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環境保護局

白城市環境保護局,類別是國家機構,類型是環境保護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城市環境保護局
  • 外文名:Baiche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 類別:國家機構
  • 類型:環境保護局
  • 局長:王月和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地方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地方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地方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對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規劃、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細則;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地方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地方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協助管理縣(市、區)環保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布、機關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辦縣(市、區)環保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協管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和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二)綜合計畫科(環境監測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實施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負責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研發、集成示範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負責組織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和指導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詁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負責環境保護工作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檢測、檢驗、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環保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四)污染防治科(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監督落實省內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組織落實市內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責任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擔有關環境保護國際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與協調;承擔環保外事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法規科)。
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對自然保護區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全市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承擔環境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核事故、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履約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進出口審批的技術初審,協助有關部門處置突發性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等污染事故。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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