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工作的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安市國土資源局
- 主要職責:12條
- 內設機構:3個
- 所在地:大安市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政策;制定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以及年度用地計畫;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市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招標、拍賣)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承擔國家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省內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省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規劃管理。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保護地質環境;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組織開展土地與礦產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負責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垂直管理。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 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全局性會議的組織和公文管理,重要檔案的起草,以及政務信息、外事、機要、保密、檔案、文印等工作,負責全局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對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固定資產實行統管,對各站所收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檢查;承擔國家、省及白城市撥給資金的財務管理、監督審計工作;對全局各項行政事業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
(二) 土地資源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定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組織研究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擬定全市土地供應政策;指導和審核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擬定並執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擬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以及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
組織對全市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土地執法監察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負責土地、礦產信訪案件的接待與處理;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及應訴事宜。
根據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 礦產資源管理科。
擬定並實施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調查處理採礦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的評估資格,審核國家、省及白城市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申報管理和實施督查,以及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和礦產資源儲量綜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