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職責主要是為他人促成交易和締結交易;
2、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活動;
4、代理對象不必是商人,也可以不以營利為目的。
區別
異同之處
經銷商特點:
1 、獨立的經營機構
2、 擁有商品的
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 、獲得經營利潤
4 、多品種經營
5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
供貨商限制
6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1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 賺取佣金(提成)
4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種類
代理商主要分為
總代理、區域與分
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
類型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定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佣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係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佣金請求權。
授權
其作法是由
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定,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他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簽訂契約及其它與交易有關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範圍所作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
代理雙方屬於一種委託和被委託的代銷關係,而不是買賣關係。代理商在
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託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契約,處理委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動用
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代理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定建立起代理關係後,代理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並享有收取佣金的權利,同時
代理協定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定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託人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定地區內的其它相競爭的公司。
功能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關係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於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多。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於銷售利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