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仲裁法的解釋談起——建議儘快制定國內仲裁促進法,作者王善炯。本書主要講了有關仲裁的問題和情況。
基本介紹
- 書名:從仲裁法的解釋談起——建議儘快制定國內仲裁促進法
- 作者:王善炯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作者:王善炯
[摘 要]:我國的國內仲裁事業確實到了應該認真考慮加快發展以及如何加快發展的緊要關頭。本文首先否定了目前對仲裁法進行解釋的必要性,同時就其他促進國內仲裁事業快速發展的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也進行了簡單評述,最終提出了筆者的根本性的解決方案。文章認為:參照仲裁已開發國家的歷史經驗,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目前我們不宜採用修改仲裁法或對仲裁法進行解釋的方法來達到促進仲裁事業大發展的目的;同時,我們也不應寄希望於中國仲裁協會的成立,更不能採取某些人主張的“順其自然,優勝劣汰”的觀點。文章最終認為:推動我國仲裁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應該通過制定專門的國內仲裁促進法的方式,用專門性的法律來解決制約國內仲裁事業發展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事業新局面。[英文摘要]:[關 鍵 字]:仲裁法 法律解釋 司法解釋 仲裁協會 國內仲裁 促進法[論文正文]: 引 題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正在擬訂對仲裁法進行綜合性的司法解釋,2003年2月底已經拿出了徵求意見稿,看來仲裁法終於要出比較系統的司法解釋了!得此訊息,廣大仲裁業內人士,大多表現得興奮異常。確實,仲裁法頒布實施幾年來,仲裁業內人士和仲裁法學界,要求對仲裁法,尤其是其中涉及仲裁協定的形式和法院對仲裁的監督部分,作出必要解釋或修改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這是大家對仲裁發展日益關注的體現,但同時也集中說明了業界解決仲裁發展問題的希冀所在。在此,筆者覺得有必要認真分析一下這些問題,仔細研究通過這些途徑,是否能迅速而徹底地消除目前制約我國仲裁發展的種種因素,儘早實現2002年濟南全國仲裁發展工作座談會確定的仲裁事業發展的奮鬥目標。
一、他山之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探討目前對仲裁法進行解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前,我們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仲裁已開發國家曾經的做法。
據筆者粗略考察,國外對解決仲裁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的比較通行的“做法”,除了進行仲裁立法(包括對仲裁相關法律進行修訂)之外,主要還是藉助仲裁自身的調整和適應去化解矛盾、消除衝突,而鮮有對仲裁法律進行解釋的先例。換句話說,外國先行者們對待其曾經的仲裁事業發展的窘境,採取了一種不聞不問的“放任”姿態。我們很難說,別人通常也採取對仲裁法律進行解釋的方法來界定和處理仲裁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比如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瑞典,包括我們身邊的日本等,都是仲裁比較先進和發達的國家,同時這些國家跨越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但他們主要都是通過立法方式(或單獨的仲裁立法,或在民事基本法律中規定仲裁方面的內容)確立仲裁法律地位及基本原則;通過仲裁機構(參照行業性仲裁規則示範文本)制定仲裁規則的方式,規範仲裁行為和仲裁程式;通過仲裁協會、仲裁機構(包括臨時的仲裁庭)約定俗成的紀律規則,確立仲裁職業規範,護佑仲裁聲譽。總之,很大程度上,別人走的正是我們一直怨聲載道的路子。他們曾經也是相當艱難的。如果說其間有什麼轉折的話,無疑首推1958年6月10日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的成功簽訂。但筆者認為,紐約公約的通過,是建立在眾多國家仲裁制度和仲裁事業的巨大發展的基礎上的。如果說紐約公約推動了國際範圍內的仲裁制度和仲裁事業的發展,勿寧說是國際範圍內的仲裁制度和仲裁事業的發展造就了紐約公約及其今日的輝煌。
仲裁大國們的事業經歷也正說明了仲裁發展不可避免的曲折性。當然,不可否認,其間也存在個別國家個別影響重大的前證案例對仲裁發展,尤其是其國內仲裁的發展起到過極大的促進作用的情況 。
二、我國國情
簡單了解了國外仲裁曾經的艱難歷程,下面來分析一下仲裁法的解釋將面臨的實際情況。
