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是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視察山東省時的重要講話要求,就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我省素質教育工作,所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性質:通知
  • 範圍:省委辦公廳
  • 時間:2010年1月14日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魯辦發〔2010〕2號  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軍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工作的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月14日
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視察我省時的重要講話要求,現就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我省素質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增強推進素質教育的責任感與使命感
這些年來,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把素質教育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積極探索,紮實推進,素質教育觀念日益深入人心,課程改革、招生和考試評價制度改革穩步推進,辦學條件不斷改善,廣大教育工作者深化教育改革創新、實施素質教育的積極性逐步提高。但也要看到,在推進素質教育進程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些地方科學的教育政績觀還沒完全確立,片面追求升學率現象仍然存在;課程改革進入攻堅階段,考試評價制度改革剛剛起步,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教育發展還不夠平衡,教師、校長及教育幹部的專業化水平還不能適應素質教育要求;有利於素質教育實施的社會氛圍和長效機制還沒有真正形成。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黨的十七大作出了“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戰略部署,對推進素質教育提出了明確要求。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加快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的決策。大力推進素質教育是建設經濟文化強省的題中應有之義。全省各級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經濟文化強省、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高度,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增強推進素質教育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認識和明確素質教育在教育工作中的主題地位,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要結合全省各中國小校正在開展的第三批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更新教育觀念,在辦學體制、教學內容、教育方法、招生考試、評價方式等方面進行大膽探索和改革,全面建設合格學校,全面貫徹課程方案,全面培育合格學生,努力實現把時間還給學生、把健康還給學生、把能力還給學生的目標,把我省素質教育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
1.著力解決規範辦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堅持嚴格規範學校節假日、作息時間的同時,著力解決中國小課程開設不全、考試次數過多、文體活動偏少、作業量過大、統一征訂教輔資料等突出問題。中國小校要嚴格按照國家課程方案和省定課程計畫組織教學,堅決糾正隨意加深課程難度、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趕超教學進度和提前結束課程的現象。嚴格考試管理,嚴格規範考試科目與次數,嚴禁不必要的統考統練,嚴禁隨意組織參加各種統考、聯考和競賽、考級,不得隨意提升考試難度、增加考試次數。在嚴格規範公辦中國小辦學行為的同時,強化對高考補習學校及民辦學校的監管,到2012年完成公辦高考補習學校撤銷計畫。研究制定管理辦法,著力減輕學生課外學習負擔,加大對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力度。在職教師不得從事各種有償補習活動,不得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明確學校責任,把禁止在職教師有償補習納入教師考核、績效工資和學校聘用契約管理。加強指導,引導學生科學規劃節假日、雙休日的學習與生活。
2.切實加大教育執法力度。加強教育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逐步實現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制度化、法制化。完善素質教育督導責任區制度,加強對轄區規範辦學情況的隨機督導,建立全方位、經常化的督查機制。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每年要在轄區主流媒體公布隨機督導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並將其作為年度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作為衡量鞏固提高和推進基礎教育現代化的重要指標,作為表彰獎勵、行風評議的重要依據。
3.實施教育行政問責制度。對違規學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撤銷先進稱號、取消評優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並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多次嚴重違規辦學行為的縣(市、區),撤銷或建議撤銷其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已經頒發的各種教育榮譽稱號;已經被評估認定為山東省教育工作示範縣(市、區)的,按照程式給予警告,直至撤銷其稱號;同時,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直至追究當地黨政負責人的責任。
對違規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堅決予以取締;對從事各種有償補習活動或者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的在職教師,在年度考核中定為不合格等次,情節嚴重者予以解聘;對出現較多在職教師參與有償補習的學校,嚴肅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三、進一步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
1.加強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研究、指導與引領。對課程內容及教學內容進行研究,適當降低教學難度,減少教學內容。推進德育課程改革,推動科學發展觀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學生頭腦;建立全員育人導師制,實施教書育人一崗雙責制度、班教導會制度,把德育教育納入學生生活實踐中,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加強指導和監督,確保開好安全教育、環境教育、傳統文化、人生指導等義務教育必修地方課程。加大學校課程開發力度,引導教師科學設計學校課程與教學方案,突出特色,提高學生志趣。普通高中要在開齊開全必修課程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開設儘可能多的選修課程,大力推進“選課制”、“走班制”,省級規範化學校、市級規範化學校、一般學校的選修模組開出率,到2011年分別達到70%、60%、50%以上。
2.切實開好音樂、體育、美術及通用技術、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課程改革要求,加大投入,配齊師資和設施,為學校開展音樂、體育、美術及通用技術、綜合實踐活動課程提供條件。學校要開展好體育課教學、課外活動、體育競賽等,使學生養成堅持每天鍛鍊身體1小時的良好習慣;加強音樂、美術課堂教學,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文藝活動,培養學生欣賞美和創造美的能力;抓好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社會實踐等課程。
3.加快教育教學模式改革。積極探索建立適應新課程改革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師生管理制度。深入開展教學改革,認真研究改進教學方法,堅持書本學習與社會實踐相結合,摒棄滿堂灌、“填鴨式”等教學方式;堅持因材施教,學思結合,知行統一,倡導啟發式、探究式教學,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注重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堅持有教無類,特別關注家庭貧困學生、學習困難學生、進城務工人員子女、農村留守兒童、隨班就讀殘疾兒童等學生群體。
四、進一步推進教育評價制度改革
1.建立科學的教育政績評價體系。認真制定科學的教育政績考核辦法,把素質教育實施情況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及教育行政部門政績的重要指標。樹立科學的教育政績觀,不下達升學指標,不統計、不公布升學人數、升學率等中考、高考信息,不依據升學考試成績進行排名排隊,不以升學考試成績作為獎懲標準。
2.科學評價學校工作。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落實《山東省普通中國小辦學水平評價指導意見》,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宗旨,遵循教育規律,落實國家課程方案,規範辦學行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3.科學評價教師工作。結合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堅持內容全面、主體多元原則,綜合考慮教師的師德表現、工作量、專業發展、育人效果、所教學科學業水平考試合格率、優秀率等情況,努力形成促進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和專業發展的評價管理機制。
4.大力推進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實施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深化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8〕2號)要求,實行國中學業考試制度與基礎性發展目標科學評價制度,按照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等級錄取學生。推動普通高中將半數以上招生指標分配到國中學校。繼續推行多種方式錄取新生。進一步擴大高中學校招生自主權。
5.完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制度及綜合素質評價制度。進一步嚴格考風考紀,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制度作為調控普通高中教育教學、制止文理分科的基本制度。完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班主任是組織者及實施者,校長是第一責任人,要保證評價結果的公正、誠信、可用。
6.積極穩妥推進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有利於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和高等學校選拔人才、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原則,全面實行高考網上報名、網上填報志願。探索和推進多元化的招生考試錄取方式,完善註冊錄取方式並繼續擴大試點範圍,強化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在招生錄取中的作用,完善專家參與錄取工作的招生模式,逐步構建符合教育規律、具備山東特色的多種考試方式和多種錄取模式相結合的招生錄取體系。充分考慮地區差異,建立保障各地學生升學機會公平的穩定平衡機制。加強與部屬高校合作,對規範辦學的普通高中適當增加自主招生名額。深化高考命題改革,適當增加選修課程內容,加強高考命題與實際生活的聯繫,每年每個學科均增加不固定題型。嚴格高考信息管理,從2010年起,除考生本人和有關高校外,省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不再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考生報名信息、考試成績及錄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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