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間接代理”的對稱。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並且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在大陸法系國家,真正的嚴格意義上的代理均為直接代理,而間接代理實質上並非代理,而是行紀關係或債務關係的移轉。在英美法系國家,一般不使用直接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直接代理
  • 性質:是一種代理制度
  • 分類顯名代理,隱名代理
  • 特點:直接代理的結果歸屬於本人
分類,特徵,區別,實例,

分類

(1)顯名代理,即明確以本人的姓名或名稱進行民事活動。
(2)隱名代理,即代理人在從事代理活動的過程中僅表明代理他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
如果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就是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既可以把本人姓名直接披露給第三人,也可以不予披露,只是向第三人指明他是接受他人的委託訂立這個契約,或者從契約訂立的情況可以看出他是以本人的代表身份與第三人訂立契約。

特徵

一般認為,直接代理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代理人所為之行為,應該是適於代理之行為,專屬於身份上的行為,例如結婚遺囑等行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所為之行為,一般限於法律行為,也可以包括準法律行為,但不能是事實行為。
第三,代理人行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為之。
第四,代理人須在代理許可權內行為。

區別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
2.直接代理的結果歸屬於本人;間接代理的結果先歸代理人再轉給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內容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係;間接代理的內容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係。

實例

某甲欲購買一套家具,但又不太懂家具市場的行情,於是委託某乙為其購買家具一套,某乙經過一番市場調查以後以某甲的名義與某家具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契約,該銷售契約的效力直接及於某甲,即某甲負有向該家具公司支付約定的貨款的義務並有權取得約定的家具,這就是直接代理,必須注意的是該契約必須是以某甲的名義簽訂的,而不是以某乙的名義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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