(一)仲裁法解釋的目的分析
解釋法律,必須有其必要性,這就涉及到解釋的目的分析。分析仲裁法解釋的目的,首先應從要求解釋的緣起出發,但我們也不應局限於此。
筆者認為,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即將出台,還是仲裁業界的巨大呼聲,都是迫於目前我國國內仲裁實踐及事業發展的迫切需要以及遭遇的不良境況與巨大壓力。幾年來的仲裁實踐已經表明,影響我國國內仲裁生存的不良因素始終與仲裁事業相伴而快速發展著。更進一步來說,威脅我國仲裁發展的不是制度上的缺陷,而是制度下的牴觸力量,尤其是基層法院相關司法人員對仲裁的牴觸 。正因如此,對仲裁法進行解釋的目的主要應在於進一步規範仲裁行為,協調仲裁機構與相關各方面(尤其是相關法院)的關係,促進我國仲裁事業健康、快速發展。但我們的最終目的更在於切實強化仲裁的合法地位,進一步發揮仲裁保障相關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
(二)仲裁法解釋的可行性分析
限於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仲裁法作出解釋,無非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兩種有效途徑。
1、法律解釋
根據我國的立法制度,適用法律解釋,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2)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而且一般來講,法律解釋的制定主體、程式以及法律效力均與本體法律一樣。所以,與仲裁法一樣,對仲裁法作出的法律解釋,解決的是涉及仲裁法自身的規定的具體含義或是適用依據不明確等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如果實在有必要對仲裁法進行解釋的話,法律解釋算是目前比較可行且正確的方式了,但毫無疑問仍有譁眾取寵之嫌 ,不如直接修改仲裁法(這也是其他眾多國家曾採取的方法)。
換句話說,筆者這裡並不贊成目前情況下對仲裁法進行法律解釋或是進行重大修改。首先,如上所述,無論是修改仲裁法還是作出相應的法律解釋,都很少涉及剔除外界阻礙仲裁發展的不良因素的問題,是對上述仲裁法解釋的最終目的的一種間接的用力,並不能直接解決仲裁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的問題。其次,如下所述(見本文第三部分),我們完全可以找到比修改仲裁法或是對仲裁法進行法律解釋更直接、更全面、更有效的解決辦法。
2、司法解釋
這更是筆者不能苟同的方式。筆者認為,對仲裁法進行通常的司法解釋甚至根本就是不宜採取的方式。首先,審判類司法解釋解決的僅僅是審判機關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 ,具有先天的實體問題無權性(而正如引題所言,仲裁法屢受指摘的主要是其部分實體性規定的疏漏),所以也就決定了它解決不了目前我國仲裁的關鍵問題,更別提去解決仲裁事業發展中的眾多其他問題了。其次,即使單講法律適用方面的一些突出問題解決了,也並不能肯定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必將極大地促進我國仲裁實踐、乃至仲裁事業的發展??從理論上講,這也只是訴訟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解決。因為,正如業界所堅持的,司法解釋對仲裁的直接適用存在著法理依據的缺失。另外,筆者認為關鍵性的根源在於,目前眾多基層法院對仲裁的片面認識以及由此而發的對仲裁百般刁難的現狀 ,即使不能否定高法的良好初衷,但至少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司法解釋的現實不可行性。
其實,也許正是因為與仲裁相關的司法解釋這些先天性的不足,使得高法幾年來作出的眾多這方面的司法解釋顯得零亂錯雜、短期效應明顯,始終難成體系。
(三)其他觀點
從仲裁法的解釋、修改到仲裁體制完善的方方面面,業界都有著許多不同的觀點,下面主要從促進仲裁發展的舉措方面再列舉一些觀點,並簡單談談筆者的看法。
1、儘快成立中國仲裁協會
據筆者了解,目前許多仲裁機構,尤其是處於事業發展中下游的仲裁機構,把其仲裁事業、乃至整個國家的仲裁事業的未來都寄希望於中國仲裁協會的早日成立,包括行業性仲裁規則示範文本的儘快出台;把仲裁發展中出現的方方面面的問題的解決都寄希望於中國仲裁協會成立後的全面監督、管理、支持和協調。筆者認為,這是認識上的一個很大的誤區。我們對中國仲裁協會職能的認識一定要定位準確:中國仲裁協會不能帶有任何的行政管理部門色彩。否則,成立仲裁協會不僅無助於推動中國仲裁事業向前發展,最終,仲裁協會可能成為仲裁事業發展的絆腳石。歸根到底,中國仲裁協會與行業性仲裁規則示範文本主要幫助解決的是仲裁行業內部自律以及仲裁程式的完善、統一問題,甚至正如人們期望的,或許也可以同時消除仲裁發展中的其他一些內部問題,但它不應當負責也不可能解決仲裁發展的外部環境問題。實際上早有專家指出,在目前仲裁法尚未修改完善、國內仲裁機構發展極不平衡、仲裁理念頗有分歧的情況下,成立中國仲裁協會的條件尚未成熟 。而且,即使中國仲裁協會成立了,也不應具有過多的監督、管理、協調職能;即使出台行業性仲裁規則示範文本,也必須由各個仲裁機構結合自身特點和具體情況,量體剪裁,方可適用。
