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仲裁法》自1995年
實施以來,我國的
仲裁事業已經過了十多年的發展歷程,在新時代的背景下,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應把握正確的戰略和策略,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方向,將我國的仲裁事業提高到新的高度。
作者:佚名
[摘 要]:全面推行仲裁制度,加快發展仲裁事業,廣泛融入市場經濟,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持續發展,是仲裁機構必須堅持的服務方向。在貼緊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自覺地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仲裁法律服務,在服務中發揮仲裁的優勢,顯現仲裁的社會功能,創立仲裁新理念,完善仲裁服務新體制,擴張仲裁的影響力,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制度,實現仲裁戰略發展目標,是當代中國仲裁工作者艱巨而又光榮的使命。 [英文摘要]:[關 鍵 字]:[論文正文]: 全面推行仲裁制度,加快發展仲裁事業,廣泛融入市場經濟,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持續發展,是仲裁機構必須堅持的服務方向。在貼緊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自覺地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仲裁法律服務,在服務中發揮仲裁的優勢,顯現仲裁的社會功能,創立仲裁新理念,完善仲裁服務新體制,擴張仲裁的影響力,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制度,實現仲裁戰略發展目標,是當代中國仲裁工作者艱巨而又光榮的使命。
一個地區的仲裁機構不能自生自滅,關鍵在於它所從事的仲裁事業不能自生自滅。仲裁機構、仲裁事業自生自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只要停止發展,或者是發展慢了,這種可能就會變成現實。阻止這種自生自滅的辦法只有一條,那就是不停頓地發展。發展的不竭動力是不斷地創新。
一、仲裁體制創新是全面推行仲裁制度的組織保證
現存的仲裁工作體制及其運行機制,帶有過去計畫經濟體制下的舊痕跡,內部管理統得過死,受案地點過於集中,這樣的仲裁工作體制與武漢這座特大省會城市的廣闊市場對仲裁的需求不相適應。武漢內聯九省,外通海疆,地跨兩江,轄十三個行政區,兩個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總面積8407?11平方公里。武漢在平面直角坐標上,東西距最大為134公里,南北距最大為155公里。在這樣一個廣闊的區間裡,生產、生活的常住人口800餘萬,暫住人口150餘萬。武漢是全國重要的工業基地和國家光電子信息產業基地,是我國中部的交通通訊樞紐和金融、商貿、旅遊等行業中心,各類企業遍及城鄉各地,各種經濟活動“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然而,我們仲裁機構的設定高度集中,縱向“無腳”、橫向“無手”,遠離市場經濟的前沿。這種體制的要害在於“方便了自己,為難了當事人”,從理論上講,仲裁服務領域很寬,然而實際運行的結果很窄,遠遠適應不了相對分散的市場主體就近及時化解矛盾、促進合作的迫切需求。仲裁制度跟訴訟制度比,有其相對的優勢。但是,在工作體制所能覆蓋的層面上不如人民法院。一方面“糾紛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另一方面仲裁工作體制又遠未貼近社會生產、生活第一線,因此,常常出現“事前”服務難到位,糾紛發生後,多因“遠水解不了近渴”而難進仲裁的“門”。這種體制上的壓力,一度使我們困惑不安。
為了改變這種
局面,我們從武漢地區的實際出發,經商得有關部門同意,通過一年時間的精心籌備,組建了一個全覆蓋、多層次、寬領域的仲裁發展工作網路。這個新的仲裁發展體制,是以武漢仲裁發展委員會為載體組建起來的,首先通過籌建發展委員會,聘請了一批通曉經濟、熟悉法律、處事公道、作風過硬、經驗豐富、善於協調的原市直有關經濟、法制等部門的正局級領導幹部,他們雖已退(離)休、但身體健康,熱心仲裁工作,在武漢地區影響力大,公信度高,通過他們的人格魅力聯繫了一批商會、行業協會、同業公會、消費者協會、專家諮詢委員會以及涉台、涉港、涉外行會機構的社會名家,形成了遍及全市各戰線、各部門和各大單位的仲裁發展工作隊伍。