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約仲裁發展的因素及其對策初探

制約仲裁發展的因素及其對策初探

《制約仲裁發展的因素及其對策初探》一書的作者是張勇,這是一本關於仲裁發展方面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約仲裁發展的因素及其對策初探
  • 作者:張 勇
  • 內容:仲裁發展
  • 類型:論文
作者:張 勇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1994年8月31日頒布至今已有十年。我國的仲裁事業,應該說還是有一個比較大的進步和發展。但是,當發生經濟糾紛時,司法訴訟還是絕大多數當事人的首選。那么,是什麼因素制約了仲裁的發展?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公正與高效、有效而務實的司法支持與監督,是制約仲裁發展的諸多因素之一。 [英文摘要]:[關 鍵 字]:仲裁、經濟、制約因素、司法支持、司法監督[論文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1994年8月31日頒布至今已有十年。依據《仲裁法》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我國的仲裁事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仲裁機構的建設到仲裁業務的發展,從仲裁介入經濟生活解決經濟糾紛的廣度和深度上,應該說還是有一個比較大的進步和發展。但是,仲裁作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一種重要方式,還遠沒有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很多當事人不知曉、不了解、不信任、不選擇仲裁,當發生經濟糾紛時,司法訴訟還是絕大多數當事人的首選。從2002年全國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仲裁案件同全國法院受理的契約糾紛案件相比,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差距巨大。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統計資料,2002年,全國168個仲裁委員會共受理各類仲裁案件17959件,案件標的342億元;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全國法院受理契約糾紛案件2266695件。2002年全國仲裁案件占法院訴訟案件的比例僅為0。79 %。因此,發展仲裁,任重道遠。那么,是什麼因素制約了仲裁的發展?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公正與高效、有效而務實的司法支持與監督,是制約仲裁發展的諸多因素之一。
一、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是仲裁發展的根本動力
以仲裁方式處理爭議,在國際上已有悠久的歷史。我國的仲裁,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涉外仲裁,雖然起步在建國初期,但真正得到規範和發展,還是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國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的事情。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實行了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經濟建設進入快車道,以仲裁解決爭議的範圍有所擴大,仲裁機構有所加強,仲裁事業有所發展。在這一時期,國家制定和出台的大量法律、法規,都對既裁又審、或裁或審的仲裁制度作了規定,如1981年制定199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199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1985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1987年我國加入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出台,標誌著與國際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軌的中國仲裁制度的新紀元。
縱觀中外仲裁制度的發展,特別是我國《仲裁法》頒行十年來的實踐,應該說仲裁事業的發展,有賴並從屬於經濟社會的全面的可持續的發展。即市場經濟越發達,仲裁就越發展;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仲裁發展就越快;市場經濟越發達的地區,仲裁的發展也越好。在內地,仲裁發展最快、最好的北京、廣州、深圳、武漢、上海等市,都是經濟發達地區。一般來說,一個地區經濟越發達、經濟總量越大,發生的經濟糾紛可能就越多;社會越進步、人們的文明程度越高、越講信用,當他遇到經濟糾紛時,才越有可能首選仲裁這種爭議解決方式。重慶仲裁委員會主任(重慶市委常委、重慶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黃奇帆同志在談到仲裁事業發展時,有過如下一段精闢的講話。他說,越是市場經濟,那么越講法制。市場經濟成熟不成熟,和一個重要現象有關係,如果你是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法治社會,可能你這個社會裡面的經濟糾紛案,仲裁的案子和案值可能比法院判的案子規模還更大,或者至少差不多,如果出現這種現象,那就是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社會。仲裁作用越小的地方,市場經濟越不發達。仲裁發展的好不好,他是市場經濟是否成熟的一個重要標誌。因此,要發展仲裁事業,當務之急是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深刻領會和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開拓進取,紮實工作,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爭取早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必將為我國仲裁事業的快速發展注入新的強大的活力。
二、公正與高效,是仲裁發展的生命線
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是我國《仲裁法》開宗明義的立法宗旨。公正與高效,是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最簡單最充分的理由,是仲裁最起碼的要求和生命線。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公正──是市場、法治和信用的精髓,是社會的基石,是人性的光芒。高效是公正的應有之意,公正,理所當然應該是高效的公正,沒有高效就沒有公正,沒有高效的公正實際上就是不公正。仲裁,從制度層面上就已經顯示出了他較之於調解和訴訟等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更能夠實現“公正與高效”的目標。首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貫徹始終,是確保仲裁公正、高效的前提,當事人不僅可以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定)、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仲裁地點和仲裁規則,還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和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等等;其次,仲裁機構的民間性、獨立性、中介性,以及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限制等等,也是保證仲裁公正、高效的基礎;第三,仲裁員的高素質、專業性和公道正派,能夠發揮專家獨立斷案的不可替代的獨特優勢;此外,一裁終局、秘密仲裁(不公開仲裁)、開庭審理、公平合理、自願調解等原則和制度的確立,都能夠體現仲裁公正與高效的特點和魅力。但從具體操作(執行)層面上看,各仲裁機構辦理的每一件仲裁案件,以及通過辦理一件件仲裁案件而體現的讓當事人感受到的仲裁是否公正與高效,可能與仲裁制度的設定存在較大的差距。從而使仲裁的特點和優勢沒有充分顯現,仲裁的權威和公信未能真正確立。發揮仲裁優勢,發展仲裁事業,在紀念《仲裁法》頒布十周年之際,我們應當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儘快組建中國仲裁協會,在國務院法制辦的領導和中國仲裁協會的組織下,制定統一的具有中國特色和仲裁特點的仲裁規則;制定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和仲裁庭、仲裁辦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辦法;大力宣傳《仲裁法》和仲裁制度;統一協調法院對仲裁的支持與監督;開展仲裁理論與實務的研究;進行境內外、國內外仲裁事務交流等等。樹立中國仲裁的權威、建立中國仲裁的品牌。
三、有效而務實的司法支持與監督,是仲裁發展的根本保證
仲裁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兩種方式和制度,各有千秋,各有優劣,互為補充,各自發揮著自己的公斷與審判的職能作用。但是,作為對仲裁特有的“民間性”和“一裁終局”局限的補充和補救措施,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仲裁獲得來自法院的司法支持和接受法院司法監督的若干制度。法院的支持主要通過行使國家司法權保證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以及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法院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行使國家司法權審查和確認仲裁協定的效力,以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審查撤銷具有法定情形的仲裁裁決或者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目前,在一些法院特別是在一些基層法院,普遍存在對仲裁支持不夠和監督過度的問題。一些法院在接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當事人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申請後,不及時依法辦理;一些生效的仲裁裁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得不到及時的執行,尤其是異地執行,嚴重影響了仲裁的權威和尊嚴,動搖了當事人和社會對仲裁制度的信心;一些法院輕易確認仲裁協定無效或者隨意撤銷仲裁裁決,完全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並從根本上否定了仲裁制度。因此,我們建議,法院應當遵循司法對仲裁以支持為主的適度干預原則,採取積極和務實的態度,以促進和保障仲裁發展、維護和監督仲裁的公正與高效為目標,正確行使國家司法權,公正司法,積極支持仲裁、監督仲裁。使我國仲裁制度在世人的關注和當事人的期盼下,健康發展,為解決經濟糾紛、維護經濟秩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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