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經營行為監管的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經營行為監管的通知》是2016年12月23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經營行為監管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6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號:石政辦發〔2016〕85號
發布信息,通知全文,

發布信息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石政辦發〔2016〕8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和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住建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和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住建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的通知》(發改辦價監〔2016〕2329號)的檔案要求以及住建部2016年11月25日召開的規範房地產中介行為持續整頓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規範房地產中介機構經營行為,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細化壓實相關部門和各級的責任
(一)市住建、工商、價格、通信、金融、國稅、地稅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區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市住建部門負責對各縣(市)、區中介機構的日常檢查、巡查、投訴、處罰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各縣(市)、區開展工作遇到的疑難問題進行協調;對中介機構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集體進行約談警示;對民眾反映強烈、負面影響較大、上級批轉要求落實的案件及情況複雜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市工商行政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依法查處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房產經紀業務的中介機構並依法予以取締。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價格的監管,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依法查處中介機構未明碼標價、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等違法行為。市通信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網站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房地產中介機構網站。市金融部門負責協調各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房貸政策、調控政策及其他相關規定。督導金融機構不得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市國稅、地稅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中介機構和交易當事人規避稅費的行為。
(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督導本轄區相關部門認真做好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保持本轄區內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一是強化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負責本轄區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備案、變更備案、註銷備案;現場勘察;審核發證;信用檔案的建立及其公示;對法人或負責人進行守法、誠信經營等相關內容的培訓和教育。二是加大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內容是否為統一制發的房屋買賣契約;是否建立了經營台賬;是否配備了經過國家考試認定的相應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房源信息是否核驗真實並得到購房人簽字認可;所售房源是否進行了明碼標價;對成交後的房源信息是否進行及時撤除;收費價格是否合理;是否落實了資金監管等。查處未辦理備案證明中介機構懸掛的門牌匾,查封未經過備案的違規中介機構經營場所。三是受理投訴和舉報。接到民眾的投訴和舉報後,監管人員迅速做出反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查明情況,約談房地產中介機構負責人,做好筆錄;對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記入誠信檔案。
二、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將依據七部委《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警示、約談主要負責人、罰款、記入信用檔案、沒收違法所得、關閉門店並責令為期一個月的整改、暫停其所有連鎖門店的網簽資格、取消網簽資格、直至清出房地產中介市場等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編造散布謠言。對編造散布謠言、嚴重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惡劣的中介機構,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輿論監控,第一時間在相關媒體上予以澄清,對編造散布謠言的中介機構立即查處,並向社會公開查處結果。[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
(二)發布虛假房源。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積極推行房屋信息公開。中介機構不經委託人同意且不到住建部門進行房源信息核驗;發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實、不全面、不準確;從業人員不實名在網站等渠道上發布房源信息;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對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時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住建局]
(三)賺取房源差價。中介機構不能及時簽訂委託契約,不能做到對房源“明碼標價,一套一標”;欺上瞞下,壟斷房源,哄抬房價,吃房源差價的。[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發改委]
(四)挪用交易資金。中介機構未按要求將交易資金納入監管賬戶;從業人員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侵占、挪用、拖延支付房產交易資金等。[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五)違規開展金融業務。中介機構不得強迫委託人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服務。[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住建局、市金融辦]
(六)違規代理銷售。中介機構違規代理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新建商品房;為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住建局]
(七)違規規避稅費。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契約”,低報成交價格;幫助交易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倒賣納稅預約號碼等違規違法行為。[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住建局、市地稅局]