為使仲裁發展委的工作落到實處,經請示市編辦批准,在仲裁委統一領導下設立了發展委辦公室,配備了四名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為了使仲裁發展工作形成網路,延伸到社會生產、生活第一線,我們又在全市範圍內,從縱、橫兩個方面組建了仲裁延伸服務機構。縱向方面,在區委、區政府的支持下,分別在13個行政轄區成立了仲裁發展分會,經各區區委、區政府推薦,仲裁委正式聘請了一批剛退居二線,熟悉經濟和法律,民眾信賴的中層以上的幹部,分別在13個發展分會組建了仲裁工作專班。經區委、區政府提名,仲裁委聘請了13名已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區(局)級幹部,分別擔任13個發展分會的主任,“全天候”主持發展分會的日常工作。各區政府還為各“分會”提供了2000餘平方米的辦公和仲裁業務用房,各區財政均給各“分會”撥付了必要的開辦費。為了就近及時處理民商糾紛,仲裁委在13個區設立了28個仲裁委直屬的仲裁調解室,委託各發展分會代管。仲裁調解室在仲裁委的統一指導下,依據仲裁規則的規定,負責受理適用簡易程式的民商糾紛。仲裁調解室的工作目標是確保“三率”,要求做到:①通過調解實現和解;②快速結案,一般不超過一個月;③確保自動履行,即清即結。調解不成需要及時裁決的,由仲裁委及時派專職秘書到“分會”調解室協助仲裁庭辦理仲裁裁決文書。標的大、難度大並已達成仲裁協定的民商糾紛,由“分會”向仲裁委推薦。各發展分會還通過武漢仲裁委在各街、鄉(鎮)、場聘用了一批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熱心仲裁工作的仲裁信息聯絡員。有的甚至把聘請聯絡員的工作延伸到了經濟發達的“城中村”。這種縱能到底的仲裁工作網路,不僅在各行政轄區填補了無仲裁機構的“空白”,解決了沒有“腳”的問題,而且在各街、鄉(鎮)、場解決了仲裁機構在這裡沒有耳目和助手的問題,因此,這裡的糾紛發生後,仲裁機構能在第一時間裡掌握信息,及時調處;橫的方面,首先,仲裁委在糾紛多發性的消費者投訴、商品混凝土銷售、城市開發、工程建築、地方工商業、金融、教育、外資、內聯等行業,通過與各自的行業協會“聯手”,在相關部門的支持下,建立了45個仲裁辦事處和仲裁聯絡處,在有條件的仲裁辦事處設立了仲裁調解室。其二、在糾紛多、專業性強的行業,在相關協會的積極參與下,分別建立了家庭裝飾糾紛仲裁中心、汽車行業糾紛仲裁中心、建築工程造價糾紛仲裁中心、高新技術糾紛仲裁中心、房產爭議仲裁中心、房屋拆遷糾紛仲裁中心等8個專業仲裁中心。這些橫能到邊的仲裁工作機構,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仲裁委在這些行業沒有“手”的問題。這樣從縱橫兩方面組建起來的仲裁工作網路,一有牌子、二有班子、三有房子、四有開辦用的“票子”、五有自辦、移送和推薦的案子。有效地解決了這類仲裁延伸機構“空化”的問題,把仲裁發展的各項工作落到了實處。武漢仲裁工作網路自組建以來,僅僅一年多的時間,不僅自辦、移送和推薦了一大批民商糾紛案件,而且在推行仲裁制度、普及仲裁知識、推廣示範契約文本,幫助企業加強契約管理,化解民商糾紛,為政府排憂解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建立仲裁工作延伸新體制,為全面推行仲裁制度,發展仲裁事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
仲裁工作體制的創新源於仲裁人才觀念的更新。過去我們曾把仲裁工作看得過於“神秘”,想到的只是依靠專職仲裁幹部,依法組織“三八兩高”專家辦案。建立仲裁發展工作新體制是加快仲裁事業發展的組織保證,說到底是人才保證。組織一支龐大的從事仲裁發展工作的隊伍,一無人員編制,二無經費支撐,三無辦公用房。怎么辦?為解決仲裁機構的延伸機制,向政府寫報告,要人、要錢、要屋是不可能的。我們想,既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事業是全黨、全社會的事業,既然仲裁機構是帶有民間性質的仲裁服務機構,為什麼不可以去啟動社會力量辦仲裁呢?!為什麼又不能設法利用社會上寶貴的人才資源,組織一個熱心仲裁事業的自願兵團?!想通了這個道理之後,我們決心拓展視野,向仲裁機構外延擴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向社會謀求寶貴而又特殊的仲裁人才資源,組織一支來自社會、服務社會的仲裁發展工作隊伍。
