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房產市場管理,建立正常的房產交易秩序,根據房產管理有關政策及法規,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8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7年8月28日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房地產管理局
基礎信息,詳細信息,
基礎信息
【發布單位】803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28
【生效日期】1987-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詳細信息
石家莊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布)
第一條出售的房產必須產權清楚,具備產權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書或其它有效證件。
屬於繼承、贈與、分割、出典等產權變更後的房屋出售,應先取得合法的產權證書。
出售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協定書。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代理他人出賣房屋,還須同時交驗房屋所有人出賣房產的委託代理證書及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單位出售自建、購買、撥款建造及調撥使用的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
第二條交易雙方要持證件和身份證明,經房產交易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洽談、辦理交易手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條房產交易價格,由房產交易部門按照《石家莊市房屋市場交易價格表》的規定進行評定。
第四條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而購買、建造的私有房屋,出售時只準按規定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部門。
第五條出售房屋時,買方需交納房價總額百分之六的買契稅和契證工本費,買賣雙方需各交納百分之一點五的交易手續費。贈與房產按房屋現值百分之六收取受贈人贈與契稅和百分之一點五的手續費、契證工本費。
商品房開發經營單位,出售商品房暫免交買契稅,其他費用同上。
第六條出售租賃中的房屋,不改變原有的租賃關係,租期未到,不得攆趕住戶。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條房屋產權對換,雙方各按房產總值二分之一部分的百分之一點五交納交易手續費和契證工本費。如價值不等,其差價按買賣稅率百分之六交納買契稅。
第八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購買私房,必須具備下列條例,並報房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購買:
1.為安置城鎮待業青年或城鎮其他閒散勞動力的;
2.為安置民政優撫對象開辦第三產業的;
3.其他特殊需要必須購買的。
第九條凡違犯上述規定的均屬違章交易,由房產交易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發布公告,宣布無效;
2.追交偷漏買契稅、交易手續費,並對賣方加處房產價款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罰款,對買方處以應納稅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3.沒收超過規定價格部分的違章所得。價款在千元以下者另加處買契稅總額一倍的罰款;超過千元者,處牟利部分一倍的罰款;
4.從事房產倒賣黑市交易的,按本條第三款加重處罰。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對於民眾檢舉揭發的違章行為,經查實,除對當事人處理外,對檢舉揭發者給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本規定適用於市規劃區。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石家莊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實施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