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代理,“直接代理”的對稱。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後果先由代理人承擔再轉移給被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形式。大陸法系獨有的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是代理的基本特徵之一。“以被代理人名義”,通常可以理解為明確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不指明被代理人具體姓名僅說明代理他人為民事活動。如果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又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則不認為代理關係成立,應作為行紀關係來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間接代理
- 外文名:Indirect agent
- 概述:指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
- 內部關係: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係
- 特點:間接代理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間接代理特點
間接代理
《契約法》第四百零三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契約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契約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契約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
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