(八)未取得營業執照未備案進行經營。對既未取得營業執照又未在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黑中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引導購房人選擇經過備案的誠信規範的中介機構,發布風險提示,建立舉報制度。對“黑中介”發現一個、打擊一個、取締一個,清出房地產中介市場。[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工商局]。
(九)已取得營業執照逾期未備案。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中介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關閉所有門店,直至達到備案條件並在政府網站公示後方可重新營業。[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工商局、通信辦]
三、規範和完善房地產市場管理
(一)統一房屋買賣契約。推行全市統一的《存量房居間(買賣)契約》,房地產中介機構在辦理房屋交易、繳納稅費、辦理貸款、進行不動產登記時均須使用住建部門制定的統一契約,凡不使用統一規範的買賣契約視為“陰陽契約”。[責任主體:市住建局]
(二)放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取消過去固定的監管賬戶,由購房者自主任選任何一家銀行作為自己的監管銀行,確保交易雙方的利益不被損害。[責任主體:市住建局]
(三)規範中介機構的辦事程式。在政府網站及主要媒體發布《辦理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程式的明白紙》,讓中介機構和辦事民眾了解辦理交易與登記的程式,為交易雙方提供便利,避免中介機構巧立名目亂加價亂收費。[責任主體:市住建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四)推行從業人員實名服務。中介機構主管部門要對中介從業人員實行實名登記。中介從業人員上崗服務時應佩戴標明姓名、機構名稱、國家職業資格等信息的工作牌。鼓勵中介從業人員積極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升職業能力和服務水平。[責任主體:市住建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五)建立房地產中介管理平台。更新完善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服務平台,落實中介機構備案;建立中介機構和人員檔案;發布中介信用檔案、受理舉報投訴並處理反饋。進一步提升各縣(市)、區的聯網功能,發揮平台的監管服務作用,同時讓民眾隨時查詢對中介機構所關注的信息,對中介機構進行監督。[責任主體:市住建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六)發揮房產行業協會的作用。健全行業協會組織,建立和修訂從業人員技術規範、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引導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經營、依法經營,教育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自覺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建立良好的中介行業秩序。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國家資格考試;組織平時的考核培訓;對違法違規嚴重的從業人員建議所有會員單位對其禁用。[責任主體:市住建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四、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督導和問責
(一)建立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加強合作,及時溝通情況,及時聯動查處,努力齊抓共管。一是對中介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由原來的總部備案地對分支機構進行監管變為中介分支機構的備案地在哪,就由哪個區域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二是對跨縣(市)、區的大型中介機構由市進行重點監管;三是市各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中介機構的監管進行不間斷的指導。
(二)實行市提級調查處理。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必須形成上下聯動,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轄區部門對中介機構形成常態化的監管態勢,採取聯查、巡查和抽查等多種方式,形成對違規違法中介機構的打擊氛圍。同時實行市提級查處,市主管部門要對上級領導機關轉辦的、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民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問題突出的、比較典型的案例進行查處。
(三)明確對轄區監管辦法。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為中介機構的監管主體,應自施壓力,主動出擊,積極作為,守土有責,確保中介經營行為的良性發展。市要對轄區主管部門進行多方位的監管,主要採取:一是報備監管。各縣(市)、區住建部門每月將中介機構備案變化情況報市住建部門,市住建部門納入台賬。二是巡查監管。每季度市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巡查組,對各縣(市)、區中介機構經營情況進行拉網式巡查,及時研究解決帶傾向性、規律性的問題。三是整頓監管。每年一到兩次對中介經營行為進行專項整頓,緊緊抓住突出問題,重點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現象。四是暗查監管。以“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直奔現場”的“四不一直”的工作方法,深入中介機構場所進行檢查。五是考核監管。每年年終依據《石家莊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各縣(市)、區對中介機構進行誠信守法考核,表彰樹立一批誠信守法的中介機構,通報批評一批失信違規的中介機構,樹立起見賢思齊的正能量。
(四)落實對監管人員的問責。認真落實《石家莊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各縣(市)、區根據《辦法》要制定貫徹落實的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對規範中介機構行為不力的監管機構,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改正;轄區內中介機構發生違法違規事件的對監管機構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其在單位黨組織會議上做出檢討;對轄區內中介機構發生問題後未及時調查處理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嚴厲進行問責;特別是發生非法集資、挪用交易資金等嚴重問題的,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加大報告和宣傳力度。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直相關部門要迅速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動員,明確分工,壓實責任,抓出成效。實行周報告制度,市住建局為匯總責任單位,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每周五下午三時前,將本周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情況上報住建局,住建局匯總後報市政府。要積極與各媒體溝通,充分利用新聞發布、報紙宣傳、專項訪談、視頻跟蹤、典型曝光等形式,營造氛圍,有力推動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經營行為監管工作的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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