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業權流轉
- 外文名:Transfer of mining rights
內容,方式,
內容
礦業權流轉指已經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的主體在符合一定條件後,將上述兩種權利轉讓給其他礦業權人的行為。礦業權流轉包含的範圍: 礦業權流轉除了包括礦業權轉讓二級市場外,還包括礦業權出讓的一級市場。礦業權出讓是礦業權進入礦業經濟市場的第一步,應該說只有完成這一步,礦產資源才具有了商品或資產的屬性,礦業權的出讓是礦業權流轉的一級市場。礦業權轉讓是礦業權流轉的二級市場,當然也包括礦業權人依法將礦業權作為資產進行出租、抵押等。狹義上的礦業權流轉僅僅包括礦業權的二級轉讓市場,而廣義上的礦業權流轉除了包括礦業權二級轉讓市場外,還包括一級出讓市場。礦業權的流轉並不必然涉及採礦權主體及礦業權證件的變更,雖然我國對礦業權實行的是不動產管理制度,但不是任何形式的流轉均須變更採礦權主體。綜合我國的企業法、公司法、民法等法律制度,礦業權的流轉可以分為內部流轉和外部流轉兩種機制。內部流轉的情形諸如在礦業權屬於礦山企業的情形下,各股東或合伙人對內部股權份額進行相互收購或轉讓,此時的各投資人股份比例的調整實際上是間接地對礦業權進行調整。
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又頒布《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了礦業權流轉的範圍和條件,並對“兩權”流轉的程式做出了統一規定。這一系列法律法規肯定了探礦權採礦權的財產屬性,初步確立了我國礦業權流轉制度。有利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礦業權管理新體制,有利於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投資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和發展,有利於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管理和規範礦業權流轉市場,促進我國的礦業發展。
方式
(1)礦業權的直接轉讓礦業權直接轉讓,即礦業權人作為民事主體一方將礦業權轉讓給民事主體的另一方的行為。礦業權轉讓後,原礦業權人與國家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轉移給新的礦業權受讓人。其具體形式又有出售、作價出資、股權轉讓、互換、贈與和繼承等。其中前四種形式是有償的,同時受《礦產資源法》、《契約法》、《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夥法》等調整;後兩種形式是無償的,受《契約法》、《民法通則》、《繼承法》和《礦產資源法》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