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構設定的意見

監察機構設定的意見有:機構設定的原則和形式方面;領導體制和工作關係方面;職務設定和幹部管理方面;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機構設定的意見
  • 時間:1993年5月18日
  • 原則:加強紀檢、強化監察職能
  • 形式:紀律檢查組、紀律檢查委員會
主要內容,具體意見,

主要內容

(1993年5月18日)
根據黨章和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和監察部現向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的52個部門派駐了紀檢、監察機構66個,其中中央紀委、監察部雙派駐的部門14個,中央紀委單派駐的部門6個,監察部單派駐的部門32個。42個部門內設紀檢、監察機構65個,其中設紀檢組(紀委)和監察機構的部門23個,單設紀檢組(紀委)的部門4個,單設行政監察機構的部門15個。這些紀檢、監察機構在貫徹執行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黨的章程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協助黨的組織整頓黨風,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四大以後,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定,中央紀委與監察部已合署辦公。中央國家機關一些紀檢、監察機構的合署工作也正在進行。為落實黨的十四大關於“加強黨的紀律和紀律檢查工作”、“強化行政監察機關職能”的精神,現對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等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具體意見

一、機構設定的原則和形式
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應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本著加強紀檢、強化監察職能的精神,加以健全和完善。設定的紀檢、監察機構名稱分別為:紀律檢查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根據黨章和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中的一些重要經濟部門、意識形態部門、國家司法和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可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一些部門可內設紀檢、監察機構。同時,要充分發揮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的作用。
1 國務院的部委中,已實行中央紀委、監察部雙派駐的國家教委、地質礦產部、建設部、冶金工業部、化學工業部、郵電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和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系統紀檢、監察機構保留。監察部已派駐監察機構的國家計委、國家科委、民政部、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部、衛生部、國家體委、審計署,中央紀委設立派駐紀檢組。
新組建的國家經貿委、機械工業部、電子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煤炭工業部、國內貿易部,中央紀委、監察部設立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中央紀委、監察部在國家計生委設立派駐紀檢、監察機構。
2 國務院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中,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海關總署的紀檢、監察機構保留。只有中央紀委或監察部派駐機構的新聞出版署、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家工商局和國家旅遊局,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中央紀委、監察部在國家稅務總局設立派駐紀檢、監察機構。
3 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為中央紀委派出機構。
中央紀委派駐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華通訊社、人民日報社、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紀檢組和內設監察機構保留。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紀檢組改為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內設監察機構保留。
4 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鐵道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海洋局的紀委,國家民委黨組紀檢組和監察部派駐這些部門的監察機構保留。監察部派駐人事部、勞動部的監察機構保留。國家地震局黨組紀檢組保留,監察部在該局設立派駐監察機構。
5 中央紀委、監察部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中央國家機關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聯繫的企業,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數較多,對下實行行業管理的,應設立黨組紀檢組和行政監察機構。
中央紀委、監察部建議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環保局、國家土地局、中國輕工總會、中國紡織總會、中國氣象局、中國核工業總公司、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應設立黨組紀檢組和內設監察機構。
二、領導體制和工作關係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合署辦公和機構設定有關問題的請示〉的通知》精神,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監察機構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構名稱,履行兩種職能的體制。中央紀委、監察部均派駐和內設紀檢組、監察機構的部門,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實行合署辦公;由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行政監察機構實行內設的部門,紀檢組同行政監察機構合署辦公;只有監察部派駐監察機構的部門,黨組紀檢組(紀委)與派駐監察機構合署辦公。
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實行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所駐在部門黨組、行政領導的雙重領導,紀檢、監察業務以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為主。黨組紀檢組(紀委)與內設行政監察機構實行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所在部門黨組(黨委)、行政領導的雙重領導。
派駐紀檢組組長和黨組紀檢組(紀委)組長(書記)應參加所在部門的黨組(黨委),尚不是黨組(黨委)成員的,列席所在部門的黨組(黨委)會議。
三、職務設定和幹部管理
派駐紀檢組和黨組紀檢組(紀委)設組長(書記)一人,副組長(副書記)一至二人。派駐和內設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廳)設局長(專員)一人,設副局長(副專員)一至二人。實行紀檢、監察合署辦公的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局長(專員)由紀檢組(紀委)副組長(副書記)擔任。派駐和內設紀檢、監察機構的內設辦事機構統稱室。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派駐和內設紀檢、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和處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員。紀律檢查員和監察專員、監察員是實職。
上述幹部的配備、任免和管理,按《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紀律檢查機關組織建設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頒發〈關於黨的各級紀委內部機構和幹部職務設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紀檢組(紀委)領導幹部任免審批程式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
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制的確定,要以精幹、效能為原則。
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編制,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根據各部門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原則上統一划撥,單獨列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工資、福利待遇、住房及離退休安排等,由所在部門負責。
內設紀檢、監察機構的編制,由所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在本部門列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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