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公款罪

盜用公款罪是指香港《偷盜罪條例》規定的一種犯罪。該條例規定,以下兩種行為構成盜用公款罪。身為書記、工役或職司書記、工役之人偷盜其僱主或東主所有或持有或管有權之動產、金錢或有價證券的行為,或者以欺詐手段侵蝕代東主或僱主保管或用東主或僱主名義接受或保管的動產、金錢或有價證券的一部或全部的行為。

公務員偷盜、侵蝕或欺詐手段占用或處置在職務上受託、收受或保管的動產、金錢或有價證券的行為。盜用公款罪以重刑罪論,應受14年有期徒刑處分,如其人任職書記或工役年齡為16歲以下者,還應兼^6笞刑一次,秘密地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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