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內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徵,代理的種類,代理權的產生、行使、終止,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代理關係主體的法律責任等。代理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是隨著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而形成的。在前資本主義時期即簡單商品經濟時期,由於交易活動比較簡單,範圍也不廣泛,而且商品交換過程中實行嚴格的形式主義,因而在通常情況下,民事活動由當事人自己參加即可,無需他人代為辦理。古羅馬就沒有代理制度的規定。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商品交換關係不斷發展,使得社會生活日趨廣泛和複雜,人們由於年齡、精神狀態、健康、知識、時間、條件等原因,許多民事活動都要通過他人代理,而不可能都事必躬親。於是代理制度終於確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都對代理制度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社會主義國家民法,也都有關於代理制度的規定。中國民法通則在第四章以一節的篇幅規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從而確立了中國的代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制度
  • 外文名:Agent system
  • 代理的種類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代理的法律特徵,代理的種類,《民法通則》對代理人許可權的規定,代理的終止,代理的例外,

代理的法律特徵

2. 代理的法律特徵是:
①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所為的獨立 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甚至於代理的不良後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係

代理的種類

3. 代理的種類有: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由於指定代理人的機關及代理許可權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指定代理不過是法定代理的一種特殊類型。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的指定而產生。例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止後進行的代理。

《民法通則》對代理人許可權的規定

4. 《民法通則》對有關行為和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
①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仍進行代理的,均為無權代理,均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被代理人追 認,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 擔民事責任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事項違法而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為違法卻不表示反對,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④委託代 理轉託時,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後及時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則,由代理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的不在此 限。

代理的終止

5。代理的終止。代理關係終止的共同原因有兩個,
即(1)被代理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對於委託代理,代理終止的原因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對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終止原因,還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3)其他原因,如收養關係接觸,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而被撤銷監護,夫妻離婚等。

代理的例外

6,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依然有效的代理行為(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繼續為代理行為的(2)委託書中約定待某一代理事項完成後代理關係終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時,該事項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繼續代理活動(3)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全體承認的代理行為(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代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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