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釋義
法律中的公司歇業
鑒於企業法人停止經營活動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以及目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現狀,在執行實踐中,為嚴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條件,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可視為“歇業”:(一)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二)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措施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三)是在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二、對於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
我們認為,對於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應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或執行過程中首先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時為準。鑒於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後至
執行完畢時,可能時間較長,在此期間也有可能產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請人,故有必要明確界定“歇業”的基準時間。這一基準時間應以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時間為準。即在此基準時間以前符合上述“歇業”標準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準時間以後符合“歇業”標準的則不能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