社會仲裁人才資源是豐富的,關鍵在於我們的思想要解放,觀念要更新,要善於發現、樂於聘用、精於組織。前幾年,當武漢市各級行政機關的機構改革進入全面推進階段的時候,“一刀切”和“切一刀”的政策規定,一大批經驗豐富、身體健康的處以上的幹部,從各級、各部門的領導崗位上退休回家,“退養”起來,他們有的一時心裡難以平衡,有的不習慣那種退下來的生活,為尋求實現自己的社會價值,急需有一份力所能及的服務社會的工作。正在這個時候,武漢仲裁委抓住了機遇,經商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報請政府有關領導批准,在全市範圍內,從領導崗位離退休和剛剛“退養”下來的同志中選聘了100餘名不在仲裁委拿工資、熱心仲裁事業的老同志,組成了專施仲裁發展工作的“老來紅”自願兵團。通過他們的努力,仲裁委又在全市各區、街、鄉(鎮)、場、各相關部門、各經濟工作戰線、各大單位和各行業協會及各中介機構中聘請了500餘名仲裁發展委員會委員及發展分會成員、仲裁調解員、仲裁信息聯絡員,並且明確了任務,建立了制度,廣泛開展了宣傳仲裁、引導仲裁、服務仲裁、提供仲裁信息的活動。至此,一支全方位、多專業、高素質的仲裁服務隊伍基本形成。這支龐大的仲裁工作隊伍,特別是仲裁發展委員會的12位主任,13個發展分會的主任和顧問、8個專業仲裁中心及其28個仲裁調解室的主任們,他們活躍在全市城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各市場經濟活動的前沿,為推行仲裁制度,發展仲裁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被民眾譽為武漢仲裁的“五大員”??普及仲裁知識的宣傳員、規範示範契約文本的指導員、協調各方的聯絡員、重大糾紛的調解員,實踐“三個代表”的服務員。實踐證明,依靠社會力量建立仲裁工作新體制,為發展仲裁事業開闢了一條新的出路。武漢仲裁發展工作延伸機構在今年不足一年的時間裡,自辦、移送、推薦的民商事糾紛案1860件,涉案標的4?34億元,在武漢仲裁委今年同期受案總數中形成了“半壁河山”之勢,就是一個最好的佐證。
二、服務領域創新是跨越式發展仲裁事業的戰略選擇
在城建、交通戰線,積極推進仲裁服務“一條龍”。在堅持創新,快速發展新思路的指導下,我們把過去的成績作為歷史的新起點。站在新的起跑線上,積極探索仲裁向“上下游產業”延伸服務的新路子。經過多年的艱苦努力,城建、交通戰線已成為仲裁服務的“主要陣地”,尤其是受理城建戰線的案件數占受案總數的比例歷年均在60%以上。但是,對整個城建、交通戰線來講,已經發生和有可能發生糾紛的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還遠遠不到60%,尤其是涉案標的較大的糾紛,申請仲裁的就更少了。這對仲裁機構來說,在城建、交通戰線所提供的仲裁服務,還遠未達到全覆蓋的要求,仍有“盲區”和“空白”,不客氣地講,還有“死角”,為了解決這一突出問題,我們以房地產業為中心,對其“上游”產業和它的“下游”產業,進行了全面地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會商相關行業協會,建立了緊密地合作關係,在土地有償轉讓、建築工程設計、工程建築招投標、工程造價、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商品混凝土銷售、庭苑綠化、商品房銷售、“二手房”買賣、房屋按揭貸款、家庭裝飾、物業管理、供水、供氣、供電等行業,以及公路、橋樑、市政、水利、堤防、園林工程建設和鐵、水、公、空服務領域設立了仲裁延伸機構,形成了若干仲裁服務“一條龍”,擴大了仲裁服務領域,基本解決了仲裁在城建、交通戰線覆蓋的“空白”。
其二、勇於探索仲裁服務新領域。我們在全面推行仲裁制度的過程中,對一些不敢涉足的領域,進行了很有意義的探索。改革開放以來,武漢近郊農村經濟社會發生了巨變。但是,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問題。主要是隨著集體經濟規模不斷增大,過去沿用的“二國營”的傳統管理手段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隨著近郊農村城市化步伐加快,過去村民賴以生存的土地等實物資產不斷轉化為金融資產,如何處置這些轉化了的集體資產,保證村民不失去長遠利益的問題成了大家關注的熱點;隨著“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的推進,失地後的農民成了城市中新的“失業群體”,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了這個難題,是城市改革中不可迴避的問題;隨著中心城區面積逐年擴大、人口急劇增加,在新興的城區出現了“城中村”。“城中村”長期保留著村民自治組織建制,實行農村管理體制,“城中村”所在的街辦事處又難以按城市管理體制實行管理,這種“二元”管理體制,誰也管不著,誰也管不好,造成“城中村”的城市建設、治安管理長期處於低水平狀態,影響了現代都市的形象。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體制創新,對“城中村”實施經濟體制股份制改造,用先進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推動近郊農村加快經濟發展。仲裁機構為“城中村”改造提供仲裁法律服務,是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為“村民變股民”的改革提供“事前”服務入手的。