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示證據

關於神示證據的定義,有學者認為“是根據神明的啟示來判斷證據並進而認定案件事實,解決訴訟的一種證據判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神示證據
  • 定義:根據神明的啟示來判斷證據
  • 用途:解決訴訟的一種證據判斷
  • 特點:其證明效力源於神明的意思表示
概述,特徵,

概述

何家弘認為,“是司法活動中採取一定方式邀請神靈幫助司法官員判斷案情,並且通過一定形式把神靈的旨意表現出來,作為裁判依據。”
神示證據制度就是審判者通過反映神的意志的方式來作為其裁判訴訟爭議事實的依據的制度。通過對神示證據制度的界定,不難看出其客觀唯心主義的理論基礎以及宗教迷信的思想基礎。

特徵

第一,其證明效力源於神明的意思表示。神示證據制度之所以在當時被世人所採信,在於人們對神的追崇,進而認為神的意思表示具有與法律相當,甚至高於法律的效力。這一點在古希臘人身上體現的尤為明顯,他們曾認為,“司法裁判的職責不能掌握在人的手中,而只能掌握在神的手中,法官之所以能就案件作出裁決,也是因為有神的幫助”;
第二,證據獲取的方式為與神明進行假想性質的溝通。如宣誓即宣誓者與上帝或神進行心靈或靈魂上的溝通,火審水審等則是世人將當事人的身體送交神的一種託付;
第三,其設定目的在於揭示案情“真相”,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途徑;
第四,與彈劾式訴訟制度密切相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處於消極的仲裁地位,只是起到主持審理過程的作用,而法庭只是請求神靈揭示案件事實的一種場所和工具。控訴由原告主動提出,且被告在處於與原告平等的地位上進行抗辯,而在案情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往往訴諸於神明的裁判;第五,作為統治階級平息糾紛、穩定社會及司法秩序的工具。因神在當時的至高無上的地位,故其所作出的裁決往往具有威懾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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