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四)加快推進政事分開、
政企分開,將原由事業單位承擔的相關
行政管理職責收歸局機關承擔,將具體事務性、
技術性工作交由事業單位、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承擔,經營性職能交給企業。
(五)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強化
城市綜合管理,強化建築業市場、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綜合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牽頭負責推進新型城市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新型城市化、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建設、市政公用事業、
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
分區規劃、詳細規劃;負責指導全市城鎮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市
城市規劃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申報、立項和組織實施;根據授權作為業主單位,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督促市城市規劃區重點工程建設和
市政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
(三)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城市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和公用設施建設、運營安全和
應急管理;負責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道路、城市橋樑、城市路燈(含社會燈飾)、
市容環境衛生等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含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全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建築市場、
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勞保統籌、
工程監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跨地域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負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主持全市建設項目(含民用建築、工業建築、
市政設施、公用建築、園林綠化工程)初步設計的評審和報批工作;負責
施工圖審查;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六)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及相關的管理制度,執行省發布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工程建設工法、地方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指導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的實施。
(七)承擔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
安全監管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勘察設計、工程質量安全及開發和利用。
(八)負責市
城市規劃區綠化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建設的審查報批、建設管理和保護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
(九)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實施建築節能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建設行業科技項目的開發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指導管理行業重大技術改進和創新。
(十)承擔推進全市城鎮減排的責任。組織實施城鎮污水、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重大減排項目實施,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籌措與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外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年度城市維護建設項目資金計畫的編制,指導與監督各專項經費的使用;對市本級維護建設工程進行預(決)算的審核和審計。
(十二)擬訂全市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督促實施,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建築領域的各行業學會、協會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綜合調研、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
維穩、綜合治理和
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計畫生育、
後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負責綜合協調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二)政策法規科。
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建設和城市管理
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建設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建設系統推進
依法行政、
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三)城鄉建設科。
組織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國土規劃、
區域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土地劃撥、出讓等有關工作;擬訂城鎮供水、排水、燃氣、熱力、
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業管理規定並指導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鎮污水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指導全市城鎮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城鄉建設情況的綜合與業務統計。
(四)工程建設科。
指導協調全市建設領域重點工程建設;編制市
城市規劃區重點建設項目和
市政設施建設維修近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和市政設施的申報、立項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道路挖掘、占用的審查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負責指導組織和協調督促市級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和市政設施的建設維修;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有關協調工作。
(五)園林綠化科。
擬訂全市
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中長期發展計畫,根據
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
城市規劃區綠化管理、綠化專業規劃和公共綠地詳細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市城市規劃區各類城市配套綠化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和備案、綠化工程評優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綠地占用、樹木砍伐、移植等園林綠化項目審核審批工作;參與並做好公園綠地規劃會審和工程項目的擴初會審工作;負責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建設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工程及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實施民眾性綠化工作;承擔市城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公用事業科(市燃氣管理辦公室、市城市供水
節水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市
城市規劃區公用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制市城市規劃區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容環衛等專業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市城市規劃區的排漬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有關市政公用事業
特許經營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環衛、燃氣、照明等市政公用企業的資質認定的監督管理;負責計畫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七)建築管理科。
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的實施和監督;擬訂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
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監理的制度並督促執行;負責全市工程材料、
建築機械設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造價管理;負責組織建設項目
優質工程的評選;負責建築報廢工程審核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理;負責建築工程質量爭議仲裁;負責建設工程工地的計畫生育工作。
(八)科技設計科。
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建設科技、勘察設計工作;貫徹執行建築節能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建設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規劃及改革方案;承辦全市建設科技成果(產品)鑑定、成果登記的有關工作;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讓和推廣套用;負責全市建設系統科技統計;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審批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
施工圖技術審查工作;督促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
市政設施建設工作的抗震設施工作。
(九)報建審查科(行政審批協調科)。
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報建管理和施工許可的審批發證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一站式”報建收費工作;負責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和監理契約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簽訂施工企業計畫生育管理契約。負責建設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服務性項目的綜合協調;負責建設政務視窗的管理工作。
負責市
城市規劃區城市建設和維護資金年度計畫的編制與審核,並對下達計畫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落實;負責本系統各種專項資金和事業經費的管理、局機關財務、下屬單位撥款;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控購申報和固定資產
清產核資工作;
歸口管理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政務視窗行政審批後的經費收繳管理;負責局下屬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十一)人事科。
擬訂全市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
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土建系列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職業技能崗位資格考核等相關工作。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工會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紀檢(監察)機構
行政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2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
事業編制5名(後勤服務人員按益辦發〔2008〕10號檔案精神管理)。
其他事項
(一)市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處級事業單位,依法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內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橋樑、涵洞、供排水、熱力燃氣、戶外廣告設定、占道經營(含不按規定地點經營)、渣土運輸等方面的
行政執法工作。內設綜合科、法規科、財務科、督察科(均為副科級),機關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處級),副局長3名(
正科級),工會主席1名(正科級);科長4名(副科級)。
下設2個大隊和3個分局:
1、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執法大隊,正科級事業單位,承擔城市道路橋樑、涵洞、公園、供排水、熱力燃氣、戶外廣告設定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核定全額撥款
事業編制15名,其中:大隊長1名(正科級),副大隊長1名(副科級)。
2、市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渣土運輸執法大隊,正科級事業單位,承擔渣土運輸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5名,其中:其中:大隊長1名(正科級),副大隊長1名(副科級)。
3、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資陽分局、赫山分局、桃花侖分局,均為正科級事業單位,分別負責轄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占道經營(含不按規定地點經營)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各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0名,各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工會主席1名(副科級)。
(二)關於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村鎮基礎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業務指導;市規劃局負責綜合協調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鎮、鄉、村規劃管理;縣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村鎮建設工作。
(三)規劃建設協調監督機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與市規劃局等部門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監督機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處罰決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市規劃局,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處罰決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現市規劃局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事項,以及市規劃局發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和處罰不當的事項,均應及時互相通報,相互監督。
(四)河道、湖泊漂浮物清理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清理影響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用水取水安全的河道、湖泊漂浮物;市水利局負責組織清理影響防洪安全的河道、湖泊漂浮物。
(五)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市規劃局負責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六)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