“村民變股民”的關鍵環節在於通過審計、評估、核准村級淨資產,搞好村民界定,安排好村級公共服務資金,制定股份分配方案,將這些重大問題提交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將按比例劃分給村民的股份量化到村民個人,經過村民大會反覆討論達成共識以後,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和仲裁程式的要求提交村民大會採取記名的方式投票表決通過,並張榜公布,實行三榜定案。村民個人的股份確定之後,村民終身享有受益權。最後,村民將量化到個人的股份,向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入股,該公司與持股村民按《契約法》確立的原則,逐個簽訂《持股契約書》。為了確保《持股契約書》安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合意達成有效仲裁協定,申請仲裁機構依法確認《持股契約書》的效力,使其具有可執行性。受理這類“尚未發生”,但有可能發生衝突的經濟案件是有風險的,況且又無現成經驗可以借鑑。因此,我們對是否受理這類案件曾有過短暫的猶豫,但並沒有影響我們開拓創新的勇氣。為了拓展仲裁服務新領域,我們堅持在實踐中艱苦探索,在探索中勇於實踐。我們認為只要堅持“不守舊、不越位、不違規、不違背當事人意願,就應大膽地試、大膽地闖、大膽地乾”。仲裁與經濟體制改革中涉及的民事行為關係密切,它不僅必須而且可能為這種改革提供仲裁服務。持股契約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屬於仲裁受案範圍,各方當事人又合意達成了明確約定的仲裁協定,有合法合規的仲裁申請,仲裁機構理應依法、依規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所以,我們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大膽受理了此類案件,啟動了仲裁程式,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逐一確認了《持股契約書》的法律效力,並根據《持股契約書》的內容製作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當事人簽字生效後執行。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此項改革的順利實施,探索了一條仲裁服務的新路。
其三、降低仲裁“門坎”,樂於受理小額糾紛。“民眾利益無小事”。我們轉變了“抓大放小”的觀念,決心拆除阻隔小案的“門坎”,一是對“小案”收費實行減、免、緩的靈活政策,二是對事前沒有達成仲裁協定的小額糾紛,實施“先實體後程式”的調解辦法,即先在仲裁程式外,就爭議的實體問題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和解協定後,再雙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確認和解協定的效力。這樣試運行了一段時間後,經市消費者協會同意,武漢仲裁委在“消協”設立了仲裁調解室,專門受理消費者投訴糾紛。仲裁調解室當年成立當年受案100多起,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維護了市場秩序,而且拓展了仲裁服務新領域,擴大了仲裁的社會影響。
民眾性集資建房糾紛,是歷史形成的多因一果的難案,涉及的申請人眾多,要求各不相同,達成仲裁協定難;違規集資的開發商由於經營決策失誤,虧損嚴重,足額兌付集資款難。參加集資的對象多數是普通市民,下崗工人和無業居民,就個人集資款而言雖多數不足10萬,但難以承受久拖不還的壓力,迫切要儘快兌付。對開發商來講,集資總額都在億元左右,一時難以籌措還債資金。因此,對仲裁機構來講,及時化解糾紛難。由於這些原因,受理集資糾紛案成為人見人怕、不敢涉足的難題。近幾年來,武漢仲裁委轉變了“抓大放小”的觀念,拆除了“堵住”小案的“門坎”之後,先後受理了近4案7000餘人,涉案標的多達3個多億的民眾集資糾紛案。這對仲裁委來講,可以說不僅受理了4個實實在在的大案,而且又是4個數量特大的“窩案”。這樣的“小案變多案”的群體性案件,仲裁機構提供的事前、事中、事後服務的工作量是很大的,包括仲裁委組織專班,對雙方進行仲裁知識的宣傳,協助集資戶選出委託代理人;派專人對開發商還款能力進行調查;協助申請人申請法院及時對債務人的資產實施保全;在正式立案前,徵求雙方同意做好協調雙方的斡旋工作,促使各方取得共識,達成還款協定;協助債務人收回債權、出售商住樓、出租商務用房,籌措還款資金;幫助開發商請求政府在可能的情況下,對應收未收的“規費”,酌情減、緩、免,減輕開發商的債務壓力,以便集中資金償還給集資戶。