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9年3月31日,《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2月1日實施。
檔案全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和石油產品在生產、輸送、貯存過程中避免或減少石油設施雷電危害的基本原則和措施。
本標準適用於石油設施的雷電安全防護。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50057—19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2000年修訂版)
3 預防雷電危害的基本原則
3.1 石油和石油產品應貯存在密閉性的容器內,並避免油氣混合物在容器周圍積聚。
3.2 油氣可能泄漏或積聚的區域,應避免金屬導體間產生火花放電。
3.3 固定頂金屬容器附屬檔案(如呼吸閥、安全閥)應裝設阻火器。
3.4 石油設施應採用防雷接地。防雷、防靜電、電氣設備、保護及信息系統等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裝置。
4 預防雷電危害的技術措施
4.1 金屬儲罐
4.1.1 鋼儲罐頂板鋼體厚度不小於4mm時,不應裝設避雷針。鋁頂儲罐頂板厚度小於7mm和鋼儲罐頂板厚度小於4mm,應裝設防直擊雷設備,其保護範圍的確定詳見GB50057—1994的附錄四。
4.1.2 金屬儲罐應作環型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並應沿罐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罐壁周長間距不應大於30m,接地體距罐壁的距離應大於3m。引下線宜在距離地面0.3m至1.0m之間裝設斷接卡,用兩個型號為M12的不鏽鋼螺栓加防松墊片連線。宜將儲罐基礎自然接地體與人工接地裝置相連線,其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4.1.3 浮頂金屬儲罐應採用兩根截面不小於50mm的扁平鍍錫軟銅復絞線或絕緣阻燃護套軟銅復絞線將浮頂與罐體作電氣連線,其連線點不少於兩處。宜採用有效的、可靠的連線方式將浮頂與罐體沿罐周做均布的電氣連線,連線點沿罐壁周長的間距不應大於30m。
4.1.4 金屬儲罐的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人孔、切水管、透光孔等金屬附屬檔案應等電位連線。
4.1.5 與金屬儲罐相接的電氣、儀表配線應採用金屬管禁止保護。配線金屬管上下兩端與罐壁應做電氣連線。在相應的被保護設備處,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浪涌保護器。
4.2 非金屬儲罐
4.2.1 非金屬儲罐應裝設獨立避雷針(網)等防直擊雷設備。
4.2.2 獨立避雷針與被保護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應設獨立接地裝置,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4.2.3 避雷網應採用直徑不小於12mm的熱鍍鋅圓鋼或截面不小於25mm×4mm的熱鍍鋅扁鋼製成,格線不宜大於5m×5m或6m×4m,引下線不得少於兩根,並沿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得大於18m,接地點不得少於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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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非金屬儲罐應裝設阻火器和呼吸閥。儲罐的防護護欄、上罐梯、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人孔、透光孔、法蘭等金屬附屬檔案應接地,並應在防直擊雷裝置的保護範圍內。
4.3 人工洞石油庫
4.3.1 人工洞石油庫儲罐的金屬呼吸管和金屬通風管的露出洞外部分,應裝設獨立的避雷針,其保護範圍應高出管口2m,獨立避雷針距管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
4.3.2 進出洞內的金屬管道從洞口算起,當其洞外埋地長度超過2槡ρm(ρ為埋地金屬管道處的土壤電阻率,單位為Ω·m),且不小於15m時,應在進入洞口處做一處接地。在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
長度不足2槡ρm時,除在進入洞口處做一處接地外,應在洞外作兩處接地,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於
50m,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20Ω。
4.3.3 電力和信息線路應採用鎧裝電纜埋地引入洞內。洞口電纜的外皮應與洞內的油罐、輸油管道的接地裝置相連。若由架空線路轉換為電纜埋地引入洞內時,從洞口算起,當其洞外埋地長度超過2槡ρm
時,電纜金屬外皮應在進入處做接地。當埋地長度不足2槡ρm時,電纜金屬外皮除在進入洞口處做接地外,還應在洞外做兩處接地,接地點間距不應大於50m,接地電阻不宜大於20Ω。電纜與架空線路的連線處,應裝設過電壓保護器。過電壓保護器、電纜外皮和瓷瓶鐵腳,應做電氣連線並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4.4 汽車槽車和鐵路槽車
4.4.1 露天裝卸作業,可不裝設避雷針(帶)。在棚內進行裝卸作業的,棚應裝設避雷針(帶),避雷針
(帶)的保護範圍應為爆炸危險區域1區。
4.4.2 裝卸油品設備(包括鋼軌、管路、鶴管、棧橋等)應作電氣連線並接地,衝擊接地電阻應不大於
