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罪是指享有合法占有權或受人委託享有合法占有權的人,通過欺騙手段挪用或濫用他人財產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種犯罪。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枚利。(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不按占有權性質所規定的用途,採用欺騙手段,非法挪用他人財產的行為。即:僕人、受託人或代理人等,破壞了他們與主人之間的關係,利用自己受信任的地位或受僱的便利條件獲得合法占有權,以欺騙的手段,將他人委託的金錢、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據為己有。(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且具有將他人財產據為己有的目的。
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盜用罪適用於僕人、代理人、職員、雇賀、受委託人和政府官員。如果沒有這種委託^信任關係,則不能把占有或挪用認為是盜用。在英國,盜用罪已被1968年的《盜竊罪法》廢止,歸入盜竊罪中。在美國有些州還保留盜用罪的罪名。特別是對政府官員的盜用,除適用一般盜用的法律條文外,有些法務部門還特別增設了有關占有公共資金的“政府官員盜用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