2、順其自然,優勝劣汰
與上述觀點相反,也有觀點認為,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沒有必要追求全面的、共同的、和諧一致的進步,針對目前各地各仲裁機構發展極不平衡的現狀,應該順其自然,優勝劣汰。同時,還有許多人認為,我國仲裁事業全面發展所遇到的問題,無非就是部分發展水平相對低下的仲裁機構目前財政上、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都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來加以解決。比如,仲裁機構在財政上的臨時困難,可引入社會投資來解決,仲裁機構信譽的建立及事業的發展,可以通過市場的競爭、激勵機制來完成,仲裁隊伍的高效管理,可以通過建立仲裁機構及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過錯責任制度來實現 。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違背了仲裁法的立法初衷,同時也侵害了目前相對弱勢的仲裁群體的發展權。大家知道,我國根據發展需要,通過仲裁立法,確立了機構仲裁、依法仲裁、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等法律原則。毫無疑問,為了貫徹實施這些原則,充分保障相關法律主體的仲裁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健發展,國家應該提供儘可能全方位的仲裁法律服務,這些服務不是單靠少數幾個發展較快的仲裁機構就能勝任的 。如果只是個別的發達地區(目前主要是少數幾個中心城市)發展仲裁事業,無疑等於實際上剝奪了廣大其他地區的絕大多數的民商法律主體選擇仲裁、通過仲裁解決相關糾紛的權利,這與當初國家出台仲裁法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同時,因為眾多仲裁機構目前的困境,主要原因並不在他們自身,而且他們目前極為有限的事業積累,如果直面殘酷的市場競爭的話,顯得太過脆弱,所以,單靠所謂的市場機制的倉促引入,不僅無助於眾多比較困難的仲裁機構事業的鞏固、發展,甚至可以講,對其事業的發展而言無異於是拔苗助長、雪上加霜,等於實際剝奪了其事業發展權利,是對其極端的不負責任。
三、建議儘快制定《國內仲裁促進法》
綜合各方面的種種認識、觀點和建議,筆者認為,只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制定、出台一部專門的《國內仲裁促進法》,才是解決目前我國國內仲裁事業發展所遇到的各方面的問題、早日實現中國仲裁事業跨越式大發展的根本性方案。
(一)制定促進法的必要性分析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手段,是隨著各國經濟貿易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19世紀以來,許多國家相繼通過制定國內法的方式,在訴訟之外,追加仲裁作為最終解決當事人民商事爭議的新的途徑。我國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推動全面改革開放和應對入世的需要,也於1994年匆忙出台了統一的仲裁法,將原有的14部法律、80多部行政法規、近200多部地方性法規中對仲裁的零散規定統一起來,將仲裁職能從行政機關剝離,由各地重新組建的社會團體性質的仲裁機構統一行使,同時規定了仲裁的一些基本原則 。這些改革,力度不可謂不大,甚至可以說,如果沒有目前須接受政府法制部門領導的“國情”,我國仲裁制度的改革算是一步到位的。
然而,改革的成果如何呢?一句話,成果顯著,壓力更大。首先,仲裁規模與民商訴訟規模的差距仍然過大,難以正常發揮仲裁的職能作用。據了解,截止2002年底,全國仲裁機構七年多收案超過5萬件,標的額逾千億元;2001年到2002年,全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數及涉案總標的額分別達到仲裁法實施前五年的總和,超過仲裁法實施前三年的總和的四倍 。但1998至2002五年間,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2362萬件,訴訟標的總金額達31971億元,其中,同屬仲裁受案範圍的民商案件超過1460萬件 。其次,全國各地仲裁事業發展差距越來越大,眾多仲裁機構存在著嚴重的生存危機。據有關統計數字顯示 ,2000年,全國仲裁機構年收案超過100件的只有22家,2001年上升到33家;2000年,全國仲裁機構年收案不足50件的有近120家,2001年仍然超過100家。而同期北京、廣州、深圳、武漢等仲裁委員會一家的年收案數均在千件左右。就拿經濟相對發達的江蘇地區來講,仲裁發展形勢也是不容樂觀。據筆者估算,2000年到2002年,地處江蘇的13家仲裁機構每年仲裁收案數和涉案標的額總規模,僅僅相當於上述幾個較大的仲裁機構中的一家的規模。
