社會末期,有其歷史的必然性。這是顯而易見的,生產力的落後導致生產方式的低級狀態,這便是神示證據制度產生的最為本質的歷史背景及原因。

性質和意義

性質

可以構想,當人類還處於奴隸社會的“初始狀態”中,思想意識的滯後導致認識能力的狹隘性。他們很難估量出他們視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沒有先進工具的輔助也就直接導致了他們對周遭環境及自然小心謹慎的態度。神秘令他們不安,變化無常的天氣、火山爆發、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現象使他們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於他們感知範圍之外的“生物”。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懲罰——智者們的猜測成了人們堅定的信仰,他們開始相信作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並無時無刻的監視著他們的行為。

存在意義

神示證據制度作為人類證據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一個階段,有其存在的歷史必然性。本文通過對其構成部分、歷史軌跡以及社會背景的研究,對我們了解古代人類證據制度的嚴格以及法律文化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此外,神示證據制度的積極作用以及在現代證據制度的遺風往往被人忽視,本文將從神示證據制度本體及其價值方面予以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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