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市區大氣環境的通告

白城市為整治市區大氣環境而制定的一份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市區大氣環境的通告
  • 目的:整治市區大氣環境
  • 制定者:白城市人民政府
  • 制定所依法律:《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
基本信息,條款,

基本信息

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市區大氣環境的通告
2000年6月15日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整治市區大氣環境。

條款

一、本通告適用範圍及治理期限
內環路以里及其兩側、白城洮南、白城至大安出入口、工商大廈至火車站道路兩側的所有鍋爐飯店的煙塵排放,要求在2000年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務。
內環路以外、二環路以里及其兩側、白城至鎮賚、白城至烏蘭浩特出入口兩側的鍋爐、飯店的煙塵排放,要求在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務。
二、在本通告第一條規定範圍內的單位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續建鍋爐、茶爐、飯店爐灶及鍋爐增容前,必須到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環保部門批准,規劃、工商等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三、凡在現有熱網已布設到並有能力供應區域內的新建項目,一律實行集中供熱。未按要求接入集中供熱,擅自接用自備鍋爐房的,要自行拆除自備鍋爐房,改接集中供熱。
四、凡不在現有熱網已布設到並有能力供應區域內的新建項目,暫時不能接入集中供熱,需要自備採暖設施的,要採用區域供熱線或採用水源熱泵、電熱膜等方式供熱,並確保達標排放。
五、凡現有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鍋爐,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並確保達標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照《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由政府做出停業治理決定。
六、本通告第一條規定範圍內的各種燃煤茶爐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改用油、氣、電、清潔能源。
七、對新、改、擴建浴池一律採用燃油、燃氣和電加熱鍋爐並確保達標排放;現有燃煤的浴池鍋爐一律取消原煤散燒。改用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並確保達標排放。居民住宅樓內禁止新建、改建浴池。
八、各營業性飯店不得燃煤(含型煤),改用燃氣或其他清潔能源。對有特殊烹飪工藝要求的飯店,允許其使用特定燃料,但所排放的煙塵不得污染(影響)周圍環境。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或處罰,需停業治理的,按管轄許可權分別由市、區政府做出決定,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本通告的執行情況由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工商、城建規劃公安城管等部門要積極給予配合。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市區大氣環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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