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破產分配的概念包括以下要點:(1)破產分配由管理人負責實施。(2)破產分配以變價後的破產財產為標的。所謂變價後的破產財產,包括財產變現所得的現金和因不能變現而需要折價分配的實物、債權和投資權益。(3)破產分配根據符合法定順序並經合法程式確定的分配方案進行。
破產清償順序
請求權的順序。
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③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按順序清償的規則。
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於,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於順序在後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①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②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③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例如,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後剩餘的破產財產為10萬元,第三順序債權總額為100萬元,則按每10元債權償付1元的比例進行清償。
④按比例分配後,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例如,在清償第一順序債權後,剩餘財產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則第二順序債權按比例清償後,結束破產分配。
破產分配方案
破產分配方案的製備。
破產分配方案是載明破產財產如何用於破產分配和各破產債權人如何獲得破產分配的書面檔案。從本質上講,破產分配方案是全體破產債權人就集體清償達成的共同意志。管理人應當按照這一意志,實現清算分配。
破產分配方案的製備,由管理人負責進行。管理人在接管破產財產後,應當儘快完成破產財產的清理和估價,並從速製備破產分配方案,以便
債權人會議及時討論通過和付諸執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參加破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參加破產分配的債權額;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破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實施破產分配的方法。
根據司法解釋,對破產分配方案的內容有以下具體要求:對於可供破產分配的財產,要說明其種類、總值,已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對於債權清償順序,要說明各順序的種類與數額,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等的數額和計算依據;對於破產分配方法,要說明分配的方式和時間;有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的,應就追加分配加以說明。
破產分配方案的通過。
破產宣告後,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在債權人會議討論時,如果個別債權人認為分配方案的記載事項有錯誤,可以要求更正。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該決議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分配方案,須報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方可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無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事的,應當裁定認可。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對於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分配方案,已申報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的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認為分配方案有錯誤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變更。管理人應將變更意見提交債權人會議批准後,報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破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破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應於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分配方案後,及時通知應接受分配的債權人限期到指定的地點領取分配。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現金分配的,債權人應提供註明其具體地址、開戶銀行賬號的證明。由管理人直接將分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債權人領取分配財產的費用(包括匯款費用、差旅費等)應當由其自行負擔。
破產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採用多次分配的,管理人進行分配時,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對於
附條件債權的提存額的分配事項。
分配額的提存
破產分配額的提存是指管理人在執行破產分配時因為存在某種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障礙,依法將給付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以留待進一步處理的制度。具體說,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附條件債權的提存。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由此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債權人。
二是未受領分配額的提存。對於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後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三是訴訟未決債權的提存。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