可以說,仲裁法頒布實施八年多來,在各級政府法制部門的領導下,我們或許超期走完了別人超過8年仍未走完的路,尤其近兩年,我們前進的步伐越來越大。但別人比我們早走了何止8年,甚至何止80年??英國早在1697年即頒布了第一部仲裁法 !時不我待,我們已經沒有時間和機會去按部就班地慢慢走完別人走過的剩下的路程了。黨的十六大報告也要求“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有誰能否認我們的仲裁事業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報告留給我們的是僅僅不到20年的“開創新局面”的期限!
(二)制定促進法的可行性分析
雖然我國仲裁事業發展的壓力是巨大的,但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們國家建設發展的整個過程中,這種情況早可謂層出不窮、屢見不鮮了。我們一貫的對策是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特事特辦,集中精力,加快發展。比如,2002年一年內,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出台了《中小企業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三部促進法。因此,在事業發展的關鍵階段,國家通過制定專門的促進法來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加速事業發展,在我國是早有先例的,並且是屢試不爽、越來越受青睞的方法。
同時,採取制定促進法的方式推動全國仲裁事業大發展,具有許多其他方案不具備的優勢。簡單講,這裡至少有三個突出優勢。第一,層次高。作為法律,促進法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制定,具有極高的立法主體層次和法律效力層次。第二,影響大。制定、實施法律是一種國家行為,學習、貫徹法律是全社會的義務,無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還是普通市場經濟主體,包括廣大人民民眾,都有義務按照促進法的有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共同促進仲裁事業全面發展。第三,好辦事。促進法由於其極高的立法主體層次、法律效力層次和極大的社會影響力,必然具有好辦事的優勢。任何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不按照促進法的規定,為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出謀劃策、推波助瀾,甚至暗中阻撓、惡意破壞,就是實施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甚至可以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因此,筆者認為,為推動我國仲裁事業全面、健康、快速發展,儘快制定專門的國內仲裁促進法,通過自上而下的立法以及緊接著的全方位的學法、執法、司法,來祛除目前縈繞我國仲裁事業發展的惡劣氛圍,營造仲裁事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促進仲裁事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良性互動、共同發展,不僅是完全可行的、而且應該是最佳的方案。
(三)促進法方案概述
1、制定促進法的指導思想及立法要求
關於立法的指導思想,筆者認為應該充分體現前述關於對仲裁法進行解釋的目的的分析歸納內容,即強化仲裁合法地位,改善仲裁事業發展環境,保障仲裁事業穩健、快速發展,充分發揮仲裁保障民商法律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為了體現這一指導思想,應該堅持和強調以下立法要求:第一,保護仲裁機構合法地位和權益。針對絕大多數仲裁機構相對於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於弱勢,經常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待遇的實際情況,無論是促進法總則還是具體章節,都要作出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仲裁的獨立地位及其他相關合法權益,不得對仲裁機構非法攤派、收費和無理刁難。司法機關不得歧視仲裁裁決,不得對仲裁裁決的執行、與仲裁相關的證據保全及財產保全等請求附加不平等的收費或審查條件。第二,積極扶持仲裁事業發展。這應該是促進法的主要內容和目的所在。要明確規定扶持仲裁事業發展是全社會的重要職責。在目前情況下,應該對創業扶持、司法支持、制度創新、社會扶助等促進仲裁發展的具體內容分章作出系統規定。第三,大力提倡開展仲裁理論及仲裁實務研究,努力探索中國仲裁事業發展新的途徑。
