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國土資源局

白城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城市國土資源局
  • 地點:白城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參與指導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請國家或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
貫徹執行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家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研究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並監督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省政府審批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
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市內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
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規劃、計畫;監督管理和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規劃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
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
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管理國家和省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並監督使用。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
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科)。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全局性重要會議的組織和公文管理、重要檔案的起草和審核以及政務信息、外事、機要、保密、檔案、文印等工作;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對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固定資產實行統管;對縣(市)國土資源局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檢查;承擔國家、省、市撥給資金的財務管理、監督、審計工作;對全局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
(二)土地利用管理科(調控和監測科)。
擬訂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對土地供應實行全程監管;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和管理;指導並實施基準地價更新;組織指導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
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建設的管理;組織管理全市國土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地籍管理科。
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以及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檔案管理及統計;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四)規劃和耕地保護科(國土資源整治科)。
組織研究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綜合措施,編制全市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擬訂全市土地供應有關規定;指導和審核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執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農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研究全市荒漠化(沙化、鹼化、草原退化)土地整治措施;編制中長期開發整理規劃;編制項目可研報告和實施方案;組織專家學者及相關部門開展荒漠化研究和治理工作。
(五)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依法進行礦產資源採礦權的授予、登記、變更和調處採礦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申報管理和實施督查,以及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和礦產資源儲量綜合管理。
(六)法規監察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及應訴事宜;調研和起草全市綜合性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措施和辦法;組織對全市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執法監察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代表市政府負責土地違法案件的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七)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幹部職工培訓教育;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人員)任用的考核、任職培訓等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工作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
(八)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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