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為一項舶於西方的
法律制度,雖然植入我國已有12年,卻並未完成與我國文化、道德理念的對接。甚至產生一定的文化、道德排異。致使制度空懸,基礎環境缺失,系統標識不明,社會認知程度不高,行政化、訴訟化傾向嚴重,沒有真正確立仲裁的身份定位。
一、仲裁的身份焦慮
仲裁從植入我國開始,一直都面臨著一種強烈的身份焦慮,仲裁的發展過程實質是仲裁身份的
演繹和揭示過程。
這種身份焦慮的成因與特徵表現為:
1、法律對仲裁與仲裁機構的標識界定不明
法律對仲裁與仲裁機構的身份採取了排除的界定方式,而沒清晰明確的性質與身份定性定位。致使仲裁與仲裁機構在現有的社會體系中找不到相應的座標位置,處於一種身份尷尬地位,缺少必要的社會保障條件。制約了仲裁機構組建、運行,也影響社會對仲裁與仲裁機構的有效認知。
2、仲裁缺少制度生成的社會與文化基礎
仲裁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在計畫經濟條件下,仲裁沒有運行的社會基礎,一切都由國家計畫而定,以國家的意志為重,企業不能自主經營、決策,仲裁自然也無從作為。即使在如今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仲裁的生態環境也依然非常脆弱,會時常受到傳統體制與思維的影響、
鉗制。
就社會文化基礎而言,我國長期以來實施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在這個一元化權力結構下,形成了官本位的傳統文化。老百姓已習慣於私事官了,信官不信民,所以要打官司。而仲裁的本質特徵是當事人財產處分權的授予,是一種社會權力。對應訴訟的打官司,仲裁則是一種民司。這種特殊的身份,無疑會遭遇傳統文化的質疑、排斥和擠壓。在此社會文化背景下,仲裁的身份焦慮感自然會表現得十分突出,很難堅守住自身本色、特色與角色。
3、仲裁在我國的身份演進發展過程曲折多變
我國仲裁的身份形態大致經過了三個時期、三種身份形態:
一是初始期的純道德形態的仲裁或稱為原生態仲裁。仲裁起初源於一種道德感應與道德規範,是民眾自發地利用已有的道德標準及商業慣例解決民商事活動所產生的各類紛爭。其功效主要依賴於道德的約束力和感召力,套用範圍僅限於鄉村、宗族之中。
二是演進期的行業行政仲裁。為了擴展仲裁的套用空間,仲裁開始走出鄉村、宗族,走出純道德形態,引入到了工商、房地產、科技等不同的行業領域,但與此同時仲裁卻侵入了濃厚的行政色彩,仲裁開始成為行政權力的另一種表現形態,轉化為行政權力的附庸,仲裁固有的身份特徵變得模糊不清。
三是接軌期的現代仲裁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市場成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礎性手段,契約自由原則得到了普遍遵從與認可,現代仲裁制度有了相應的社會基礎,於是這種國際通行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開始引入我國。199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標誌著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現代仲裁制度在我國誕生。這在我國仲裁發展史上是有里程碑意義,徹底廓清了仲裁以往的身份錯位,開始成為一種獨立於訴訟之外的,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全新的爭議解決方式。
仲裁身份演進的三個時期、三種形態使仲裁的身份確位缺少貫一的傳統和繼承性,有一種缺少根基的焦慮與不安,影響仲裁的自我完善與社會認知。
4、眾多仲裁概念混同,使仲裁身份難辨
慣有仲裁稱謂的仲裁類別眾多,有勞動仲裁、人事仲裁、體育仲裁等,但真正受仲裁法調整的,能夠獨立於訴訟之外,實行一裁終局的只有商事仲裁。其他仲裁是由仲裁概念引伸而來的廣義的,特定的仲裁。而商事仲裁則是受仲裁法調整的狹義的、普通的仲裁。這種不同仲裁概念與類別,不僅使社會民眾對仲裁難以辯別,就是仲裁業內人士也難以準確區分,這無疑會增加人們對仲裁的身份焦慮。
以上仲裁身份焦慮的四種成因與表現形態,使仲裁的自覺意識與社會認知度降低,嚴重製約仲裁的發展水平與發展動力,亟待通過仲裁的身份確位來走出焦慮,找回自我,找到適合於自身發展的路徑。
二、仲裁機構為確立仲裁身份所做的努力
中國仲裁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由舊至新的發展過程,在此過程中所有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人為確立仲裁的身份,彰顯仲裁的價值付出了艱辛的努力。
儘管先進的仲裁制度與落後的仲裁意識及初始的仲裁水平這基本矛盾依然很突出,仲裁的身份仍須不斷證明,仲裁的社會作用也需要進一步提高,但仲裁實踐者的開拓之功是不容否認的,確立仲裁的身份定位,探尋仲裁自身價值的努力方向是不容質疑的。