2、促進法的體系及主要內容
由於仲裁法早有關於仲裁實體、仲裁程式等方面的規定,故促進法的主要任務只限於理順本應早就理順的因仲裁事業發展而引起的複雜關係,解決本應解決的促進仲裁事業良性發展的問題。所以,與其他促進法一樣,國內仲裁促進法只是為了加快仲裁事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一時之需,是中國特色特事特辦精神的體現,是一部臨時性、輔助性、實用性的法律,其體系和主要內容可以相對體現短期性、可行性和講究實效性的特點,而不必過於講求嚴密性、邏輯性、統一性。具體來講,除促進法的總則和附則外,對創業扶持、司法支持、制度創新、社會扶助等能有效解決仲裁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促進仲裁事業良性發展的內容均應分章作出詳細規定,規定的內容要體現促進法的特點,注重問題的解決,注重發展的實效。通過促進法的全面規定,保證能有效地改善國內仲裁的發展環境,保障仲裁事業健康發展。
3、促進法的適用範圍
通過“國內仲裁促進法”的名稱,就知道促進法僅適用於國內仲裁。因為筆者認為:首先,一國的國內法不應該專門就其國際(或涉外)仲裁事業的發展作出具體規定。其次,就我國目前國際(或涉外)仲裁的實際情況來講,也沒有必要再通過制定專門的促進法對其發展進行推波助瀾了 。可以說,我國國際(或涉外)仲裁事業的發展已經走上了良性、快速發展的道路,並且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領先成就 ,根本無需專門的促進法去促進發展了。第三,促進法主要目的就在於調動、協調、利用全國各地的社會資源去解決各地的仲裁事業發展的問題,當然也主要指的是國內仲裁事業的發展問題了。第四,促進法本質上應是有所偏重、有所區別的法律,而不應是面面俱到、一視同仁的博愛型的法律,它體現的是國家對某項確需特殊對待的事業的一種政策上的傾斜。所以,筆者主張單獨就國內仲裁發展制定促進法,而不贊成將促進法適用於包括國際(或涉外)仲裁在內的所有仲裁事業(但毫無疑問,促進法必將同時對我國涉外仲裁事業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只不過這種促進更多地落實、體現在間接的層面上罷了)。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國內仲裁”指的是1994年的仲裁法出台後,全國各地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檔案要求,先後由各地人民政府使用國有資產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相關的仲裁事業。因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 ,我國國內仲裁機構也可以依法受理涉外(國際)仲裁案件,同時,涉外(國際)仲裁機構也可以依法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所以,通常意義上的“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的概念區分在此已經不適用了??正如有的學者所認為的,仲裁法實際上已將我國原有的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的機構分工給取消了。
四、結語
同其他事業一樣,我國的國內仲裁事業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而且同樣也面臨著極大的發展壓力。或許正是在重壓之下,我們才不乏發展的激情和活力,但除了激情與活力外,更重要的前提是我們解決發展問題的思想認識到位,我們選擇的發展思路和方向正確。仲裁大國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仲裁自身實現良性發展、甚至通過修改仲裁法律推動仲裁發展都需要長久且艱難的歷程。由於當前國際競爭的日趨激烈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迫切需要,我們無法等待仲裁自身的全面適應和相關環境的有限調整來逐步實現國內仲裁事業的全面發展,我們應該認真總結髮展其他事業的成功經驗,仔細研究,選擇出台促進法的方法來化解矛盾、消除衝突,通過仲裁與外界的互動、配合,共同營造我國國內仲裁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共同推動我國國內仲裁事業的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