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歇業

自動歇業指公司存立期已經屆滿、公司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不可能完成、或因公司的合併及公司全體股東同意自願解散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自動歇業,可以由股東決定,也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而決定。不論由誰決定,都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形成自動歇業決議,通過決議並於兩周內公告讓公眾知蹺。自動歇業決議必須詳細說明用公司資產償還債務、退還股本的數量及償退程式,確定清理人,已經明確的善後事宜。公司一旦形成自動歇業決議,即為歇業的開始,公司業務的管理權由董事會轉至清理人。自歇業開始,除有利於歇業的必要業務外(清收應收款項),公司必須停止一切常規業務。自歇業開始,未經清理人同意,股份轉讓及股東身份變更是無效的。因合併而歇業的公司,其職工並不視為解僱,公司因債務無力償還不能繼續營業的歇業,則職工被視為解僱。自動歇業後,公司資產應首先償還優先債務,讓有擔保品的債權人處理擔保品,留存清理費用,退還股東的股本,分派盈餘。無人領取的資產及未分發的利潤款項必須存入銀行的“破產專用帳戶”,按法定程式處理。自動敬業開始,即可對該公司提出訴訟,但清理人可向法院申請推遲。自動歇業開始,公司的法人地位及公司的職責權利並不立即終止,待清理結束,公司宣布解散,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職權才完全消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