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發展
2015年11月,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首次提出“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概念,並將其引入金融監管。監管沙盒計畫推出之後即受到國際上的廣泛歡迎。
2016年初,澳大利亞和新加坡的金融監管機構就與FCA簽署了合作協定,並各自對所制定的監管沙盒計畫在國內徵求意見;2016年6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針對金融科技企業推出了“監管沙盒”,並發布了《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指南》檔案;2016年3月,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批准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s Commission,簡稱ASIC)成立並管理“監管沙盒”。近來,中國香港、泰國、阿布達比和馬來西亞的監管當局也推出了自己的監管沙盒計畫。
運作模式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採取創新企業申請制,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來給予完整性授權或限制性授權(當申請者全部條件達到後,FCA會取消限制性規定),除此之外,還採取了“虛擬沙盒”與“沙盒保護傘”的靈活的方式來讓部分申請者進入沙盒監管。
針對獲得授權的企業,FCA會發布無強制措施聲明(NALS)、特別指導(IG)和規則豁免(Waivers)等來幫助那些公司抵禦未來可能會遇到的法律
政策風險。
“虛擬沙盒”其實是一個虛擬空間,是創新企業在不進入真正市場的情況下與其他各方(比如學術界)來探討和測試其解決方案的虛擬空間,所有創新者都可以使用虛擬沙盒,不需要FCA的授權。筆者認為,其實FCA不需要設定虛擬沙盒,因為新興行業中的創新公司自身為了更好的發展也會與其他感興趣的各方加強協作,共同探討企業乃至整個行業的未來發展。當然,設立“虛擬沙盒”的目的是很好的,它可以促進行業內的交流溝通、資源共享,一些小型企業也許不夠資格進入沙盒,而可以進入沙盒的夠格企業自身的測試數據又是單一且彼此獨立的,那么他們之間通過虛擬沙盒可以共享公共數據集或其他公司提供的數據運行測試,這對於不能構建自己的沙盒的小型初創企業來說可能是最有用的,同時也更有利於獲得授權的夠格企業提出新的解決方案。所以設立“虛擬沙盒”的出發點是非常好的。
“沙盒保護傘”是針對非營利性的公司設立的,這些非營利性的公司可以指派某些金融創新企業作為其試驗期內的“指定代表”,即“代理人”。這些作為代理人的金融創新公司與其他獲得授權的創新企業相類似,他們需要通過批准的方式獲得“沙盒保護傘”公司的授權同時受到FCA的監管。但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適用“沙盒保護傘”,比如保險公司以及
投資管理公司等密切涉及消費者/投資者、投資者利益的公司就需要嚴格授權申請的方式來加入沙盒。
保護方式
在整個英國《沙盒監管》報告中闡述了四種消費者/
投資者保護的方式。
沙盒中的公司只能對事先知情並同意參與的消費者/投資者測試其創新方案。這些被選中的消費者、投資者都將是比較理性且有一定風險承擔能力的用戶,但因為篩選掉了不夠成熟理性的用戶,會導致測試結果的不準確性,畢竟真正的市場形形色色的人都有,如果測試用戶不全面那么必然導致測試結果不準確,這也就失去了“監管沙盒”設立的初衷。
消費者/投資者應被告知測試的潛在風險以及可獲得的補償,參與沙盒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情況和測試結果提出關於消費者信息披露、消費者保護、消費者賠償的建議,FCA將進行考察並採納或調整。雙方在潛在風險及可獲補償方面達成一致性意見,這種方式比較有利於調動沙盒公司和參與的消費者、投資者的積極性,使監管者在做監管計畫時更接近於聽到真實的市場聲音,比監管部門單方直接制定監管方案更合適合理。
參加沙盒測試的消費者/投資者與其他領域的消費者/投資者享有同等的權利。比如,消費者或者投資者可以先與參與公司協商,協商未果可以向FOS投訴,也還可以找FSCS尋求救濟。FOS是英國解決
金融消費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類似於仲裁;FSCS是
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在2001年建立的
金融服務補償計畫,有一點類似於我們的消費者協會。這種方式沙盒公司需要同時接受FOS和FSCS的監管,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投資者利益,但是對於參與沙盒的公司來說財務成本太高,他們需要同時承擔FOS和FSCS的雙重財務費用,可能會降低公司參與沙盒的積極性。
