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入庫指導意見

《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入庫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貫徹落實《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提高安徽省個體工商戶總體發展質量,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部分地區先行先試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的通知》等要求,切實做好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入庫精準幫扶工作,支持和培育一批我省“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特制定的指導意見。

2023年6月21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入庫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入庫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貫徹落實《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提高我省個體工商戶總體發展質量,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部分地區先行先試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的通知》等要求,我省擬在部分市(縣、區)試點開展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培育幫扶工作。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起草了《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入庫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提高我省個體工商戶總體發展質量,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在部分地區先行先試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的通知》等要求,切實做好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入庫精準幫扶工作,支持和培育一批我省“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特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個體工商戶分型幫扶
個體工商戶分型是將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根據存續時間、繳稅情況、僱工人數等劃分為“生存型”“成長型”和“發展型”,分階段進行幫扶的措施。
(一)分型原則
個體工商戶分型標準基於登記註冊、稅務、社保等數據構建,基礎標準實行全國統一。各試點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在滿足全國分型標準基礎上,擴展數據歸集範圍、豐富分型標準維度,使分型結果更加符合實際、精準科學。各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細化的分型標準須報省局備案。
(二)分型方式
1.總體原則:分型採取系統自動判定方式,以“全國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服務網”(小微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個私網”)為依託,完成數據匯總,並對分型結果進行標註。
2.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結束後,與小微企業劃型一併進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其他時間根據統計分析、決策參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判定,具體頻次由省市場監管局確定。判定中,要通過與法人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比對,對不滿足基礎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及時取消分型。
3.查詢公示:社會公眾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以通過“個私網”,以個體工商戶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關鍵字查詢分型結果。分型結果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標註和公示。
4.異議處理:對分型結果存在異議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以通過“個私網”的異議申訴模組提出。省市場監管局參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劃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監注發〔2022〕76號)中關於處理企業申訴異議的要求及時處理。符合標準的,及時調整分型結果,並答覆申訴人。
(三)判定標準
1.基礎標準:
符合分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是登記在冊狀態(即不含吊銷、註銷、撤銷狀態),並且上一年度已報送年度報告。同時,不屬於以下情況:
A.被市場監管部門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
B.被稅務部門列為“非正常戶”的;
C.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已辦理歇業備案,尚在法定最長歇業期內的。
當年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自動認定符合分型條件。
2.分型標準:
A.生存型:
符合分型條件但不滿足“成長型”和“發展型”標準的所有個體工商戶。
B.成長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並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實際繳納過稅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單位形式為1-3名(含)雇員繳納社保的記錄。
C.發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並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①稅務部門認定的一般納稅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單位形式為4名(含)以上雇員繳納社保的記錄;
③擁有1件(含)以上以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為商標持有人,並在經營中實際使用的商標;
④擁有1件(含)以上以個體工商戶或其經營者為專利權人的專利。
(四)幫扶措施
各試點地區結合經濟發展特點、統籌各部門資源,分別對生存型、成長型、發展型個體工商戶採取有針對性的幫扶措施。例如:加強信用修復引導;最佳化年報服務;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對不同分型個體工商戶採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增強創業就業能力;加大貸款支持力度,擴大貸款規模和覆蓋面;鼓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鼓勵、引導其轉型升級為企業,給予相應轉型升級獎勵、補貼等。
