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再起訴,也不得再受理的訴訟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
2.經異議裁定而核准註冊的商標,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宣告無效。
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於羅馬法,近現代刑事訴訟法普遍將其作為保障被告人人權的一項訴訟權利。但基於不同的理論基礎和價值評判,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對該原則採取了不同的態度。大陸法系國家接受了該原則“既決案件”的理論,發展為既判力理論,並對該原則的例外-刑事再審制度設定得較為完備。我國的刑事再審制度則排斥了該原則,且與國際公約相違背,有必要進行重構。本文試就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源及理念進行論述,並就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的重構提出粗淺的看法。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應遵循的國際準則。
起源
現代刑事訴訟普遍將一事不再理原則作為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但由於理論基礎和價值評判不同,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原則在適用上也有所不同。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直接接受了古羅馬“既決案件”的理論,發展為既判力理論,強調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理”;而英美法系國家繼承了古羅馬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精髓,並將其發展為“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本文僅就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則進行論述。
理念
1、限制國家權力,保護被告人的人權。
隨著現代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人權意識已逐漸加強,每個公民的權利都應該得到社會的尊重和維護,被告人也不例外。在刑事訴訟中,國家與被告人之間是一場力量懸殊的較量,被告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國家權力可能會被濫用。因此,“不能允許擁有無窮資源和強大權力的政府對一個已被指控的罪行再度試圖使該被告人受定罪,否則必將使其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時間、精力、金錢上的耗費以及人格上的嚴重折磨,使其處於持續的憂慮與危險之中。這樣,即使是無辜者也極有可能被定罪”。 在一個由強大的國家司法機關發動的訴訟程式終結後,即使被告人被判無罪,他的名譽、精神、時間、金錢上的損失也是無法估量的,此時若國家可再次對其進行起訴和審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嚴將再次受到打擊,個人將無情地被政府貶抑為國家權力的客體,程式公平與正義將蕩然無存。為了防止權力者濫用權力,就必須對權力進行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則則能夠實現這一目標。該原則要求法院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不得對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訴和審判,即“國家對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實只應擁有一個刑事追訴權,只有一次追訴機會。無論結果如何,則該追訴權即告耗盡。嗣後,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實再次追訴。”
含義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