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作者:
- 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ISBN:
《社會保險費徵收和征管指南》是2019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冬梅。內容簡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部署,穩妥有序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助力於改革新政平穩落地,滿足稅務...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有關解釋)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市人民...
《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徵收實施辦法》是為了明確社會保險費徵收做到分工清晰、權責分明、嚴密高效、運行有序,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徵繳和各項待遇正常發放,切實保障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促進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的規範、安全,制定的實施辦法...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徵收和繳納的範圍:(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
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
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範是由重慶市財政局在2011年發布的關於保險徵收的規範。檔案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簡化參保申報及繳費程式,方便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提高辦事效率,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根據《重慶市人力...
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實行統一徵收、集中管理的原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財政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範圍、費基、費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按照參保關係由人民政府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實行屬地徵收。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社會保險費征繳按照國家和省有...
社會保險費,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職工和企業(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也可以認為是社會...
為加強曲靖市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規範社會保險費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雲南省社會保險費統一徵收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曲靖市實際,制定本...
為了確保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足額徵收和社會保險金的足額發放,保障在職職工、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完善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上海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00年12月1...
第三章 徵收管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其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110%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無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暫以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該單位職工...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實行登記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的規定,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登記工作。第九條 繳費單位必須於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時間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並公布。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季度將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向社會公布。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第九條 社會保險費按月計征,由繳費單位於次月7日前申報繳納。有條件的地區應實行電子申報或磁碟軟體申報。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局的徵收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管理,維護參保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
繳費單位必須於每月十日前,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手續,並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社會保險費徵收憑證。徵收憑證統一使用稅收票證。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託有關...
第三章 社會保險費征管範圍第九條 在城郊六區(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的市及市以上企業納入市級徵收範圍,市級以下企業納入區級徵收範圍;其餘七區縣及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按照屬地原則,駐地企業全部納入本區縣征管範圍。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告一次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並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傳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帳單,接受社會監督。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有權依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
社會保險費征繳,即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和繳納。在中國,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各項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交叉檢查情況的通報 2007年6月16日 國稅函[2007]6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6年度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收人情況的通報 2007年3月2日 國稅函[2007]1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7年度稅務機關徵收...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對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對象、費率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
2020年2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和實施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政策,多措並舉穩企業穩就業。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概念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
徵收機關每日將收取的現金或者支票存入收入待解戶。收入待解戶的資金按照雙限劃解制度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具體時間和額度由省財政部門商省徵收機關確定。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中使用的有關票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