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法律特徵
2. 代理的法律特徵是: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
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所為的獨立 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
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甚至於代理的不良後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
法律關係。
代理的種類
①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
被代理人的
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②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
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
行政訴訟活動。由於
指定代理人的機關及代理許可權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指定代理不過是
法定代理的一種特殊類型。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的指定而產生。例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定
法定代理人。
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止後進行的代理。
《民法通則》對代理人許可權的規定
4. 《民法通則》對有關行為和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
①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仍進行代理的,均為無權代理,均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
被代理人追 認,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 擔
民事責任。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事項違法而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
代理行為違法卻不表示反對,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④委託代 理轉託時,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後及時告知
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則,由代理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的不在此 限。
代理的終止
5。代理的終止。代理關係終止的共同原因有兩個,
即(1)
被代理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3)其他原因,如
收養關係接觸,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而被撤銷監護,夫妻離婚等。
代理的例外
6,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後,依然有效的
代理行為(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繼續為代理行為的(2)
委託書中約定待某一代理事項完成後代理關係終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時,該事項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繼續代理活動(3)被代理人的
繼承人全體承認的代理行為(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代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