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郵電通信罪

破壞郵電通信罪,亦稱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或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是郵電工作人員,包括郵電部門的幹部、營業員、分揀員、投遞員、接發員、押運員、匯兌員等。非郵電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論處, (2)侵犯客體是國家的郵電通訊管理秩序和公民的通信自由等。

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因過失而遺失、積壓郵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郵件、電報非法開拆、隱藏、損毀、丟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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