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當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當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當塗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全縣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2、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3、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預審管理。
4、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工作。
5、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承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監督管理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報批工作。
6、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7、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和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縣政府審批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8、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9、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對符合法定審批許可權的礦業權進行登記發證;負責縣內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10、負責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專項勘查;協助省廳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協助省廳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11、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監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12、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工作;負責全縣測繪成果保密工作。
13、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14、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管理機關日常工作;
2、協調各股室以及下屬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制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
4、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信息、保衛、保密等機關行政管理工作;
5、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資、考核和職稱評審等工作;
6、會同有關股室辦理縣人大批評、意見、建議、政協提案;
7、統一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編制並落實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8、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做好各項事業費的收支、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9、編報各類財會報表;
10、負責組織機關政治、業務學習、文明創建、計畫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1、負責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2、擬定全縣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
3、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執行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4、負責受理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及來信來訪;
5、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合法性的審查工作;
6、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7、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幹部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8、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三)地籍測繪管理股
1、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地政和測繪工作;
2、管理並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
3、指導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細則;
4、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工作;
5、負責土地權屬管理及土地權屬糾紛的協調處理;
6、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
7、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初審、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工作,負責初審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初審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四)耕地保護規劃股
1、組織研究擬定全縣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具體措施;
2、組織編制並監督指導全縣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的實施;
3、起草編制、審核與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
4、參與審核報批的城市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全縣城鄉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5、承辦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6、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措施、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措施、農地轉用管理辦法;
7、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和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
1、組織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
2、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延續、變更、註銷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核;
3、依法組織收取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
5、確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
6、對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的探礦權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辦理上級交辦的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
7、負責審核對外合作勘查區塊;
8、管理地質勘查成果;
9、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
10、按照規定確認探礦權評估結果;
11、組織監測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
12、參與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
(六)行政審批股
1、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與辦理;
2、負責受理業務的聯繫、協調、督辦;負責改變土地建設用途核審、採礦許可證、土地登記、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民宅基地審批、臨時用地許可的受理、協調、收費、發證(文、書、批覆);
3、負責礦區範圍劃定審批、礦山企業占用礦產儲量登記、小礦地質勘查報告審核、使用地勘專項經費地質勘查項目審核的受理、協調、發放批覆(通知書);
4、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徵收(含減繳、免繳)審批的受理、協調、收費;負責受理小型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審批、礦業權設定情況審查、礦區礦產儲量審查(砂、石、粘、土)、測繪成果匯交備案以及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核審;
5、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的受理、轉報;負責即辦件的受理、審核、審批、收費、辦結;
6、按政策規定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1、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2、擬定全縣土地供應的具體規定;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
3、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4、指導審核土地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
5、組織制定全縣各類土地的基準地價;
6、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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