參與沙盒測試的企業必須承擔向消費者/投資者賠償所有損失的責任(包括投資損失),並且應當證明其有足夠的資產確保賠償。雖然說在這種保護方式下對消費者、投資者最有利,甚至可以說參與測試的用戶無任何投資交易風險,但是這對於小公司來說經濟負擔很重,因而使得沙盒成為一種不具有吸引力的選擇,而且參與測試的消費者、投資者在知道無風險的情況下作出的投資決定不能真正反映市場真實情況,會使測試結果出現偏差,也同樣失去了“監管沙盒”設立的初衷。
各地套用
英國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於2015年11月初正式發布了《監管沙盒》指引檔案,首次完整提出監管沙盒的核心意義與具體實施要求。後於2016年5月正式開放了第一批沙盒監管測試報名,截止到2017年8月8日已完成共三批測試招募。在前兩期的招募中,累計接收了146家企業申請,正式進入測試環境的企業2018年僅有49家,其中多數為
初創企業,也包括一些銀行和其他機構,業務類型則主要包括基於
區塊鏈技術的跨境和國內支付解決方案、幫助消費者進行財務管理的移動應用程式、證券管理平台和借貸產品。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於2016年11月發布了《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指引》檔案,對監管沙盒的適用對象、準入條件、操作流程進行了說明。2017年初開放沙盒監管測試招募,截止到2017年為止,MAS官網上僅公布了兩家通過篩選的企業,其中保險企業 PolicyPal 已於2017年3月進入測試、數字財富管理公司 Kristal Advisors 計畫將於8月10日起開始測試。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2017年2月發布了《金融科技產品及服務測試》監管指引檔案,開始對部分未獲得澳大利亞金融服務許可證 (AFS) 或澳大利亞的信用許可證(credit licence)金融科技企業,開放產品和服務測試環境。與英國、新加坡不同,澳大利亞的沙盒不需要公司申請許可。ASIC 直接在監管指引檔案中發布了監管豁免條款,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並告知 ASIC 即可開啟測試服務。但其監管豁免僅適用於少數領域,並且對公司的客戶數量、
風險敞口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美國
美國國會議員 Patrick McHenry 於2016年9月提出了沙盒監管相關法案,該新法案成為2016年金融服務創新法案(HR 6118.)的一部分,此法案預計將於2017年進行立法審核,如果立法通過,該法案將構建的監管框架與英國沙盒有很多相似之處,包括金融科技企業需要向監管機構進行申請,重點闡釋其創新將為公眾帶來哪些好的影響,獲得批准的公司即可獲得測試環境內的經營許可。不同的是,美國的監管框架涉及多個機構,包括
聯邦儲備委員會、財政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每個機構都需要設立一個
金融服務創新辦公室,負責金融科技企業相關沙盒監管規則的修改,處理金融科技企業的提案,審批沙盒測試服務。
啟示
當前,中國已經初步具備實施監管沙盒的基礎條件。一方面,現有監管機制並不排斥監管沙盒,其彌補了現有
金融監管在應對金融科技創新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
網際網路金融監管規則以及與之配套的
第三方支付、
P2P監管規則都已經出台,為實施監管沙盒積累了有益經驗。而中國的金融科技監管的研究已經起步,尤其是對數字普惠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正在深入推進。與此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中國實施金融監管沙盒面臨操作層面的挑戰。首先,監管沙盒對監管資源配備的要求較高。從創新標準的審定、消費者保護措施的設立、對創新企業的溝通指引以及對創新成效的評估等都需要監管者增強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技術儲備和
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建設。其次,監管沙盒作為監管方式的一次大膽創新,還需要面對現行監管規則與法律框架對監管責權的束縛,積極協調暫時性寬鬆與法律法規等的不一致。
2017年5月23日,
區塊鏈金融沙盒計畫啟動儀式在貴陽舉行,這是中國第一個由政府主導的沙盒計畫。
監管沙盒對中國ICO的作用
針對ICO實施“監管沙盒”既可以彌補現有金融監管機制的不足又可以