為確保開發商及時、足額兌付還款資金,經會商雙方同意,仲裁委指定銀行為集資人設立專戶,開發商將應付資金、分期分批存入銀行專戶帳上,仲裁委立即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定、仲裁申請,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按照雙方已達成的還款協定的內容製作仲裁調解書,緊接著雙方當事人到現場,在仲裁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一邊在調解書上籤字生效,一邊由開發商(債務人)向集資人發放銀行存摺,自動履行仲裁裁決,至此案件終局。如此長時間的仲裁服務,仲裁委的自覺性是高的,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實踐使我們認識到受理這種群體性的“小中有大”的糾紛案,儘管難度大,風險大,受案前仲裁委提供服務的時間成本高,協調各方的任務重,遇到的困難和障礙多,但是,只要我們捨得花氣力,熱情服務,勤奮工作,是可以戰勝困難,避免風險,化解好糾紛,把案子辦好的,辦好之後其社會效果,遠遠超過辦理案件本身的意義。事實再次說明,拓展仲裁服務新領域是要付出代價的,這種付出是很有意義的。
三、服務觀念創新是推進仲裁融入市場經濟的精神動力
仲裁服務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實踐“三個代表”。現代意義上的仲裁制度是順應社會經濟發展,代表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建立起來的,說到底是為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服務的。化解民商糾紛,啟動被糾紛“凝固”的資本,促進資金流轉,實現企業增效、國家增稅、職工增收;保護股權合法轉讓,推動資產重組,形成新的生產力;服務經濟體制改革、國企改制、協調各種生產力之間的矛盾和利益衝突,調解發展程度不一的生產力之間的關係是為先進生產力的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服務先進生產力發展的要求,調處其發展過程中的障礙,是仲裁服務的重要領域;特困企業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工藝落後,產品沒有市場,歷史包袱重,協調這類企業的債務糾紛,不是為了扶持其上馬。首要任務是妥善安排好職工,使那些能夠接受新科技的工人可以自由擇業,滿足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暫時不能適應先進生產力要求的工人也能各得其所。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處理好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後,職工經濟補償兌付糾紛,有利於為形成新的生產力創造條件,因此,只要當事人雙方有書面委託授權,仲裁機構就應大膽受禮這類案件,勇於探索仲裁服務的新領域。
新的仲裁理念在意識形態上代表著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仲裁併非法外施恩,以犧牲一方利益為代價當“和事佬”,仲裁主持調解、和解,但不違背法律、法規禁止性的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仲裁追求的不僅是調處糾紛的結果,而且要引導各方進入精神升華的境界,因為有先進文化理念作基礎,才能彌補法律之不足。這表明仲裁的過程不僅是一種文明救濟的過程,而且是一種文化薰陶的過程。
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推行仲裁制度的宗旨。仲裁存在的最基本目的,是救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衝突,使其利益損害最小化。仲裁工作者之所以有勇氣探索難度極大的服務新領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之所以敢冒調處不成的風險,受理民眾性的集資糾紛,是為了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消除不穩定因素;之所以用極大的耐心,投入較多的時間成本堅持調解、促進和解,是為了不阻斷當事人之間互動合作關係,使仲裁真正成為當事人實現“雙贏”的舞台。仲裁一不靠行政命令,二不靠行業壟斷,三不靠“拉郎配”(拉案源)。全靠仲裁機構自身的努力所形成的綜合能力。包括地方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支持的力度,各行業協會、商會、中介組織參入的程度,社會仲裁意識形成的廣度是仲裁機構和仲裁工作者,“上下求索”,艱苦奮鬥的結果。仲裁的優勢是國家立法賦予的,這對仲裁機構來講,是仲裁法律制度的優勢,是客觀存在的、“天生”的優勢。這種優勢的充分發揮才能形成仲裁機構、仲裁工作的綜合競爭力,這種綜合競爭力包含了全體仲裁工作者,尤其是仲裁自願工作者的無私奉獻精神、敬業精神、服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