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元年(1521)
舉人,嘉靖二年(1523)
進士,授四川
遂寧縣知縣。嘉靖七年(1528),任
工部主事,
呂梁治水有功。嘉靖十二年(1533),擢升工部員外郎兼理衛河提舉司。嘉靖二十年(1541),擢升
湖廣按察司副使,撫治
荊南。嘉靖二十三年(1544),升任江西
布政司參政,分守湖東。嘉靖二十六年(1547),升任貴州
按察使。嘉靖二十七年(1548),升任山西右
布政使。嘉靖二十九年(1550),升任山東左布政使。嘉靖三十年(1551),任
順天府尹。嘉靖三十一年(1552),擢升
戶部右侍郎。嘉靖三十三年(1554),擢升戶部
左侍郎,兼倉場總督。嘉靖三十五年(1556),升任南京戶部尚書。
嘉靖三十六年(1557)二月二十四日,科道官
趙鉞、
陳志等以考察拾遺,劾其不職,與南京
禮部尚書閔如霖等一起被勒令致仕。嘉靖四十年(1561)九月二十二日卒於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