相對控制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是平衡區塊鏈行業創新與ICO風險的有效監管手段。對於ICO監管如果採取一刀切或者監管過嚴,勢必會影響區塊鏈這個新興行業的發展與進程。但如果沒有監管就會給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利用ICO傳銷騙錢、非法集資、洗錢、惡意操縱二級市場代幣價格等損害金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所以,對ICO這種新型融資手段要採取審慎性寬容,“監管沙盒”或許是最好的方式。監管者可以通過頒發有限的執照、授權或登記備案等手段確保ICO項目方和眾籌平台、交易平台的資質,從而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允許這些獲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平台在一定的空間裡試錯。
價值意義
監管沙盒打破傳統監管思維,立足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創新的監管理念,創設了一套新的監管制度和監管工具,實行差異化監管,對於監管者、被監管者和金融消費者而言,分別具有不同的意義:
對監管者而言,監管沙盒的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監管沙盒是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的有效監管手段。首先,監管者改進了傳統事前授權的監管模式。監管者向企業頒發有限的授權,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為企業提供創新的機會,同時使得沙盒內的風險可控。其次,監管沙盒在測試的同時融入了監管者的事前審核、實時監督、動態評估以及對消費者保護的要求,不僅讓創新在較大限度內得到測試,而且保證最終進入金融市場的都是真正的創新,同時還有效減少了潛在風險的擴散。第二,監管者在監管沙盒中,可以充分了解企業創新方案的金融本質、內含的風險和具體的操作手法等,為監管者進一步制定政策積累經驗。監管沙盒讓監管者在創新產品真正面世前就有機會了解潛在的風險,從而提前進行溝通協調,降低了創新產品面世後的監管成本。第三,監管沙盒可以為監管者釐清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係提供更清晰的視角和方向。金融科技和混業經營的發展進一步放大了金融監管權的不對稱性、監管規則的滯後性等負面效應,而監管沙盒可以有效控制此類負面影響。在監管沙盒中,監管者可以通過對測試的監控及時了解金融科技行業的發展動態,鑑別出有損消費者權益的、亟需修訂的、不合時宜的監管規則,同時也可以發現已有監管體制在應對創新產品時所存在的漏洞與缺陷,以便做出及時的調整和補充,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
對被監管者而言,監管沙盒的意義體現在:第一,有助於縮減金融創新產品面世的時間。在傳統監管模式之下,創新產品因其存在潛在的風險,經常會面臨被監管者一再延遲面世的情況。監管沙盒根據創新方案的實際需求適當調整監管規則,給創新創造一個較為明確、寬鬆的環境。通過沙盒測試的金融創新產品可以在較短時間之內得以面世;第二,有利於企業,特別是金融科技初創企業的融資。英國的經驗表明,監管的不確定性將使創新項目估值降低15%。監管者對進入沙盒測試企業的包容,部分消除了投資者對創新產品不確定性的疑慮,有利於提高創新企業估值,順利實現融資。第三,企業可以在沙盒內獲得監管者和消費者關於創新產品的反饋,為產品的完善和推廣積累市場經驗。
對金融消費者而言,監管沙盒的根本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所以一切制度建立的前提都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其意義具體體現在:首先,在沙盒測試前期,金融創新機構需向消費者告知測試的具體情形及潛在風險,徵求消費者的意見,只有在完全得到消費者同意時方能將其納入測試,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自由和知情權。其次,消費者在測試過程中享受與其他客戶同等的權利,消費者可隨時向參與測試的企業和監管者投訴,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得到充分保障。最後,企業和監管者要針對客戶建立專門的補償機制,消費者在公司測試失敗後可享受一定的金融服務補償,獲得包括投資損失在內的所有損失,無需承擔任何與測試企業進行交易的風險,保障了消費者的求償求助權。除了傳統意義上對於消費者知情權、自由權、公平交易權、保密權、安全權以及求償求助權等這些基本權益保護之外,監管沙盒擴展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內涵,更加注重的是消費者受益,通過降低價格、提高服務質量、互惠交易、增強便利性可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