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終止

法人終止

法人終止,是指法人資格的喪失。依據民法總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並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1)法人解散。包括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法人的權利機構決議解散;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3)法人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設立時進行登記的法人,終止時也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人終止
  • 又稱:法人的消滅
  • 簡述:指法人資格的消滅
  • 終止法律:依法被撤銷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會發生終止的法律後果:(1)依法被撤銷;(2)自行解散(大多發生於公民自願組成的法人);(3)依法宣告破產(法人破產由人民法院宣告);(4)其他原因。
在上述原因發生後,法人其主體資格並不立即消滅,只有經過清算,法人主體資格才歸於消滅。《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財產,了結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從而使法人最終消滅的程式。民法通則第47條規定,企業法人自行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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