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號
《石家莊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二000年九月六日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村鎮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主城區規劃範圍以外,村莊(指行政村,下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建制鎮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人口在2萬人以下、建成區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鎮的規劃管理依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有利於保護耕地、保護環境與發展鄉鎮企業、推行農業產業化相結合的原則。
村鎮建築設計應當符合經濟、適用、安全和美觀的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加強對村民的規劃意識、環境保護意識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質。
第五條 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和建制鎮的建設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鎮的規劃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並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本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鄉級人民政府開展本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縣(含縣級市、礦區,下同)域村鎮體系專項規劃,並對村鎮規划進行審批,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國家標準和本省的有關技術規範,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域總體規劃相銜接,並做到超前性、科學性、可行性相統一。
第八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由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一般建制鎮、集鎮和有條件的村莊,應邀請有關專家對村鎮規划進行論證。
第九條 一般建制鎮、集鎮和村莊應按規定編制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第十條 村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現有居民點與生產基地進行布局調整,明確各自在村鎮體系中的地位;
(二)確定各個主要居民點與生產基地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明確它們在村鎮體系中的職能分工;
(三)確定鄉(鎮)、村域及規劃範圍內主要居民點的人口發展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
(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電、供熱、燃氣、電訊等基礎設施,確定工程管網走向和技術選型等;
(五)安排衛生院、學校、文化站、商店、農業生產服務中心等對全鄉(鎮)、村域有重要影響的主要公共建築;
(六)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村鎮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土地資源狀況、建設用地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基礎上,根據《村鎮規劃標準》確定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計算用地總量,再確定各項用地的構成比例和具體數量;
(二)進行用地布局,確定居住、公共建築、生產、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統、倉儲、綠地等建築與設施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做到聯繫方便、分工明確,劃清各項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
(三)根據村鎮總體規劃提出的原則要求,對規劃範圍的交通、供水、排水、供電、供熱、燃氣、電訊等設施及其工程管線進行具體安排,按照各專業標準規定,確定空中線路地下管線的走向與布置,並進行綜合協調;
(四)確定舊村鎮改造和用地標準的原則、方法和步驟;
(五)對中心地區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提出原則性的要求;
(六)確定道路紅線寬度、斷面形式和控制點坐標標高,進行豎向設計,保證地面排水順利,儘量減少土石方量;
(七)綜合安排環保和防災等方面的設施;
(八)編制村鎮區近期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 鄉(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莊總體規劃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之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鎮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鄉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村鎮規劃期滿前應當續編。
第十三條 國家重點項目建設需要時,村鎮規劃應當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村鎮各類建設應在規劃區內進行,按有關程式報批。
一般建制鎮、集鎮和有利條件的村莊應集中建設住宅區、工業區、集貿市場,鼓勵建設多層住宅。
嚴格控制分散建設和開設占道市場。嚴禁在村鎮規劃區外和擅自在道路兩側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向村鎮居(村)民推薦符合本區域經濟、地方特色的建築設計方案。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村鎮應當建設設計新穎、造型美觀、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經濟適用的多層或別墅式住宅。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和個體工匠必須保證工程質量,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八條 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個體工匠,不得承建下列建築:
(一)二層以上的住宅;
(二)垮度、垮徑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點五米以上的廠房、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國家或集體投資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十萬以上或建築面積五百萬平方米以上),應當實行招投標。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集體投資或公建設施、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監督檢查。項目竣工後須經建設單位和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村鎮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或個體工匠應當及時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二十一條 臨時用地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構)築物,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因實施規劃需要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築,應適當補償;對到期的臨時建築應無償拆除。
第二十二條 村鎮建設提倡搞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從事村鎮建設綜合開發的企業,必須取得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在村鎮規劃確定改造的範圍內,不得進行房屋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
村民申請易地建設住宅,須經批准並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原舊住宅,村民委員會應收回其原宅基地。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積極拓寬融資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村鎮的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並採取措施,保護環境和飲用水源。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村容村貌、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和村規民約,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做到村容村貌整潔、美觀。有條件的村鎮應逐步做到:
(一)建立清掃保潔隊伍或實行住戶門前衛生責任制;
(二)建立封閉式垃圾箱和垃圾集運設施,並劃定垃圾和柴草存放點;
(三)發展沼氣,普及衛生廁所;
(四)圈養家禽家畜;
(五)主要街道硬化,亮化,街道、院落綠化、美化。
第二十六條 對在村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管理審批程式報批或者違反規劃擅自進行建設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相當建築物、構建物、附著物和其他設施工程造價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
(一)損壞村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村鎮規劃區外和擅自在道路兩側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 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