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是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將破產財產按照清償順序,公平地進行分配的程式。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7條規定:“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於破產人往往破產財產種類繁多,全部財產變價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且破產程式的進行需要花費大量費用,因此對破產財產在做最後一次分配之前可實行中間分配,以有利於破產程式順利進行。在最後分配結束後或破產程式結束後,法院在一定時期內發現破產企業仍有可供分配的財產,需要對該財產做追加分配。各國破產法對追加分配都有規定,一般追加分配的財產有以下幾種:(1)破產程式終結後,新發現的屬於破產財產的財產。(2)附解除條件的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式結束後,解除條件成立,債權人所返還的抵銷額或提存的分配額。(3)對有異議的破產債權提起訴訟,並就其債權額從破產財產中採取提存的保全措施,在債權人敗訴時所返還的提存額。(4)因破產管理人或清算組分配錯誤而返還的財產。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對哪些財產屬於追加分配的財產未作明確規定,但在第40條規定:“破產企業有本法第35條所列行為之一,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1年內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依照本法第37條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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