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地方性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套用。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開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負責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組織開展全縣城鄉空間發展戰略研究,依法審查、審批各類規劃。統籌城鄉規劃管理,指導各鎮和經濟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相關部門編制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參與研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各鎮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備案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以及批准臨時建設。負責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按照省統一部署做好規劃督察工作。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審核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擬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全縣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開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全縣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考核工作。承擔縣級總林長、副總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負責縣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負責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救災規劃相關要求,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全縣林業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
(十七)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各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省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統籌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集約節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制定機關各項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後勤保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檔案管理、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信息化管理工作。牽頭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工作。組織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基層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和合作。
(二)財務股。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組織編報落實全局年度財務預決算並實行政務公開。承擔國家和省、市、縣財政安排的工作經費、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業務股室做好各項行政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征管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全局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三)行政審批股。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以及相應的許可證件、批覆等發放工作。負責協調和督辦規划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局駐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的運行與管理。負責擬定行政審批相關規章制度。負責行政審批檔案管理、移交及信息統計、報送工作。承擔“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進和“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信訪室)。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調查研究。組織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法律法規政策諮詢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工作,擬訂局系統普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系統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對系統內執法人員按時換證、年檢等事務性工作。指導全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信訪事項。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擬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管理,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
負責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工作的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批後全過程監管,承擔縣局審批項目的規劃放驗線管理,日常跟蹤巡查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核發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違反自然資源和規劃案件調查處理、跨區域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組織規劃區違法建設調查認定。組織配合省、市、縣相關單位和部門完成重大專項執法稽查。負責全縣土地供後監管工作。建立全縣土地批、供、用、補、查綜合監管平台並進行管理。負責土地出讓後開竣工管理。負責牽頭組織全縣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
(五)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股(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推進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管理登記資料。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制定相關檔案。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負責節約集約利用。
(七)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縣、鎮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重要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技術審查。負責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
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和審批,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審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臨時用地管理和城市臨時建設項目的審查,審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
負責組織及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政、交通類規劃及其它相關規劃。負責道路、橋樑、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類建設項目的“一書兩證”核發工作。負責大型落地廣告設施、報亭等相關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管線綜合方案、交通影響評價審查工作。
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負責中心城區擬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擬訂和重大項目選址工作。負責村鎮規劃工作,落實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要求,負責完善全縣鄉村規劃體系,負責縣域鄉村建設規劃,村莊規劃編制指導和審查工作。負責城鄉一體化、美麗鄉村規劃指導工作。落實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市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規劃管理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股。落實省、市礦產資源戰略和政策,編制全縣礦產資源規劃。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落實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
(九)自然資源保護監督股。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國土綠化股。承擔林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體工作。承擔縣級林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負責實施。開展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承擔國家森林城市創建日常工作。
落實國土綠化相關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縣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
(十一)林業資源管理股。承擔全縣森林、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負責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全縣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承擔全縣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負責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全縣草原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擬訂有關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值守。
(十二)政工室,負責人事和機關黨建工作。