10Ω。
4.5 金屬油船和油駁
4.5.1 金屬油船和油駁的金屬桅桿或其他凸出物可作接閃器。如船體的結構是木質的或其他絕緣材料的,則應把桅桿或其他凸出的金屬物與水線以下的銅板連線。
4.5.2 無線電天線應裝浪涌保護器。
4.5.3 雷暴時宜中止裝卸油品,並關閉貯器開口。
4.6 生產裝置
4.6.1 生產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當頂板厚度不小於4mm時,可不設避雷針保護,但應設防雷接地。
4.6.2 甲、乙類廠房、泵房(棚)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廠房、泵房(棚)應採用避雷帶(網),其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對稱布置,間距不應大於18m,格線不應大於10m×10m或12m×8m;
———進出廠房、泵房(棚)的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所穿鋼管或架空電纜金屬槽,在廠房、泵房
(棚)外側應做一處接地,接地裝置應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避雷帶(網)接地裝置合用。
4.6.3 丙類廠房、泵房(棚)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平均雷暴日大於40d/a的地區(參見附錄A),廠房、泵房(棚)宜裝設避雷帶(網),其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間距不應大於18m;
———進出廠房、泵房(棚)的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所穿鋼管或架空電纜金屬槽,在廠房、泵房
(棚)外側應做一處接地,接地裝置應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避雷帶(網)接地裝置合用。
4.6.4 生產裝置信息系統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配線電纜宜採用鎧裝禁止電纜,且宜直接埋地敷設;電纜金屬外皮兩端及在進入建築物處應接地;當電纜採用穿鋼管敷設時,鋼管兩端及在進入建築物處應接地;建築物內防雷接地應與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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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線路首末端應裝設與電子器件耐壓水平相適應的浪涌保護器。
4.6.5 生產裝置380V、220V供配電系統宜採用TNS系統,供電系統的電纜金屬外皮或金屬保護管兩端應接地,在各被保護的設備處,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浪涌保護器。
4.7 管路
4.7.1 輸油管路可用其自身作接閃器,其彎頭、閥門、金屬法蘭盤等連線處的過渡電阻大於0.03Ω時,連線處套用金屬線跨接,連線處應壓接接線端子。對有不少於五根螺栓連線的金屬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但應構成電氣通路。
4.7.2 管路系統的所有金屬件,包括護套的金屬包覆層,應接地。管路兩端和每隔200m~300m處,以及分支處、拐彎處均應有接地裝置。接地點宜在管墩處,其衝擊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Ω。
4.7.3 可燃氣體放空管路應安裝阻火器或裝設避雷針,當安裝避雷針時保護範圍應高於管口2m,避雷針距管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
4.7.4 地埋管道上應設定接地裝置,並經隔離器或去耦合器與管道連線,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小於
30Ω。
4.7.5 地埋管道附近有構築物(高壓線桿塔、變電站、電氣化鐵路、通信基站等)時,宜沿管線增設禁止線,並經去耦合器與管道連線。
5 預防雷電危害的檢測措施
5.1 每年雷雨季節之前,應檢查、維修防雷電設備和接地。
5.2 檢查的主要項目包括:
———檢查防雷設備的外觀形貌、連線程度,如發現斷裂、損壞、鬆動應及時修復,運行15年及以上,腐蝕較嚴重區域的接地裝置宜進行開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檢測防雷設備接地電阻值、等電位連線接觸電阻,如發現不符合要求,應及時修復;
———清洗堵塞的阻火芯,更換變形或腐蝕的阻火芯,並應保證密封處不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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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犃
(資料性附錄)
我國各地雷暴日期及初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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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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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隨氣候變化,各地雷暴日期及初終期會有所變化,以氣象部門公布最新數據為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