省市場監管局在總結試點地區經驗做法基礎上,不斷加強與省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部門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溝通協調,推動出台更多幫扶措施。
二、個體工商戶分類培育
個體工商戶分類培育是對“名特優新”四類發展前景好、經營狀況優、特色鮮明的個體工商戶定期開展選拔認定、建立資料庫、進行重點培育的措施。
(一)分類原則
個體工商戶分類培育堅持政府主導、自願參與、擇優選拔、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符合“名特優新”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經認定後進入市場監管總局“個體工商戶分類培育”名錄庫。
同一個體工商戶只能認定為“名特優新”四類中的一個類型。同一自然人設立多個個體工商戶的,最多只能有一個個體工商戶入庫。
(二)分類來源
1.自願申報認定:試點地區制定並公布個體工商戶分類標準,通過個體工商戶分類名錄庫申報系統完成自主申報、走訪核實、徵求意見、信息公示等步驟後,完成分類入庫。
2.政府部門推薦確定:充分發揮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聯席會議機製作用,對極具代表性、亟需進行保護、具有導向作用的個體工商戶,例如: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發明專利持有人等,依據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定意見入庫。
在分類培育實施初期,試點地區可以更多通過部門推薦、實地走訪、數據比對等方式,挖掘培養本區域“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為分類名錄庫打好基礎。同時,出台相關扶持政策、擴大典型事例宣傳,增強分類培育措施的含金量和吸引力。
(三)分類標準
個體工商戶分類採取基礎標準全國統一、入庫標準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的原則。原則上以縣(市、區)為單位制定入庫標準,以充分體現當地發展特點和規劃。
1.基礎標準:
個體工商戶分類基於分型結果,原則上從“成長型”和“發展型”個體工商戶中選拔。但是,在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推薦的基礎上,允許針對特殊重點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畢業生、殘疾人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適當放寬分類來源。
個體工商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類入庫:
A.申報或推薦之日前一年內曾受到過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B.申報或推薦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2.入庫標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A.“名”即“知名”個體工商戶
①經營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好、誠信經營、有一定品牌影響力,經營者或經營產品曾獲省、市級及以上榮譽;
②擁有辨識度、顯著性、標誌性的經營字號、商標或專利權(個體工商戶申請或經營者個人申請的商標均可);
③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或在相關網路平台有較高市場占有率或知名度;
④經營同一字號的多家門店;
⑤屬於放心消費示範單位,且近一年無消費者投訴舉報記錄;
⑥在“小個專”黨建方面獲得過榮譽等;
⑦經其他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並經審核通過的“知名”類的。
B.“特”即“特色”個體工商戶
①持有或使用地理標誌商標(個體工商戶申請或經營者個人申請的商標均可);
②從事本地範圍內傳統特色產業、農業品牌、商貿進出口相關行業;
③經營縣級及以上星級農家樂或特色餐飲名店,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內有知名度;
④其他經行業、產業主管部門或當地特色行業、產業協會推薦,並經審核通過的“特色”類的。
C.“優”即“優質”個體工商戶
①擁有縣級以上政府認定的“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經營項目屬於民間傳統藝術或少數民族文化等傳統文化標誌;
②經營者持有曾獲二級或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技能榮譽;
③經營者擁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入選市級及以上技能人才培養項目,並從事關聯行業;
④取得國內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通過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產品認證等;
⑤其他經民宗、文化旅遊部門基於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領域的職能和優勢推薦,並經審核通過的“優質”類的。
D.“新”即“新型”個體工商戶
①率先從事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經營,在當地發揮引領示範作用,有效帶動產業發展和周邊民眾致富;
②在實地經營基礎上,依託電商平台提供產品或服務,在主要網路電商平台上銷售量或口碑評價較為突出,且無不良記錄;
③依託網際網路從事網店銷售、直播帶貨、網路創作、網路中介、自媒體、遠程服務等,在相關平台的美譽度高、冬粉量或用戶數量大,經營狀況良好等;
④經營者擁有與經營範圍相關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擁有用於高技術研發的專業設備;
⑤其他由科技、市場監管等部門依託在製造業、科技創新、食品藥品等領域的職能優勢推薦,並經審核通過的“新型”類的。
在基於本辦法分類標準的基礎上,試點地區可結合當地的發展規劃和發展特點,視情增加縣域特色入庫標準。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評選的“全國先進個體工商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推薦、表彰的優秀個體工商戶,滿足基礎標準的,優先入庫。
3.數量比例:
“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的總量控制在符合分類基礎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總數的5%(以每年7月份個體工商戶分型集中判定數量為基準),不設比例下限。“名、特、優、新”四類之間不設數量比例要求,一個地方可以重點培育其中的一類或幾類。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籌確定各轄區內“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的入庫數量比例。
(四)入庫機制
1.入庫來源:
“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的入庫來源包括:
A.個體工商戶主動申報並經市場監管部門確認;
B.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推薦確定。
2.時間安排:
