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指導意見

《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精神,繼續深入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指導、規範、促進各地的個體工商戶分類監管工作而出台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指導意見
  • 類型: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精神,繼續深入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指導、規範、促進各地的個體工商戶分類監管工作,加強依法行政,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指導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 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關於印發< 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辦法 > 的通知》 ( 工商個字〔 2005 〕第 26 號 ) ,促進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科學化、規範化,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合理分配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個體工商戶的信用狀況、從事行業和經營地點對其進行分類,並相應採取不同監管措施的管理制度。
二、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要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統一的原則,以經濟戶口管理為基礎,依託金信工程組織實施。
三、個體工商戶信用狀況要根據其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退出等指標認定,具體劃分為守信、警示、失信和嚴重失信四類,分別用A 、 B 、 C 、 D 四級信用度表示。認定標準分別為:
(一 ) A 級個體工商戶為近兩年內無任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不良行為記錄,驗照合格的。
(二)B 級個體工商戶為近兩年內有輕微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C 級個體工商戶為近兩年內有嚴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D 級個體工商戶為被責令停業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依據個體工商戶從事行業風險度的高低,可劃分為甲、乙、丙三級。
甲級風險行業: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且與人體健康、公共安全相關的行業,如食品、文化娛樂、煙花爆竹等;
乙級風險行業: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且除甲級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
丙級風險行業:經營範圍未涉及前置許可的行業。
六、依據經營地點的不同位置對監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將個體工商戶監管區域劃分為重點監管區域、一般監管區域。
重點監管區域,主要是學校周邊、商業繁華地區、超市、旅遊景區、農村集貿市場等。其他地區為一般監管區域。
七、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個體工商戶,要按照激勵守信、懲治失信的要求,充分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和手段,有針對性地實施分類監管。對A 級個體工商戶,實行激勵機制,主要結合專項整治和投訴舉報開展針對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輕微違法行為,應以教育和警告為主;在驗照時,提供便捷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
對B 級個體工商戶,實行預警機制,加強守法經營、文明經商教育,搞好定期巡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警告或約談;在辦理變更登記和驗照時,進行針對性的審查。
對C 級個體工商戶 , 實行懲誡機制,強化誠實信用、守法經營教育,強化日常監管、增加巡查次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告誡,對違章違法行為,從嚴查處;在辦理變更登記和驗照時,進行重點審查。
對D 級個體工商戶,實行懲戒淘汰機制。對停業整頓的,重點檢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是否執行到位,違法經營行為是否改正;在變更登記和驗照時,加強全面審查;對其新的違章違法行為,從重從嚴查處;對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要加強後延監管,檢查有否繼續從事經營活動,以及是否辦理註銷登記。對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查處取締。
對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要建立定期回訪制度,重點檢查是否按核准的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八、根據個體工商戶從事行業風險度的甲、乙、丙分級,分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對從事甲級風險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力度;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果斷採取強制措施,防止惡性事件發生。
對從事乙級風險行業的個體工商戶,要加強日常監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對從事丙級風險行業的個體工商戶,結合信用等級和監管區域,搞好日常監管。
九、對重點監管區域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加大巡查力度,重點檢查經營行為是否擾亂學校教學秩序,有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有無商業欺詐、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短斤少兩、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等違章違法行為。
對一般監管區域的個體工商戶,要結合其信用等級和從事行業的風險度,開展日常監管。
十、各地在實施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的過程中,要正確處理信用度、行業風險度和監管區域三者的關係,堅持以信用度為主,兼顧行業風險度、監管區域的原則,確定監管重點、監管頻率和監管層次。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檔案要求,統一開發具有自動分類、提示、預警,自動解除過期信息,滿足多方面查詢需求等功能,與各業務軟體兼容的分類監管軟體,儘快建立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平台。
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經濟戶口數據,及時採集、錄入新的登記監管信息,建立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資料庫。對新增加的信息數據要按照誰登記誰錄入、誰檢查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的原則, 保證一數一源。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結合本指導意見,制定數據錄入標準和錄入規範。縣或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搞好網路維護,入網數據的篩選、整理、更新,保證入網信息及時、準確、完備;工商所要認真落實轄區監管職責,依照有關規定採集、錄入相關監管信息。
十三、對個體工商戶的信用分類,主要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分類監管,不得擅自對外披露、公示。嚴禁利用信用分類搞評比、評定,頒發信用等級牌匾等活動。
十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到機構、人員、資金和技術保障“四落實”。要建立健全與個體工商戶分類監管相配套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加強對從事分類監管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取得實效。
十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個體工商戶分類標準和具體監管措施,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