仲裁機構為確立仲裁身份的努力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積極推行仲裁制度,增強仲裁身份的社會認知度。在制度推廣方面各仲裁機構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就西安仲裁委來說,我確立了點、線、面結合的推廣行銷策略,即要抓住企業這個點,連起行業這條線,覆蓋社會這個面。每年都要組織大量的企業人員培訓,建立了多層次、跨區域的仲裁工作網路,拍攝了4部仲裁廣告,10餘部仲裁專題片,還擬拍攝我國的第一部仲裁電視連續劇,20集的電視劇本已完成,正在籌措拍攝事宜。
2、致力於仲裁文化建設,尋找仲裁的精神“錨地”。我們在本行業率先倡導仲裁文化建設,編輯出版了《仲裁文化概論》一書,力求用先進的仲裁理論指導仲裁實踐,創製了許多富有仲裁特色的精典案例。
我們確立的仲裁理念是:“將法治精神與人文精神有機結合,重視柔性執法和社會效果,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至誠至善的精神追求、靈活務實的仲裁藝術,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糾紛,促使權利義務平衡,實現互動雙贏,促進經濟交往與社會和諧”。
提出的機構發展戰略是:“以文化鑄就品質、以特點體現價值、以服務確立定位、以市場謀求發展”。
具體的工作標準是:“預先調解,溫性裁決,關注履行,追蹤服務。”
這些認識與作為,對提高仲裁的執法境界、塑造仲裁身份形象,擴大仲裁的社會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3、強化仲裁的道德引導,確立仲裁特有的、中國化的身份標識。2006年12月12日我曾在法制日報上發表了一篇題為《仲裁的道德尋蹤》的文章,試想從源頭上,以一個全新的視角解讀仲裁、感知仲裁,樹立仲裁的自主意識,實現仲裁的自覺狀態。即把仲裁作為一種以法律為保障,以道德引導和道德感化為基點的糾紛解決機制來加以開掘運用,不斷豐富和完善仲裁的道德內涵,提升仲裁的執法境界,體現仲裁的別樣性質、別樣功能、別樣成效。
這是對西安仲裁委十一年仲裁實踐的總結、感悟。十一年的仲裁實踐告訴我們,仲裁不能完全法律化,更不能訴訟化。必須植根於我們民族深厚的道德文化土壤之中,運用我們固有的文化、道德資源,豐富仲裁的調控手段,只有這樣,才能彰顯仲裁的個性魅力,使之真正能夠特色鮮明地立足於市場經濟,成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不可或缺、最具活力的重要元素。
依據我們在仲裁實踐中的現實體驗,為了更有效地實施仲裁的道德引導,我們特將仲裁道德引導設定為循性、明理、適法、息事四個程式。
所謂循情,即在於感知人自在的性靈。遵循人之常性,盡其心,知其性,明其志,將人的情感、良知升華為一種精神、品德,以達到共情共識的效應。
所謂明理,是指精確明白地解析事理、法理、情理、倫理。由點到面,由表及內,由個別見一般,引領當事人走出認識誤區,從大的長遠的利益格局中考量利弊得失,作出正確的理性抉擇。
所謂適法,即適用法律。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用法律來確立準則,判斷是非曲直,強化道德調控的力度,使情有所依,理有所界,行有所規。
所謂息爭,是指仲裁活動的最終狀態。它是仲裁道德引導的終極目標,是仲裁質量的判定標準。理想的仲裁結果應該是案了,事了,情未了。
這四個程式是仲裁道德引導的四個步驟,有其內在的邏輯順序,符合我國民眾的思想情感與心理特徵。如果運用得當,將會產生奇妙的功效。
正是基於仲裁道德價值與道德效應的理性思考,我們特將仲裁界定為一項高度文明自治的君子活動,提出了“君子之約,和諧仲裁”的理念。倡導當事人與仲裁人在此過程中:“立君子之約,備君子之能,揚君子之風,懷君子之量,秉君子之義,決君子之爭,體君子道,從君子之德”。試圖以此完成仲裁中國化的身份確位,從心理上,制度上走出仲裁的身份焦慮。
三、仲裁法研究會對於仲裁身份確位應有的作為
仲裁法已頒布12年,西安仲裁也已有十一年的仲裁實踐。陝西是西北第一仲裁大省,陝西仲裁法學研究會的成立具有得天獨厚的基礎條件和現實的必要性。其作為的領域將無限廣闊,可以著眼於巨觀的仲裁基礎性理論問題、仲裁機構的性質、體制問題的研究;也可關注於微觀層面的具體的仲裁實務和技法問題的研究,回答仲裁實踐中所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同時也可跨學科地涉及到與仲裁相關的相鄰學科,如仲裁與經濟、仲裁禮儀、仲裁心理學等。無論是仲裁的巨觀研究,還是微觀研究,乃至仲裁相鄰學科的比較研究,都有益於仲裁的身份確位,都是仲裁身份的有機構成部分。它對於仲裁文化的傳播,仲裁的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西安仲裁委員會願為仲裁法學研究會各個層面的研究盡綿薄之力,願成為仲裁的研究基地,實踐基地,培訓基地,我們期待著中國的仲裁理論研究能夠更深入、更務實、更有效地指導實踐。
2007年我們擬全面修改仲裁規則。使仲裁規則能及時反映仲裁最新的研究成果,有效地指導仲裁實踐。我們期待著同西北政法大學相關機構與人員的全方位合作。
最後衷心祝願陝西仲裁法學研究會能夠取得豐碩的仲裁研究成果,推動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為繁榮學術研究、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