個體工商戶分類入庫每年定期組織開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個體工商戶年報結束、分型判定後進行。當年9月底前完成申報,10月底前完成確認、推薦、公示等各項程式,確定下一年度“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名錄,12月底前統一完成數據歸集入庫。
3.確認和推薦方式:
“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主要以試點縣(市、區)為單位,根據當地入庫標準選拔確認或組織推薦。
選拔確認的,個體工商戶申報後,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市場監管總局“個體工商戶發展服務網”(暫定名)進行審核,並對擬確認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走訪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並標註具體分類,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抽查方式進行監督,對認為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要求限期補充材料或者取消入庫。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匯總本省(區、市)入庫數據後,將數據按時交換至市場監管局分類名錄庫。
推薦確定的,除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外,國家、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也可以自行或者組織同級相關部門進行推薦,由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個體工商戶發展服務網”進行審核後確定。推薦成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的,需要徵得經營者本人同意,由被推薦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錄、填寫申報資料,否則推薦無效。
(五)有效期和中期評估
“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有效期為3年,自入庫次年1月1日起算。入庫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完成年度報告,認定部門定期開展中期評估。出現不符合入庫標準的情形,移出名錄庫。
有效期內,認定部門應每年定期對“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是否符合分類入庫基礎標準進行確認。對已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入庫。在入庫有效期的最後一年,由認定部門對其整體發展情況進行評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長3年:
A.營業收入、繳稅、吸納就業等指標3年內有明顯增長的;
B.3年內獲得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榮譽的;
C.由入庫時的“成長型”個體工商戶提升為“發展型”個體工商戶的。
已入庫個體工商戶被認定為以欺詐、賄賂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入庫資格和入庫結果的,移出名錄庫,自移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六)培育政策
享受“成長型”和“發展型”個體工商戶的各項支持政策措施,在相關專業領域享受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支持。探索建立“監管沙盒”,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或實行“無事不擾”,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同時,結合各地實際給予更有針對性的培育措施。例如:
1.“名”:加大宣傳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創建服務;最佳化專利服務和保護等。
2.“特”:完善技術研發、產品設計、檢驗檢測、質量追溯、行銷服務等公共服務,幫助對接上下遊資源;優先安排特色產品展示宣傳展示;給予特色產業發展資源傾斜等。
3.“優”:加強對傳統手工藝、祖傳手藝等的傳承指導,積極培養新一代傳人、匠人;加大傳統技藝挖掘整理和宣傳報導等。
4.“新”:加大網際網路經營技能培訓力度;推動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給予減免基礎費用、流量支持等各項服務措施;積極推動有實力的個體工商戶“走出去”,拓展國際市場等。
對符合入庫基礎標準、未被認定為“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但經營情況和發展前景較好的個體工商戶,鼓勵各地依託產業集群、特色街區等載體,進一步積極探索幫扶措施,擴大政策覆蓋面。
三、個體工商戶分類申報與審批流程
(一)申報
個體工商戶可選擇電腦端和手機端(微信)進行申報,申報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在申報期內提交申報材料;
2.必須使用電子營業執照進行登錄,尚未領取電子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先完成電子營業執照的領取;
3.必須屬於三型中的成長型或發展型;但各級推薦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錄、申報不受成長型或發展型限制,推薦時主管部門需要填寫推薦理由、推薦單位。
4.同一個省份下、同一個自然人設立的多個個體工商戶,只允許選擇一個進行申報;
5.只能選擇“名、特、優、新”其中的一個分類進行申報。
(二)縣、市逐級審核確認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核期內,可通過電腦端打開系統進行審核操作,分工如下:
1.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申請材料的審核、公示與異議處理工作。審核工作是對申請人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理性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對申請材料給予通過、退回(個體工商戶可重新修改材料)或駁回(個體工商戶本年度不可再進行申報)處理。公示與異議處理工作由縣級主管部門評審工作完成後,通過平台或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網站對擬認定“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進行公示,並對公示異議及時處理。所有工作完成後通過系統將名單報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2.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試點縣(市、區)上報名單的抽查覆核。根據覆核結果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個體工商戶材料給予退回或駁回處理。覆核工作完成後通過系統將名單報送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三)省級匯總上報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匯總確認試點地區入庫名單數據後報送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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